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12月1日起施行

20.11.2014  18:49

11月20日上午9点,云南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了《云南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会上,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德文表示,《条例》已经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4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共五章30条,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政策作为立法依据,并结合当前云南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现状,进行了细化和创新,具有鼓励民间资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电信设施建设和维护等十个方面的特点。

云南省通信管理局局长向剑表示,《条例》针对当前云南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在加强电信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规范驻地网建设,保障用户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实施电信设施联合建设和资源共享,保护电信设施的安全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和创新,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电信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基础性行业,通信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有力保障。《条例》的颁布实施将把我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管理的轨道,有利于保障国家信息安全、社会公众的正常通信,保护电信资产;有利于保障电信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保护公民的通信自由。”谈及《条例》的意义时,张德文作出如上表述。

据了解,下一步,省通信管理局作为全省电信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将用《条例》规范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做好宣传,让社会各界尤其电信行业职工熟悉《条例》,依法展开工作;认真开展“宽带云南”、“光纤入户”等工作,适时开展执法检查,严肃查处违规建设行为、破坏电信设施行为;并加强与工信、发改、公安、财政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推动电信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史政出席并主持会议。

【《条例》十大内容特点】

新闻发布会上,张德文介绍了《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具体可分为十个方面。

第一,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电信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二,将电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

第三,通过《条例》的授权,解决省电信管理机构在州、市、县没有分支机构和管理人员的问题,保证全省范围内的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都有部门、有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鼓励民间资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电信设施建设和维护。

第五,规定公共机构办公场所、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应当为电信设施建设提供必要的场地。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在商用民用建筑物上设置小型天线、移动通信基站等公用电信设施,但事先应当与建筑物产权人或者使用人进行协商,并满足建筑物的荷载要求,保证建筑物安全、正常使用,按照协商支付使用费。

第六,授权制定电信设施建设补偿标准,保障相关权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通过制度设计,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通过与项目开发者、所有者和管理者以及电信用户签订排他性协议等方式,阻碍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进入区域提供服务,限制用户选择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开办的电信服务。

第八,规定电信设施应当实行统一建设或者联合建设,实现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

第九,细化了电信设施建设中与架空或者地下油、气、水、电等管线交叉穿越、平行建设时相邻关系的处理规定。

第十,明确规定电信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电磁辐射安全标准。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通信基站设施警示标志,公布发射功率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