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云南省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组织办法》的决定

31.05.2018  08:34
(2018年5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云南省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组织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在引言部分增加“为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本省”修改为“云南省”。

  二、在第一条中增加“监察委员会”;在第三条中增加“监察委员会主任”;在第四条中增加“监察委员会代理主任”;在第五条中增加“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在第七条中增加“监察委员会”。

  三、将第二条中“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修改为“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四、在第三条“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后面增加“或者委托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

  五、将第六条中“省级的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修改为“省级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省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负责实施”。

  六、在第八条第二款中增加“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组织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录入者:曹建文 责任编辑:曹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