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大:科学立法 护航社会经济发展

17.12.2014  12:58

  法治省”系列报道之一:35年制定批准地方法规480件

云南省人大:科学立法护航社会经济发展

 

  35年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地方立法权,共制定和批准地方法规480件,其中,制定地方性法规225件,批准昆明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68件,批准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187件

 

 

  云岭先锋网讯(记者 蒋颖) 2014年12月16日,“推进依法治省守护七彩云南”系列发布会第一场在昆明海埂会堂举行。

  “35年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的各项政策方针,依法行使地方立法权,共制定和批准地方法规480件,其中,制定地方性法规225件,批准昆明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68件,批准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187件,为促进云南社会经济发展,巩固云南改革开放成果,保障云南各族人民合法权益,解决依法治省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会上,云南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马春文说。

  立法是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近年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围绕“一个制定,两个批准”,积极探索立法工作的客观规律,认真总结立法工作经验,不断完善立法体制机制,从尝试运用立法手段规范社会关系,到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改革发展中的问题;从追求数量的“有法可依”,到注重质量的“科学立法”;从根据云南实际配合国家立法制定好实施细则,到针对发展需要主动创新开展自主立法。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工作从无到有,日渐走向成熟,一个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的地方立法体制机制正在逐步形成。

  记者从会上获悉,多年来,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以下重点领域立法:一是加强了在扩大对内对外开放、调整经济结构、培育支柱产业、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可持续发展、改善云南投资环境等方面立法。二是加强了劳动者、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权益保障方面的立法,切实维护和保障公民各项权利。三是高度关注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立法。通过立法强化保护与抢救的措施,规范了对传承人的推荐与认定程序,明确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资料和物品的交易、出境制度,强化了政府及相关单位的职责。四是加强了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立法。制定了一批水资源、矿产资源、动植物资源等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法规,为云南争当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提供了法制保障。

  “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紧紧围绕富民强滇、深化改革和法治云南建设,加强经济、民生、文化和生态文明建设等重点领域的立法,实现了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发挥了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马春文说。

  此外,作为边疆民族大省,云南省高度重视民族立法工作。目前,全省37个民族自治地方都出台并适时修订了自治条例,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事项有了法规准则。与此同时,省人大常委会共批准各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涵盖自然资源保护、城乡建设管理、民族文化保护等领域的单行条例150件,为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民族团结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

  据介绍,除昆明市外,目前,全省还有7个设区的市没有地方立法权。为解决没有立法权的市的立法需求问题,促进这些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省人大常委会在自主立法方面进行了创新,探索由主任会议授权有关工作委员会起草法规案的方法,自行制定地方性法规,为相关设区的市解决了急需通过立法解决的实际问题,先后为玉溪、保山、昭通、普洱等市,制定了城市管理、古城保护、生态建设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14件。

  在下步工作中,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将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省委实施意见,把握时代脉搏,立足云南实际,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出良法、谋善治,以立法引领改革,在改革中完善立法,走出法治云南建设特色之路,开启法治云南建设的崭新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