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支招 "农转城"切忌出现"两张皮"

25.10.2014  12:30

  “‘农转城’不是简单地把农村户口变更为城镇户口,切忌户籍转变出现‘两张皮’,农民没有市民化;城镇化也不是‘村庄’变‘楼盘’,‘农民’变‘市民’,抑或‘市民’变‘贫民’。”昨天,在省政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论坛及对口协商会上,省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就如何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建言献策。

   建立成本分担机制

  据测算,一个农民工市民化的综合成本不少于8万元。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成本不能由农业转移人口独自承担,其成本分担主体应该是多元的。 省政协委员、市政协副主席陆玉珍在发言时谈到,目前,我省尚未建立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公共服务成本由中央、省、市、县财政分担比例和机制未形成,“钱从何处来”的问题还比较突出。她建议,应及时出台我省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主要增加基础教育、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公共文化体育、公共交通、基本社会保障、公共就业服务、基本住房保障等方面的财政投入,明确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公共成本由中央、省、市、县财政分担比例。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多的城镇在城乡规划、基本公共服务、城镇化建设等方面增加专项经费投入,逐步建立起覆盖城乡、水平适度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同时,建立城市建设用地指标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数量挂钩机制,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多的城镇在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城镇公共服务能力建设予以较多支持,并赋予同人口和经济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权限,增强城镇公共产品供给能力和吸纳农业转移人口的能力。改革和完善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切实将农业转移人口的就业、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社会救助等纳入城镇保障体系,让农业转移人口享有城市居民同等的权利、同样的福利待遇、同步的社会保障,才能增进其对城市的认同感、归属感,实现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集体用地建公租房

  受户籍限制,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等方面难以享受与城镇居民的同等待遇,相当多的农业转移人口就业在城市、户籍在农村;劳力在城市,家属在农村;生活在城市,根基在农村。对此,省政协委员冼林海谈到,应实行无门槛的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逐步推行凭居住证享受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持有居住证的本省农业转移人员,在城镇居住地从事个体经营(无雇工)以及灵活就业的,可以个体经营者、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居住地参加或接续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确认属于我省就业困难人员的,可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在土地流转方面,冼林海委员建议:农村住房可置换城镇住房推进集体土地有序流转,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住房方面,应探索集体用地建公租房,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探索由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面向异地务工人员的公共租赁住房。逐步扩大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试点。

   开通双向转户通道

  “在与转户群众的交流中,我们发现,担心未来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和落实是转户群众最大的顾虑。”对此,省政协委员、省卫计委副主任金桂兰认为,由于目前转户通道是单向的,基层干部和群众多次反映单向转户的不灵活性。建议创新性地试点开放双向转户通道,根据群众实际情况,在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下允许其回转。

  大量的农业人口实现转户进城,导致城镇校舍“爆棚”和农村学校“空壳化”;乡村医疗机构“门可罗雀”,县级以上医院“人满为患”的现象,金桂兰委员建议对农村有一定发展基础和规模的学校或教学点,分步进行标准化建设,建办为寄宿制学校,建立城乡学校教师相互补充机制,保证学生需求。此外,加快城乡医保制度并轨,整合部门管理职能,实行统一的报销方式和标准,待条件成熟后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并轨,实现“三保合一”。把农业转移人口逐步纳入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范畴,合理确定等级标准,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妥善解决社会保险异地转移、接续等问题。

  住房保障方面,金桂兰委员建议把解决农业转移人口的住房问题逐步纳入城镇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建立并落实农业转移人口住房公积金制度和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制度。

  为消除转户群众的顾虑,建议各地以证书、合同文本等方式将转户群众的各项权益明确下来,解除转户群众的后顾之忧。建立“统一采集、集中管理、信息共享”的人口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实现人口信息资源在公安、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行业之间的横向互通和及时共享,提高社会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完)(记者 李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