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首部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地方性法规下月施行

21.11.2014  01:52

    11月20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云南省第一部关于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的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下称条例)经云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共5章30条,明确县级以上政府要将电信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电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鼓励民间资本按国家有关规定参与电信设施建设和维护。电信业务经营者可在商用、民用建筑上设置小型天线、移动通信基站等公用电信设施,但事先要与建筑物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协商,并满足建筑物的荷载要求,保证建筑物安全、正常使用,按照协商支付使用费。授权制定电信设施建设补偿标准,保障相关权益人的合法权益。

    条例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通过与项目开发者、所有者和管理者及电信用户签订排他性协议等方式,阻碍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进入区域提供服务,限制用户选择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开办的电信服务,若违反规定,将由省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条例细化了电信设施建设中与架空或地下油、气、水、电等管线交叉穿越、平行建设时相邻关系的处理规定。明确规定电信设施建设要符合国家电磁辐射安全标准,电信业务经营者要在通信基站设置警示标志,公布发射功率等信息。(昆明日报 记者杜仲莹)

编辑:陈盈盈责任编辑: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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