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检察机关打好“组合拳”助推非公经济发展

16.06.2016  19:27

全省三级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要注意研究新情况新问题,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投入到创新发展中去,努力营造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治化营商环境。”6月15日,云南省检察院向社会公布《关于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20条《意见》)相关内容。

2016年3月,最高检出台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18条意见,随后,云南检察机关结合云南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际专门出台了精准护航云南非公经济20条《意见》,《意见》并于6月8日正式下发执行。

6月15日,记者就《关于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20条《意见》)相关内容采访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沈曙昆。

记者:沈检,您好!您刚才介绍了我省检察机关在依法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经济人士的合法权益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请你介绍我省三级检察机关服务非公经济发展的基本情况。以及在20条《意见》下发执行后,检察工作的重点和方向?

沈曙昆:一直以来,我省三级检察机关将依法维护非公有制企业产权和合法权益作为服务大局、促进经济发展工作抓实抓好,积极尽职履责,采取一系列措施为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一是依法打击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各类刑事犯罪。近五年来,全省检察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合法权益的职务侵占、合同诈骗、挪用资金、破坏生产经营等犯罪案件共计3377件5365人依法起诉,从严打击。如云南通海兴槐机床铸造有限公司职员杨金福职务侵占336万元一案,检察机关主动履职,依法督促侦查机关冻结、扣押犯罪嫌疑人涉案资产,最终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300余万元。二是依法监督涉及非公有制经济的民事行政案件。办理涉及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民事行政监督案件23756件,占监督案件总量的32%。办理行政机关怠于行使职权或滥用行政权,侵害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或因行政不作为导致非公有制企业违法违规经营的行政执法监督案件4785件,经审查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4634件,有力促进了依法行政,有效维护了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如省检察院去年办理云南艺术学院文华学院申请执行监督案时,充分开展调查工作,多次与省高院沟通交换意见,力促省高院及时召开听证会,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撤销昆明中院错误执行裁定,有效维护了学校4500多万教学资金安全。三是依法查处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职务犯罪案件。立案查处一大批重大工程建设中招标投标、项目审批、土地征用,以及税收征管、招商引资等领域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职务犯罪案件,督促政府部门勤政廉政,引导非公经济人士依法创业,推动构建新型健康的政商关系。四是健全完善服务保障措施。多年来,全省各级检察院以联合发文、召开联席会议、个案协调、走访调研、制定实施意见等方式,加强与工商联、非公有制企业的联系,积极探索服务企业的方法和途径。基层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乡镇(社区)检察室、民行检察联系点、联络员在服务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上的区位优势和生力军作用,与1000多家民营企业建立了经常联系,形成了长效服务机制,为企业排忧解难。去年,省院精心编写15件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预防作用,帮助企业提高依法经营、诚信守法的意识,增强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20条《意见》下发后,我们将从立案侦查、批捕、公诉、法律监督、犯罪预防等方面全面履行检察职责,进一步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一是依法惩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市场准入、市场监管、招商引资、证照颁发审验、项目审批、土地征用、工商管理、税收征管、金融贷款以及国家财政补贴等职务之便,向非公有制企业通过明示、暗示等方式索贿、受贿的犯罪。坚决惩治重大工程建设中招标投标、资金使用拨付等重点环节的贪污、挪用、骗取国家投资的犯罪行为,依法保障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权益。依法惩治电力、电信、交通、石油、天然气、市政公用等领域非公有制企业资本参股、参与经营活动等公私合营过程中发生的贪污受贿、渎职等犯罪,为非公有制企业发展创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推动构建新型政商关系。二是依法打击因经济纠纷引发的杀人、伤害、绑架、非法拘禁等侵犯非公有制经济投资者、管理者和从业人员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犯罪活动。依法惩治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和恶势力犯罪团伙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向非公有制企业收取“保护费”,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的犯罪。坚决打击盗窃、抢夺、敲诈勒索、哄抢非公有制企业财物的犯罪。依法惩治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挪用非公有制企业财产的犯罪,为非公有制企业发展营造平安稳定社会环境。三是依法惩治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侵犯知识产权罪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积极参与保护知识产权的专项行动,加大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监督力度,发布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为企业提示风险防范重点。从严打击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金融诈骗、合同诈骗、商业贿赂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依法惩治强揽工程、串通投标、强迫交易、官商勾结垄断经营以及故意损害商业信誉等破坏公平竞争的犯罪。依法惩治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犯罪,为非公有制企业发展营造公平竞争、诚信有序市场环境。四是加大对涉及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案件该立不立、不该立乱立,不正确适用强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不当等问题的监督力度。加大对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民商事、行政案件的诉讼监督力度。着力加强对涉及非公有制企业债务纠纷、股权分配、知识产权、职工工资、劳动争议、工伤赔偿等案件审判、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依法保障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五是通过开展预防咨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预防宣传等工作,及时告知非公有制企业享有的合法权益,帮助非公有制企业依法、诚信、公平生产经营。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非公有制企业存在的规章制度漏洞以及易引发违法犯罪的薄弱环节,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积极帮助非公有制企业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增强市场竞争力和发展后劲。

记者:我们可以看出,检察机关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采取了扎实有效的措施,做了大量的工作。今后,检察机关将通过哪些方式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法律服务?

