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云南省实施企业信息公示 违法企业将入“黑名单”

09.10.2014  19:33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于 2014 10 1 日实施

·年报报送时间: 2014 10 1 日至 2015 6 30

·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也要年报

·公示的企业信息有误可修改

 

 

我省已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严重违法企业将被列入“黑名单”。

企业信息不能侵犯企业商业秘密

条例》围绕企业信息公示进行制度设计,其核心思想是突出“信用”在市场监管中的基础性作用。实施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构建起“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全社会共治格局。需要特别提醒的是,企业信息公示不得侵犯国家秘密,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能侵犯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企业年度报告实行事后抽查

建立年报公示制度,增加了企业便利化程度。过去未在工商部门通过年检的企业会面临处罚;现在企业只需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进行年报,工商部门对企业的年度报告不再进行事前审查,而是开展事后抽查。

企业公示信息随机摇号抽查

为了保证企业信息的真实、准确,《条例》规定,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对抽查的内容、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即由国家工商总局和省工商局采取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各级工商部门对其登记企业进行检查。抽查内容包括企业年度报告信息和企业即时公示信息。

企业“一处违规,将处处受限”

设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将未按规定履行信息公示义务或者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载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示风险;设立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由自列入之日起满3年仍未消失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也就是所谓的“黑名单”制度。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条例》还明确规定了对上述内容违反情况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采取约束措施。所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获取这些信息。这将使企业的经营行为被置于阳光监督之下,倒逼企业对其不诚信行为负责,有利于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部门联动相应制度。《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真正实现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

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公示各异

鉴于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殊性,国家工商总局专门出台《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为特殊群体信息公示“量体裁衣”。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企业一样,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考虑到个体工商户相对于其他形式的市场主体而言,无论其未报送年报,年报中隐瞒真实情况,还是无法联系到,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因此没有对其采用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而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2013 2014 年度企业信息年报公示应注意的相关问题

(一)年报报送主体:

1.企业。2013年12月31日前登记注册,截至2014年10月1日未注销、未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企业。不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截至2014年2月28日,企业未按照原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但工商部门未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决定的,应当依法报送2013年度报告并公示。2.个体工商户。2013年12月31日前登记注册,截至2014年10月1日未注销、未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截至2014年2月28日,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原有规定办理验照手续,但工商部门未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决定的,应当依法报送2013年度报告。

(二)年报报送时间:

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

(三)年度报告内容:

1.企业年度报告内容。(1).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2).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3).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4).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6).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7).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其中,第(1)、(2)、(6)项信息为报送年度报告时的信息,其他信息为2013年12月31日的信息。第(1)项至第(6)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7)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2.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内容。(1).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2).生产经营信息;(3).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4).联系方式等信息;(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其中,第(3)、(4)项信息为报送年度报告时的信息,其他信息为2013年12月31日的信息。

( ) 年报报送方式。

1.企业。企业应当通过“云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ynaic.gov.cn)”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自动向社会公示。工商部门不接收纸质报告。

2.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云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ynaic.gov.cn)”或者以纸质方式向基层工商所报送年度报告。个体工商户自主选择其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公示,选择公示的应当通过“云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主动向社会公示。

( ) 企业即时公示信息。

以下信息自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企业应当通过“云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3.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4.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5.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6.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公司的实收资本及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在2014年3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发生变动的,公司应当于2014年12月31日之前公示。其他形成于2014年10月1日前的企业信息,不强制要求企业公示。

( ) 企业信息由社会监管同时也有行政监管

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实行的是“宽进严管”,省工商局将对企业公示的年报信息实行抽查,采取定向、不定向抽查,每次随机抽取3%进行抽查,保证抽查结果的及时性、准确性。社会对企业进行信用监管,确保企业信用,如果企业违法也将受到行政处罚。

 

【新闻链接】

今年2月28日,省工商局召开了实施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新闻发布会,就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作了通报和宣传。3月1日新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实施以后,省工商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规定,不断推进工商注册便利化,全省新登记内资企业呈现爆发式增长,民间投资创业活力不断显现。今年3-8月,全省新登记内资企业36354户,比去年同期登记21512户增长69%,从企业增量分析,3月份新登记内资企业5967户、4月份新登记6052户、5月份新登记5970户、6月份新登记6873户、7月份新登记6003户、8月份新登记5489户,企业增量连续6个月保持6000户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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