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出台“1+3”政策 鼓励社会力量注入养老业

31.12.2014  10:00

本报美编 合婉娴 制表

昨日,昆明市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新闻发布会在昆召开,促进全市养老产业发展的“1+3”政策随之正式公布。其中规定,2014年起,昆明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2000万元专项经费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和运营补助,明年至2017年,符合条件的新办养老机构每张床位最高可拿1万元建设补助。

硬指标 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城市社区

昆明市养老机构作为云南省省会城市和我省唯一的特大型中心城市,综合实际情况,昆明市将省里35张床位的目标提高到40张。”昆明市政府副秘书长李绍俊介绍,为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昆明市制定出台公布了《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实施意见》,以及与之相配套的《昆明市民办养老机构规划土地政策若干规定(试行)》、《昆明市民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昆明市民办养老机构资金补助办法(试行)》,他相信“1+3”政策将推动昆明市养老产业发展。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养老服务实现全覆盖。养老服务设施和站点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的乡镇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

实施意见》明确,昆明市要优化养老服务机构空间布局,将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布点专项规划纳入城乡规划体系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域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须按照人均(常住人口)用地面积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李绍俊表示,国标和省标均为0.1平方米,而昆明标准是其两倍。值得注意的是,养老服务设施应位于适宜老年人活动的低层,多期开发的应在首期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由县级政府通过购置、置换、补助、租赁等方式完成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真处罚 养老机构虐待老人最高罚3万

昆明将采取哪些措施避免养老院里虐待老人事件?昆明市老龄办常务副主任许云贵介绍:与《实施意见》配套的《昆明市民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还明确,民办养老机构应当善待收住的老年人,不得歧视、虐待、遗弃。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行为,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擅自改变主要场地或主要设施用途的;违反民办养老机构工作规范和服务标准,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服务对象投诉且查证属实达到3次(含)以上的;当年发生责任事故,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相关职能部门发出整改通知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养老机构,将不再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并由有关部门追缴已减免的相关费用。

提示 每年12月31日前申请补助

如何来发放各项补助呢?《实施意见》规定,对建成通过验收且依法登记投入运营的民办养老机构,根据实有床位数,省、市、县各级财政按照确定的资金补助办法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2015年至2017年,对用自建产权用房新办民营养老机构、用租赁用房新办民营养老机构且租期5年以上的,入住率达到30%以上并年检合格的,新增床位按每张分别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10000元、5000元。

有了诸多“真金白银”的补助,怎么来申请领取一次性建设、床位运营、人员等各项补助呢?《办法》中明确,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所在县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并递交相关材料。县区民政和财政部门对提出申请的养老机构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昆明市民政局复审合格后报市政府批准。最终将由昆明市财政局将补助资金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县区财政下拨上一年度补助资金。

春城晚报 记者 宋金艳 实习生 崔同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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