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下月施行

21.11.2014  11:48

  记者昨日获悉,《云南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12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提出电信设施应实行统一建设或联合建设,实现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并规定电信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电磁辐射安全标准等10方面内容。

   看点1

   民用建筑上 建电信设施需先协商

  民用建筑上是否设置电信设施,谁说了算?《条例》中提到,公共机构办公场所、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应为电信设施建设提供必要的场地。电信业务经营者可在商用、民用建筑物上设置小型天线、移动通信基站等公用电信设施,但事先应与建筑物产权人或使用人进行协商,并满足建筑物的荷载要求,保证建筑物安全、正常使用,按照协商支付使用费。

  同时,《条例》提到,授权制定电信设施建设补偿标准,保障相关权益人的合法权益。

   看点2

   电信业务 “变相垄断”最高罚百万

  为保障用户合法权益,《条例》还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通过与项目开发者、所有者和管理者以及电信用户签订排他性协议等方式进行“变相垄断”,阻碍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进入区域提供服务,如有违反可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条例》还要求从事废旧物资收购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无合法来源证明的电信设备、器材。

   看点3

   通信基站 需公布发射功率等信息

  《条例》中还有一个亮点,电信设施应当实行统一建设或联合建设,实现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对此,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德文表示,实现电信设施共建共享,避免重复建设也促进了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降低行业建设成本,最终惠及广大电信用户。

  同时,《条例》还明确规定,电信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电磁辐射安全标准。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基站设置警示标志,公布发射功率等信息,确保不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