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在昆打官司跨入“想告就告”时代

29.04.2015  01:55

    记者28日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5月1日起,昆明中院对当事人的起诉、自诉,只要符合形式要件,一律先接收诉状;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法院当场予以登记立案。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解决“立案难”的问题。昆明中院立案一庭庭长施苏萍预测,改革后昆明中院案件数将长一成。

     预测

    案件将增一成

    民商事诉讼和“民告官”诉讼影响最大

    据昆明中院统计,去年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100243件,其中昆明市中院受理36962件。施苏萍分析,改革后昆明中院案件数会所增长,预计增加10%。凌云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李春光认为,各类民商事诉讼和“民告官”诉讼数量可能有一定增长。

    对此,施苏萍表示,昆明中院已经做足准备,推行改革。28日上午10点,记者在昆明中院立案大厅看到,为了方便访事人诉讼,规范立案登机工作,在立案大厅墙上和电子显示屏统一公示《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制度的相关内容。同时制作了统一的立案材料接收凭证、案件受理通知书、立案通知书、一次性补正告知书等格式样本,全市法院统一形式要件,规范全市法院立案登记操作。

     解读

    零门槛不代表“没条件

    符合要求才能当场立案

    “按照程序,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否则要在规定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施苏萍介绍,诉讼起点不同,立案审查制下,诉讼起点是法院决定立案时;立案登记制下,诉状提交给法院时,诉讼就开始了。按照法律规定,自法院接受登记当事人的诉状后,符合要求当场立案,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将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若当事人提交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法院应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施苏萍指出,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法院决定是否立案的期间,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特殊案件允许当事人第二次补证,保护当事人诉权避免多次跑法院。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立案流程去除审查环节,有可能导致恶意诉讼增加。对此,施苏萍表示,昆明中院将依法惩治虚假诉讼、制裁违法行为、维护立案秩序,加强诉讼诚信建设,规范行使诉权行为。

     声音

    打开大门还要降低成本

    “案登记制的实施从理论上是取消了法院立案的门槛,进入到想告就告的时代。畅通诉讼渠道,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对解决‘信访难题’有着重大意义。”李春光说。“用法律思维和方式维护稳定,就是希望更多的人用法律维护权利,诉讼途径畅通无阻,才能引导越来越多的百姓通过法院表达自身诉求,‘信访难题’减少,社会综合治理的成本就降低。”但他同时表示,在立案门槛降低之后,老百姓打官司还面临诉讼成本高、诉讼时间长等现实问题,真正想要让百姓信法、用法,法院发的研究快速通道,让案件能及时有效解决。

     这五类案件将施行登记立案

    今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意见》指出,解决“立案难”问题,法院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5类登记立案的初始案件包括:

    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行政诉讼的,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且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生效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属于受申请人民法院管辖的;

    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作出的赔偿、复议决定或者对逾期不作为不服,提出赔偿申请的,予以立案登记。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打官司已经是“零门槛”,但对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案件不予登记立案。(昆明日报 记者蔡靖妮)

编辑:上官艳君责任编辑:徐婷
首付
首付  首付【表情】【表情】万买地铁三室准现Zhifang.com
去年云南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为98.1%
云南省2019年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持续保持优良,云南省16个州、市政府所在地城市全年未出现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全省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为98.Zhifang.com
云南高铁旅游城市联盟成立
楚雄、大理、红河、昆明、丽江、曲靖、文山、玉溪8个Zhif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