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加强鲁甸地震抗震救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

06.10.2014  18:42

 

8月16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切实加强云南鲁甸“8·03”地震抗震救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通知全文如下:

昭通市、曲靖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我省鲁甸“8·03”地震发生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总体部署,灾区各级政府和省级相关部门把抗震救灾作为当前工作的首要任务,抗震救灾各项工作正在有力有序有效稳步推进。中央和省财政以及昭通、曲靖市县财政及时拨付下达抗震救灾资金,各省区市和社会各界慷慨捐助,为抗震救灾提供了有力保障。为切实加强这些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充分发挥抗震救灾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抗震救灾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资金使用管理

(一)灾区各级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云南鲁甸“8·03”地震应急救灾资金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14〕45号)、《云南鲁甸“8·03”地震救灾捐赠资金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14〕46号)以及国家和我省关于抗震救灾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要求,严格资金使用范围和开支标准,确保资金全部用于灾区、用于抗震救灾工作、用于受灾群众。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健全并严格执行抗震救灾资金筹集、分配、拨付、发放、使用等管理办法,确保抢险救灾、恢复重建等专项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要强化抗震救灾资金监管,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管理严格规范、运行简捷有效。

(三)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救灾资金的使用上,要按照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工作的统一安排部署,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最大限度发挥抗震救灾资金的使用效益。对直接向受灾群众发放的资金,原则上使用“一卡式”发放,确保救灾资金便捷、快速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做到公开、公正、透明。

二、统筹用好捐赠资金

(一)各级财政、民政部门,红十字会、慈善总会和共青团等其他社会团体募集的抗震救灾资金及其利息收入,必须全部统筹用于地震应急抢险救灾、恢复重建和与抗震救灾工作相关的支出。

(二)抗震救灾捐赠资金的安排使用要充分尊重和体现捐赠人的意愿,确保用于捐赠人指定的与救灾直接相关的项目;对没有明确使用意向的捐赠资金,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按抗震救灾工作的统一部署统筹安排使用。

三、强化全程跟踪审计监督

(一)各级审计和监察机关要规范资金监管程序,及时组织力量深入基层、深入一线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二)审计机关要关口前移、提前介入,督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制度,对财政资金和社会捐赠资金的接收、分配、拨付、使用及效果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并根据有关要求及时上报抗震救灾资金阶段性审计情况。对审计中发现的违规问题,要责令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整改,坚决纠正。

(三)监察机关要制定完善监督检查办法,明确抗震救灾资金使用的纪律要求、责任追究等事项,采取重点抽查、分项检查等方式,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对贪污私分、虚报冒领、截留克扣、挤占挪用救灾资金等行为,要迅速查办,从快从严从重处理,对失职渎职、疏于管理、迟滞拨付救灾资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确保救灾资金管理使用公开透明

(一)各级政府和省级相关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公开抗震救灾资金的筹集、安排和使用情况,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各级接收到的捐赠资金,要及时汇总,并通过媒体及时公布捐赠动态;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要及时公开,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二)接收和发放救灾专项资金,要坚持账目公开、发放对象公开和发放程序公开的“三公开”原则。各级财政、审计及监察机关要督促灾区、社区、村(居)委会及村(居)民小组,通过政(村)务公开栏和灾区群众集中安置点张榜公布等形式,及时公开抗震救灾资金补助政策、补助对象及补助标准,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三)审计机关要结合审计工作进展,依法适时向社会公告抗震救灾资金阶段性审计情况。救灾工作全面结束后,要向社会公告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的最终审计结果。

五、形成抗震救灾资金监管合力

(一)各级财政、审计和监察机关要通力合作,高度重视救灾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既分工负责、又密切合作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形成救灾资金监督检查工作合力。要加强沟通联系,定期分析研究资金监管情况,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重大事项要立即向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机关报告。

(二)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强化资金监管,细化监管责任,确保每一笔资金和每一个使用环节都有具体单位和专门人员进行监管。

(三)要通过扎实有效的监管工作,给人民群众交一本明白账、放心账,确保抗震救灾资金管理使用安全、高效,发挥最大效益,以回应社会各界对抗震救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关切,进一步增强党和政府的凝聚力、公信力。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