省法制办关于关于编制省政府2015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07.10.2014  18:43
 

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

编制省政府2015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云府法〔2014〕59号

 

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了做好省政府2015年立法计划的编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法规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和《关于报送云南省人大常委会2015年度立法计划的通知》(云人办发〔2014〕70号)等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编制省政府2015年立法计划应当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围绕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主题,遵循突出重点、体现特色,控制数量、提高质量,全面推进、注重成效的原则,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要求。

二、总体要求

省政府2015年立法计划的编制,属于地方性法规立法计划项目的,要与《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云人办发〔2014〕55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意见》(云府法〔2014〕53号)要求相结合,重点放在法规的修订上,优先选择法规清理中需要修订的项目;属于省政府规章立法计划项目的,要紧扣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重点放在加强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改善民生、创新社会治理、发展文化事业、保护资源环境、加强政府自身建设上,同时注意和地方性法规立法计划项目的衔接。报送的立法计划项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必要性突出。立法计划项目要符合全面深化改革和云南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要有云南特色,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能够规范和解决某一方面比较突出的问题。 

2.意见较统一。立法计划项目涉及到的有关方面,对主要问题的认识应当基本统一。

3.论证较充分。报送立法计划项目的部门应当进行较充分的立项论证,具备条件的可以开展立法前评估工作,对立法计划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制度设计的科学性、针对性协调性进行论证和评估,预测对政治、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影响。

三、报送文件

1.报送立法计划项目提出立项申请的部门应当认真填写《省政府2015年立法计划项目立项论证书》(见附件),对提出的立法计划项目的必要性等方面情况作出充分说明。对未填写立项论证书的项目,将不列入省政府2015年立法计划。 

2.报送的地方性法规立法计划项目,要说明与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委员会沟通协调的意见;报送的省政府规章立法计划项目,要说明与相关省级部门沟通协调的意见。

3.报送的地方性法规立法计划项目,应当报经省政府法制办汇总研究后,由省政府法制办统一报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4.报送立法计划项目提出立项申请的部门,务请于2014年10月31日(星期五)前将报送立法计划项目的函和立项论证书(可附立法前评估报告)的纸质文件一式五份送省政府法制办,并同时发电子邮件报送电子文本,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立项论证书格式请登陆云南省政府法制信息网(www.zffz.yn.gov.cn)下载。

四、编制方法

对有关部门报送的省政府2015年立法计划项目,由省政府法制办汇总研究、统筹考虑、综合协调,对拟列入立法计划的一档项目分别组织立项论证,对拟列入立法计划的地方性法规项目与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委员会进一步沟通协调,结合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计划项目情况,并与国务院2015年立法计划相衔接,基本成熟后,再正式编制省政府2015年立法计划,报请省政府批准印发执行。

联系人:姜英丽、张学莉、席梦龙

电  话:63621472、63623617、63621951(传真)

 

附件:省政府2015年立法计划项目立项论证书

 

                                                                                            2014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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