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实施意见》

29.08.2018  15:11

  近日,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实施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加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职能,提高依法理财水平,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

  实施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是依法加强和改进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内在要求,是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预算审查监督制度的重要举措,是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和政策实施效果的客观需要,也是对预算法、监督法关于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特别是支出预算和政策审查监督规定的细化深化。

  人大加强对支出预算和政策的审查监督,有利于强化政策对支出预算的指导和约束作用,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有利于提高支出预算编制质量和预算执行规范化水平,有利于加强对政府预算的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管,更好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支撑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根本政治制度作用。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开展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工作中,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以宪法和预算法、监督法等法律为依据,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加强对支出预算和政策的审查监督,提高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保障党中央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省委要求的贯彻落实,推动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把有限的财政资金管好用好,为决战脱贫攻坚、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进云南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供重要支持和保证。

  二、主要内容

  按照党中央改革部署要求和预算法、监督法以及我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规定,各级人大对支出预算和政策开展全口径审查、全过程监管。主要内容包括:

(一)支出预算的总量与结构。 审查支出预算总量,重点审查预算安排是否符合党中央确定的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中期财政规划以及省委的相应要求,支出规模是否与可用财力相适应、相匹配,审查支出政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持续性,更好发挥政府职能作用。审查支出预算结构,重点审查支出预算和政策是否体现党中央就各重要领域提出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省委要求,支出结构是否体现突出重点、兼顾和压缩一般的预算编制原则,切实提高财政资金配置效率。

(二)重点支出与重大投资项目。 加强对重点支出与重大投资项目的审查,保障党中央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确定的重点支出与重大投资项目。对重点支出,应审查是否符合民生需求,是否体现了调结构和保重点的原则,是否有不顾财力可能、脱离实际的支出承诺。对重点项目,应审查重点项目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及预算安排的衔接情况,项目库及项目前期工作准备是否充分,项目决策机制和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绩效目标是否合理。推动政府健全重点支出与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对重点支出与重大投资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督促实现支出绩效和政策目标。

(三)预算调整方案。 预算执行中,政府财政等部门出台增加收入或者支出、减少收入的政策措施,需要进行预算调整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等工作机构通报有关情况,依法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重点审查监督预算调整方案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省委要求情况,审查方案的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因发行债券提出的方案,重点审查举借债务的合法性、合理性及偿债计划的可行性。

  审查调整预算安排的经济和政策依据、新增支出预算项目的绩效目标、实施预算的工作措施以及上一年度批准调整方案的预算执行和项目实施等情况。

(四)部门预算。重 点审查监督部门预算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省委要求情况;各项支出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情况;部门预算编制的合法性、完整性和真实性,以及预算的细化和可执行情况;部门所有收支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是否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是否存在随意调整支出预算行为的情况;项目库建设、管理与预算编制的衔接情况;落实预算管理主体责任是否到位,组织实施预算的制度措施是否健全,以及支出政策对项目支出预算的引导、约束和控制情况;项目支出预算与支出标准的衔接匹配情况;项目的前期工作准备情况;部门绩效管理制度建立情况;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设定、实现及评价结果应用情况;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等。

(五)财政转移支付。 重点审查监督贯彻党中央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省委要求情况,转移支付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匹配情况;转移支付对促进实现各地区财政平衡及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情况;优化转移支付结构的情况;提前预通知下级财政的情况;转移支付编入预算的情况;专项转移支付的清理整合及整体绩效情况。

  监督转移支付预算执行和政策实施,重点是预算批准后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批复下达以及资金拨付、资金使用绩效与政策实施效果情况,重点监督是否存在挪用专项转移支付、改变资金用途情况等。

(六)政府债务。 硬化政府预算约束,坚决制止无序举债搞建设,规范举债融资行为。结合政府债务规模、全省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合理评估政府债务风险水平。地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要重点审查地方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的情况;要根据各地的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利息支出率、资产负债率、逾期债务率、综合债务率等风险评估指标,结合债务资金安排使用和偿还计划,评价政府举债规模的合理性。积极稳妥化解累积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决不允许新增各类隐性债务。

  审查政府债务实行余额管理、限额管理情况,是否将规模控制在限额以内。加强对地方政府债务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确保债务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支出。加强对政府到期应偿还债务及偿债资金筹措情况的审查监督,督促建立健全债务风险预警和处置机制。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不得违规作出具有举债性质的决议决定。监督地方政府债券发行。

(七)资金拨付管理。 监督财政专户和部门单位账户审批、开设及管理情况,监督大额实拨资金、零余额账户转实有资金账户情况,监督国库集中收付改革的具体实施情况与实际效果,确保资金安全。监督设立和调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以及其他资金调出、调入的情况,监督国库现金管理的制度建设、管理操作及收益情况,制止违规出借国库资金。审查监督社保基金存款的保值增值情况。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对政府预算收入编制的审查。政府预算收入编制,要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根据经济政策调整等因素科学预测。强化对政府预算收入执行情况的监督,推动严格依法征收,不收“过头税”,防止财政收入虚增、空转,督促政府提高财政收入质量。推动依法规范非税收入管理,严禁各地擅自扩大非税收入统计口径。

  三、程序方法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按照总结、继承、完善、提高的原则,在巩固完善现有程序和方法基础上,进一步积极探索,健全程序,创新方式方法,提高可操作性和运转效率。

(一)坚持党对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领导。 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以及省委重要会议精神,明确目标任务,掌握部署要求,统筹做好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重要问题要及时向本级党委请示报告。

