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规草案建立立法咨询专家库

17.12.2014  12:58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云南省委实施意见,昨日上午,云南省政府“推进依法治省守护七彩云南”系列发布会拉开序幕。

  立法是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系列发布会的首个发言机构,强调在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上,也将探索由政府起草议案向以人大做主导的方向转变,并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规草案,建立立法咨询专家库。

   35年制定民族立法

   立法数量属全国之最

  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和立法法的规定,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制定地方性法规、批准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批准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这三项权力共同构成了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方立法权。

  自1979年建立人大常委会以来,35年间,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地方立法权,共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480件。其中制定地方性法规225件,批准昆明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68件,批准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共187件。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马春文说,省人大常委会共批准各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单行条例共150件,就民族立法数量在全国来说位居第一,涵盖自然资源保护、城乡建设管理、民族文化保护等领域,为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民族团结发挥了重要作用。

   扩宽公众参与渠道

   共对129名立法建议人奖励

  科学编制立法规划计划,是立法机关主导地方立法的首要环节。多年来,省人大常委会注重从制定立法规划计划入手,自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开始,每届都有明确的立法规划,每年都有相应的立法计划经常委会会议审查批准后执行,从源头上主导地方立法。

  在不断完善立法程序中,开展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和法规草案稿活动,扩大公众参与途径。自2002年7月25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中,通过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和法规草案稿的决定以来,共收到300多个立法项目建议和77件法规草案稿。省人大常委会先后对129名提出立法建议的公民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这些立法项目建议和法规草案稿大多进入立法规划计划,有些已形成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

   为没有立法权地区

   制定地方性法规

  多年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围绕富民强滇、深化改革和法治云南建设,加强经济、民生、文化和生态文明建设等重点领域的立法。分别就对内外开放、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水资源、矿产资源、动植物资源等自然资源、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等方面进行立法。

  目前,云南省还有7个设区的市没有地方立法权。为促进这些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省人大常委会在自主立法方面进行创新,探索由主任会议授权有关工作委员会起草法规案的方法,自行制定地方性法规。先后为玉溪、保山、昭通、普洱等市,制定城市管理、古城保护、生态建设等地方性法规14件。

  为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省人大常委会还召开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会议,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与宪法尊严。先后组织四次对现行有效法规的集中清理工作,共废止法规140件,集中修改86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