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10月1日起实施 年报由“事前审查”改“事后抽查”

09.10.2014  19:05


 

今年8月23日国务院颁布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4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的实施,对于深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提升监管服务水平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于完善社会治理结构、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共治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和影响。

看点1:

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

条例》围绕企业信息公示进行制度设计,其核心思想是突出“信用”在市场监管中的基础性作用。实施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从主要依靠行政审批管企业,转向更多依靠建立透明诚信的市场秩序规范企业,真正让“信用”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基础桩”,构建起“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全社会共治格局。

“《条例》主要规定了什么是企业信息,谁公示企业信息,通过什么方式公示企业信息,不公示企业信息负有什么法律责任。需要特别提醒的是,企业信息公示不得侵犯国家秘密,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能侵犯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看点2:

建立企业年度报告制度

废除年检制度,建立反映企业基本经营状况的年报公示制度,是此次改革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放松政府对企业直接干预、促进工商登记注册便利化的重要措施。由过去年检是企业把信息报工商局审查,企业对政府负责;随着年报制度的建立,变为企业信息要向社会公示,对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更强调了企业的社会责任。

建立年报公示制度,还大大增加了企业便利化程度。过去未在工商部门通过年检的企业会面临处罚;现在企业只需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进行年报,工商部门对企业的年度报告不再进行事前审查,而是开展事后抽查。体现了政府监管方式的重大改革。

看点3:

建立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制度

为了保证企业信息的真实、准确,《条例》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对抽查的内容、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即由国家工商总局和省工商局采取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各级工商部门对其登记企业进行检查。抽查内容包括企业年度报告信息和企业即时公示信息。

看点4:

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约束机制

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约束机制,强化信用在市场监管中的基础作用,实现“一处违规,处处受限”。设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将未按规定履行信息公示义务或者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载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示风险。

此外,设立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由自列入之日起满3年仍未消失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也就是所谓的“黑名单”。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真正实现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

看点5:

为特殊群体信息公示“量体裁衣

鉴于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殊性,国家工商总局专门出台《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为特殊群体信息公示“量体裁衣”。

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企业一样,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考虑到个体工商户相对于其他形式的市场主体而言,无论其未报送年报,年报中隐瞒真实情况,还是无法联系到,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因此没有对其采用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而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提示

企业信息年报公示须知

●年报报送主体:企业,2013年12月31日前登记注册,截至2014年10月1日未注销、未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

个体工商户。2013年12月31日前登记注册,截至2014年10月1日未注销、未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年报报送时间: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

●年度报告内容: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名称、网址等信息;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内容包括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生产经营信息;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名称、网址等信息;联系方式等信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出处: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