(二)充分听取意见建议。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在编制预算草案时,要听取同级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等工作机构的意见建议。每年在政府预算草案编制前,各级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等工作机构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通报会等多种形式,认真听取本级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家顾问、智库等社会各界关于经济形势、收入预测、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重大支出政策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同时,积极探索利用互联网等方式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各级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等工作机构要结合听取意见建议情况,与本级政府财政等部门密切沟通,认真研究提出关于年度预算的分析报告。

  ( 三)深入开展专题调研。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根据年度工作要点和监督工作计划,听取和审议政府关于重点支出预算 和政策专项工作报告,开展重点支出预算和政策专题调研,提出有针对性、前瞻性和可行性的意见建议。

(四)探索就重大事项或者特定问题组织调查。 根据预算法以及我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规定,各级人大和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就预算、决算中的重大事项或者特定问题组织调查。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专项批准,并报省委同意,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各部门、各预算单位、重大建设项目的预算资金使用和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调查,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协助、配合。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就重大事项或者特定问题组织调查,要向本级党委请示报告。经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就重点支出预算和政策开展专题询问或者满意度测评。

(五)探索开展预算专题审议。 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等工作机构,每年对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时,应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部署要求,结合人大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重点、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等,对有关支出预算和政策开展专题审议。

  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可以结合开展执法检查、听取政府专项工作报告等,对相关领域部门预算草案、相关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有关转移支付资金和政策开展调查研究,形成的有关支出预算和财政政策方面的意见建议,在征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等工作机构意见后,向政府财政等部门反馈。根据需要,可以引入社会中介机构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提供服务。

(六)推动落实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预算决算决议。 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开展专题调研、组织代表视察等形式,推动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积极落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关预算决算决议。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等工作机构应当听取政府财政等部门落实预算决算决议的工作安排情况通报,并将有关情况发送本级人大代表。

(七)及时听取重大财税政策报告。 对于事关全省或者本级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财税政策,各级政府在政策出台前应当征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等工作机构的意见建议,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就政策的制定依据、主要内容、实现目标、实施期限等作出说明。

  各级政府需提请同级党委研究的年度财政预算草案、重要预算调整、重大财税政策等重大事项,应在党委讨论前征求同级人大常委会的意见。

(八)加快推进预算联网监督工作。 要按照全国人大的要求,加快推进预算联网监督工作,实现预算审查监督信息化和网络化。2018年年底,省级实现与收入征管、国资、审计和人民银行国库等部门的横向联网;各州(市)本级和有条件的县级实现与同级财政的预算联网监督。

  2019年年底,实现全省预算联网监督全覆盖。要充分利用预算联网平台,提升系统动态反映、智能分析、逻辑判断功能,加强对支出预算和政策的审查监督,提升审查监督内容的完整性和时效性,增强审查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 九)加强跟踪监督问效。 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等工作机构要加强部门预算、重点支出的跟踪监督,探索对部门预算编制、执行和管理,以及项目实施和政策效果的全过程监督,督促各部门全面落实党中央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省委要求,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要进一步提高对推进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改革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把握工作方向,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支持和保证人大依法行使监督权,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强化人大预算审查监督职能。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依法加强对支出预算和政策的审查监督,通过法定程序贯彻落实好党中央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省委要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等工作机构要积极作出安排,深入扎实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工作。

  在政府预算草案编制前和编制过程中,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等工作机构要加强与政府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将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的情况反馈给政府财政等部门,使预算草案更好地回应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在对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初步审查中,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依法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结合初步审查意见对预算草案和报告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上,各代表团、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应当着重围绕党中央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省委要求对预算草案进行审查,保持预算的统一性和完整性。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等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对支出预算和政策的有关审查监督情况。

(三)完善各项配套措施。 各级政府要主动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积极创造条件,认真落实改革措施。要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审核预算的重点由平衡状态、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要求,积极改进完善预决算报告和预决算草案的编报工作,预决算报告应当重点报告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省委要求的主要情况,报告重大支出政策调整变化情况,报告收入、支出安排及赤字、债务规模等财政总量政策与全省及本区域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宏观调控要求的一致性情况,报告支出预算、决算和政策实施的主要情况,报告重大投资项目的安排和实施情况。

  严格执行清理规范重点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事项的有关规定,逐步改变先确定各领域支出总额再安排具体项目的做法。支出预算原则上要反映各项支出安排的政策依据、标准、支出方向及绩效目标等情况,增强重大增支政策出台的预期性。支出决算要重点报告和反映支出预算调整情况、支出完成预算情况、重大项目的资金使用绩效与政策实施效果情况。

  各级政府应根据财力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范围,提交的支出预算和决算要列示重大政府投资计划、部分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表及有关政策依据;决算报告要列示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实施和绩效的有关情况,提交部分项目的绩效评价结果。进一步完善和丰富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编报。

  在保持预算报告、财政预算草案纸质文件提供方式基础上,探索以电子化方式提供预算文件。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适应强化预算约束的要求,严格控制预算级次、科目、项目之间的调剂,决算报告应反映调剂的原因、内容等情况。

(四)积极落实具体工作。 各级政府财政、审计等部门和各预算部门单位,要积极做好落实改革措施的具体工作,完善支出预算和政策管理。要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审计机关研究提出下一年度审计监督重点内容和重点项目时,应当征求本级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等工作机构的意见建议,形成监督合力。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绩效和政策执行的审计监督,并在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时予以重点反映,并提出审计建议,为人大常委会开展支出预算和政策审查监督提供支持服务。

录入者:曹建文 责任编辑:曹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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