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印发《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15.06.2018  10:41
临人字〔2018〕19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大常委会,市人大法制委,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研究室: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已经临沧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沧市人大常委会

                                                          2018年6月12日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议事规则

(2004年11月27日临沧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18年6月4日临沧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事项,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四条 会议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会议。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的,须在会议举行3日前书面向常务委员会主任请假。

  第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一般应当在举行会议5日前,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及列席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 常务委员会会议日期和日程由主任会议决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拟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各类材料,相关专门委员会、委(室)按程序拟办送审,在会议举行2日前,报请联系的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审签后,送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提请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在会议举行7日前、其他非涉密材料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1日前印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

  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

  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县(区)、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人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可以邀请市人大代表列席会议,也可以邀请公民旁听会议。

  根据会议审议的事项,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或联组会议对议案或有关报告进行审议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派专人做好记录。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九条 主任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议案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送达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任免案,提请任免的机关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举行2日前将被任免人员的有关材料送达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撤职案。

  撤职案的审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补选出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补选按照选举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罢免省人民代表大会个别代表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三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按照《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决算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视察、专题调研等工作报告;其他需要听取的有关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 报告机关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10日前,将工作报告稿送相关专门委员会、委(室)征求意见;相关专门委员会、委(室)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经联系的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审定后,回复报告机关。报告机关应当根据回复意见对工作报告稿进行修改完善后按时报送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报送时限有其他明确要求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有关工作报告时,应当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或者提出审议意见。

  第五章 专题询问和质询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可以选择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派出机构、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开展专题询问。

  专题询问按照《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专题询问实施办法》组织。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的办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根据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加强调查研究,围绕会议议题认真准备审议意见,并在会议期间作口头或书面发言。

  第二十条 表决事项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二十一条 表决事项采用电子表决、投票表决、举手表决等方式进行。

  第七章 议定事项的办理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任免决定后,被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在会上颁发任命书,进行宪法宣誓。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和建议,由相关专门委员会、委(室)在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汇总整理,经联系的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审签后,交报告机关研究处理。

  报告机关收到审议意见和建议后,应当在两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相关专门委员会、委(室)将报告印送常务委员会有关组成人员。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的处理和督办,按照《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处理和督办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或由常务委员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情况按照《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情况向社会公开办法》进行公开。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会议纪要的编印。会议纪要由常务委员会主任签发。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抄报:省人大常委会,中共临沧市委。

  抄送:市政府、市政协、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印发: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

  临沧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8年6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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