沈曙昆::我们将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视频接访系统、12309举报网络平台等诉求表达渠道的作用,为非公有制企业、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寻求法律咨询、司法救济等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在办理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投诉、申诉案件中,广泛开辟绿色通道,确定专人接待、审查涉及非公有制企业及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举报、控告、申诉案件,积极推行公开审查、调解与抗诉结合制度,依法快速审查办结,及时反馈查办结果。妥善处理涉及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举报、控告。对于涉及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举报,经初查或者立案侦查查明属于错告、诬告的,及时到涉案企业和政府有关部门、行业管理部门说明情况、消除影响。对于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涉案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适当方式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帮助其放下心理包袱、安心生产经营,最大限度地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声誉,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同时,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积极开展法律普及教育。我们要求全省三级检察机关结合司法办案,加强法制宣传。采取普法讲座、以案释法、警示预防教育等方式,帮助和促进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者强化依法经营意识,提高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的法治化水平。通过开展预防咨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预防宣传等工作,及时告知非公有制企业享有的合法权益,帮助非公有制企业依法、诚信、公平生产经营。结合查办侵害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案件以及非公有制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犯罪案件,深入剖析典型案件和发案规律,提升非公有制企业及企业经营人士自我保护能力。不断增强预防工作的预见性和针对性,及时收集分析非公有制经济运行中的各种信息,对可能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存在犯罪风险隐患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开展预防调查和预警预测,提出对策建议,帮助企业防控法律风险。

记者:20条《意见》顺应非公经济发展的需要,提出明确具体的保障和促进措施。下发执行后,如何保障相关制度落到实处?

沈曙昆:一分部署,九分落实。我们在制定《意见》时,一方面完善政策,增强政策含金量和可操作性;另一方面加大政策落地力度,确保各项政策百分之百落到实处:一是加强对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组织领导。坚持把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作为当前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切实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增强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主动性、针对性和实效性。我们要求上级人民检察院要注重研究分析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发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对下业务指导。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于在办理非公有制企业或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涉嫌犯罪案件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报告。要形成上下联动的整体合力,确保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各项保障和促进措施落到实处。二是加强重大情况报告、通报和建议。结合司法办案,深入分析和把握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深层次问题,对于办案工作中发现的体制性、政策性、策略性、方向性等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党委报告,提出解决的建议。对于机制性、管理性以及政策执行中的问题,要及时向政府通报,积极协助政府完善制度、强化管理。对于影响非公有制经济运行、妨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立法不完善问题,要及时提出修改完善法律法规的建议,推动完善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体系。如省院在办理中国银行昆明市北站支行与云南合力国际投资管理公司等虚假诉讼监督案时,针对违法当事人虚构1.2亿企业间贷款事实,欲非法套取案外人价值2.2亿涉案土地,侵害受害人合法权益的案件事实,多次向高检院、省委政法委专题汇报。经全面审查及时向省高院提出检察建议,后省高院认定虚假诉讼成立,裁定驳回违法当事人诉请,维护了企业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三是多部门联动,形成整体合力。全省三级检察机关反贪、反渎、侦监、公诉、民行、控告、申诉、宣传等部门都要共同参与、相互配合,全面加强对涉及非公企业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依法监督纠正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各种问题,促进公正裁判,使企业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受损权益得到依法救济。四是要注重从非公有制经济界人士、工商联及商会工作人员中选聘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认真听取非公有制企业的意见和建议,深入倾听非公有制经济界的声音,努力为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服务。比如,我们民行部门开展的邀请人民监督员列席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开听证专项活动,就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涉案企业代表等有关人员,直接参与案件审理过程,监督检察权的正确运行,实行“阳光检务”的一种方式。去年至今,我们共对495件案件邀请相关人员参与公开听证,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今后,我们将继续加大这项工作的力度,邀请更多的涉案企业代表,非公经济人士参加案件公开听证,确保检察权在阳关下运行。五是要加强非公有制经济联系点、联系平台建设,更好的掌握非公有制企业发展中面临的问题,确实落实好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各项措施。今年,省院考虑选取5至6家企业建立非公经济联系点,同时要求各州、市、县检察机关普遍建立相应的联系点,面对面服务非公经济发展。六是层层传到,落实到基层,着力打通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基层是一切工作的落脚点。基层检察院处在办案一线,办理的案件最多,基层干警与企业直接打交道也最多。我们各项政策措施落实了没有,落实得好不好,关键在基层。20条《意见》贯彻执行过程中,我们针对州、市检察院制定了具体的工作量化措施,要求从严落实责任,层层抓落实,确保工作在基层落地生根,开花结果。

记者:前不久,省检察院与省工商联及部分企业家代表召开了座谈会,会议提出要加强检察机关与工商联的联系,建立沟通交流平台。请问下一步我省检察机关将如何进一步加强同工商联的联系,保障和促进非公经济的发展?

沈曙昆:我省检察机关与工商联之间一直保持着长期支持、配合、协作的良性关系。省检察院与省工商联同为省民营企业法律维权委员会成员单位,共同开展了大量民营企业维权工作。下一步的工作中,我们将从以下几方面继续完善与工商联的沟通联系:一是主动加强与各级工商联的密切联系,省检察院与省工商联每季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非公有制经济最新政策、非公有制企业发展情况和检察机关查办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犯罪案件情况、对涉及非公经济企业及企业经营人员案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情况,不断增强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二是定期邀请工商联、民营企业家代表参加“检察开放日”活动,让他们了解检察工作,进一步增强检察工作的透明度。不定期听取民营企业家代表意见与建议,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三是对于工商联反映的突出问题,高度关注、认真督办,建立处理结果反馈机制。对于办案中发现的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存在的典型性、普遍性的问题,及时向工商联通报。四是支持工商联依法开展法律维权工作,共同研究解决经济发展新常态下非公有制经济转型升级和“走出去”遇到的法律风险及法律问题,积极采取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有效措施,形成工作合力,增强整体效果。

在加强与工商联沟通协调的同时,我们还要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的协作配合,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整合执法司法资源,充分发挥保护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作用。加强与人民法院的联系沟通,不断提高法律监督的能力和水平,妥善处理案件纠纷,共同维护司法公正。通过加强与相关单位的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凝心聚力共同促进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来源:云南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