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卫生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实施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07.10.2014  19:12

省级各医疗单位,各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局、卫生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局、卫生局: 

现将《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实施〈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40号)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与《云南省财政厅 卫生厅转发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文件的通知》(云财非税〔2012〕35号)一并遵照执行。

一、医疗票据规格、式样

继续沿用我省现行医疗票据规格,票面信息作相应调整。调整情况详见票样及说明。

二、票种

我省医疗票据的种类按云财非税〔2012〕35号文件执行,财政部、卫生部设定了平推式机打票和滚筒式机打票,我省继续沿用平推式机打票,暂不增加滚筒式机打票。

三、防伪

根据财政部、卫生部的要求,新版医疗票据采用防伪专用纸张印制,监制章和防伪标识防伪措施按照财政部、卫生部通知要求实施。

四、信息化管理

在全省医疗单位逐步推行票据信息化管理,统一使用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局组织开发的财政票据信息化管理软件,具体按云财非税〔2012〕35号文件执行。财政票据信息化管理软件使用费和接口费,由医疗单位负担。

五、实施时间

(一)从2014年2月起实施,用一年的时间逐步实施到位。其中,省级医疗单位按医疗票据领购渠道分别由省非税局和昆明市组织实施。

(二)旧版手工医疗票据从2014年2月起停止印制和领购, 从2014年5月1日起停止使用,旧版机开医疗票据从2014年8月1日起停止使用。从2014年12月31日后,县级以上医疗单位一律使用机开票据,不再使用手工医疗票据。乡镇医疗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推行医疗票据信息化管理。

六、相关要求

各级财政、卫生部门和医疗单位,要积极配合,认真贯彻执行医疗票据管理办法,全面推行医疗票据信息化管理工作,做好新旧医疗票据交替衔接工作,确保医疗单位收费业务的正常进行和用票需求,并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疗票据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附件:1.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实施《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40号)

2. 云南省医疗票据票样.doc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卫生厅

                                                    2014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