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民办养老床位要占“大头”

31.12.2014  11:02

  “到2015年,昆明市千名老年人床位达到30张,其中民办养老床位数占总床位数的60%以上;到2020年,全市千名老年人床位达到40张,其中民办养老机构床位占总床位数的70%以上。”12月30日,《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实施意见》揭开“面纱”。

  据介绍,该意见立足昆明市市情,借鉴先进经验,在体制机制上敢于突破创新,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其保障措施“真金白银”多,“含金量”高,具有鲜明的昆明特色。该意见将从明年起正式实施。

   昆明老龄化严峻

  昆明市已是一个人口老龄化较为严峻的地区,截至2013年12月底,居住于昆明市超过60岁的老年人口已近100万人,其中户籍老年人口约为91.9万人,占全市户籍人口总数的16.81 %,外户在昆居住老年人口约为9万人。

  目前,全市老年人口还以年均4%的速度在递增。但现今全市各类养老服务机构仅为115所,养老床位也仅有24700余张(其中:农村敬老院48所、养老床位3393张,公办老年福利机构7所、养老床位2400张,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60所、养老床位17846张,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床位698张, 农村幸福院床位397张);已建成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点)147个,每千名老年人仅拥有机构养老床位26.9张。

  新意见要破除阻碍民办养老的体制机制障碍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立足昆明市市情,借鉴先进经验,在体制机制上敢于突破创新,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以及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其保障措施“真金白银”多,“含金量”高,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昆明特色。

  该《意见》共分五大部分,并以三个配套文件作为文件支撑,在规划土地政策、资金补助、养老机构管理等方面进行了细化。

  意见要求推动养老方式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运作机制市场化,加快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要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干预,破除影响和阻碍民办养老机构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要设立专项补助资金,对养老机构建设、运营给予补助。

   比国家和省级标准高

  该意见有很多亮点,比如完善了发展目标,提高了养老设施规划标准,明确供地政策,优化了补助扶持标准。

  在社会养老床位数方面,昆明提高了标准,《意见》要求到2015年昆明市千名老年人床位达到30张,其中民办养老床位数占总床位数的60%以上;到2020年,全市千名老年人床位达到40张,其中民办养老机构床位占总床位数的70%以上。

  昆明养老服务设施按照人均(常住人口)用地面积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昆明标准是国家和省级标准的2倍。

  确定养老服务设施的土地用途为医卫慈善用地,按不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相同用途基准地价的70%比例且不低于成本价确定土地出让底价。

   给予三类补助

  《意见》对建成通过验收且依法登记投入运营的民办养老机构,根据实有床位数,省、市、县各级财政按照确定的资金补助办法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2015年至2017年,对用自建产权用房新办民营养老机构、用租赁用房新办民营养老机构且租期5年以上的,入住率达到30%以上并年检合格的,新增床位按每张分别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10000元、5000元。

  对民办养老机构接收老年人,给予床位运营补助。对入住满6个月以上并经过年检合格的,每张床位给予每月50元的运营补助。

  对取得养老护理职业资格证书,在民办养老机构从事养老护理工作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按照高级、中级、初级不同等级,在职在岗期间,分别给予每人每月150元、100元、50元的护理补助。

   完善养老服务体系

  《意见》将符合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老年病医院和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纳入报销定点单位,参保老年人因疾病产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结算,按照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推行持证上岗制度,把养老从业人员职业技能纳入城乡就业培训范围。对在养老机构、养老服务企业就业的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民办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企业在技术职称评定、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与公办养老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对养老服务机构招用见习训练结束后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的,给予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600元/人的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补助。

  按照“非禁即入”原则,放宽民办养老机构经营范围核定条件,扶持发展养老服务机构。实行“绿色通道”,精简审批程序,压缩审批时限,进一步明确优化社会化养老服务机构在登记注册、立项报件、土地征用、环境评价、工程验收、财务管理、产权变更、税收和费用减免等方面的办理流程。(完)(记者 赵岗)

来源:云南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