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缉枪治爆专项行动取得阶段性成效

03.06.2015  13:56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重要批示和省委第98次常委会,中共云南省委省政府3月30日召开全省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全省2015年缉枪治爆专项行动。从3月至12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缉枪治爆专项行动。

 

一、统一思想,严字当头。 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孟苏铁在“3·30”部署会议上,全面总结2014年缉枪治爆工作,分析我省枪爆物品安全管理面临的形势和问题,对继续深入开展缉枪治爆专项行动进一步强调: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枪爆物品管理工作,管好枪爆物品,事关社会安宁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各地、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深刻认识开展缉枪治爆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要突出重点,强化措施,以“三查三治”六项举措为抓手,全面落实严缴、严打、严查、严管、严治、严防的“六严”措施,坚持主动进攻、整体防控,多措并举、综合治理,做到“七个坚持”(坚持源头治理,坚持打早打小,坚持五条战线同步发力,坚持五项收缴,坚持严管严控,坚持打合成战、科技战、整体战,坚持责任倒查),并广泛动员群众参与缉枪治爆专项行动,强力推动缉枪治爆专项行动扎实有效开展,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专项行动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高位推动,党政主导。 云南省委、省政府历来重视缉枪治爆工作。在2014年成立了以分管副省长为指挥长、省直32个部门为成员的云南省缉枪治爆专项行动指挥部,整合各方力量,周密制定方案,高位推进缉枪治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基础上。为推进缉枪治爆专项行动深入开展,营造全省社会治安稳定良好局面,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对社会治安的满意度,今年省委第98次常委会专门听取了2014年缉枪治爆和2015年大清查行动工作情况汇报,专题研究通过了《2015年云南省缉枪治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省委、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发文组织实施。成立了以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孟苏铁为指挥长、副省长、公安厅长张太原为常务副指挥长,省直相关部门为成员的缉枪治爆专项行动指挥部。为了确保专项行动取得成效。云南省公安厅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成立了以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张太原为组长,19个警种部门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参与组成的云南省公安厅缉枪治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指挥全省公安机关深入开展专项行动,全面打击涉枪涉爆涉危违法犯罪活动,有效维护全省社会治安稳定。

 

 

三、强化组织保障,细化工作措施,迅速启动专项行动。 省委、省政府“3·30”视频会议以来,全省各地高度重视,迅速行动,切实将缉枪治爆专项行动作为当前重点工作来抓,广泛动员,全力以赴,层层狠抓落实,全面展开缉枪治爆专项行动,迅速掀起了强大的专项行动打击整治声势。各地均成立了由党委政府领导挂帅,综治、检察院、法院、工信、国土等有关部门参加的专项行动指挥部,设立了专门办事机构,并结合实际,及时制定工作方案,全面细化“集中清查收缴、边境查控堵截、贩运渠道查缉,网上清理整治、重点地区整治、重点领域整治”六项举措,统筹兼顾,整体推进专项打击整治,迅速部署启动了缉枪治爆专项行动。

 

(一)健全完善措施推进缉枪治爆专项行动深入开展。 缉枪治爆专项行动指挥部为贯彻落实专项行动各项措施,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云南省缉枪治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公安部《关于传发〈2015年全国缉枪治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措施,推进缉枪治爆专项行动深入开展。5月份以来,昆明、昭通、保山、大理、德宏、迪庆、临沧等州市连续捣毁非法制贩改制枪支窝点6个、制贩爆炸物品窝点3个、制贩烟花爆竹窝点2个,共收缴枪支49支、半成品枪支3支、制作枪支配件100余件、瞄准器2个、子弹116发、射钉弹1000余发以及大量铜炮、钢珠等类子弹数万发、炸药232.998公斤、火雷管32发、导火索约40米和大量铜炮、钢珠、铅块以及车床、打磨机、抛光机、电焊机、电钻、电锯等大量制枪工具、制作爆炸物品原材料372.65公斤,制作烟花爆竹原材料51.45公斤,抓获犯罪嫌疑人13人。

 

1.抓宣传,促推动

 

缉枪治爆专项行动开展以来,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关注工作进展情况,先后作出批示,要求落实措施,做好宣传,切实抓出成效。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张太原专门作出“核心是要发动群众、营造氛围、扩大战果”的批示。为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广泛发动群众,打一场缉枪治爆人民战争,推进缉枪治爆专项行动深入开展,云南省缉枪治爆专项行动指挥部制定下发了《2015年全省缉枪治爆专项行动宣传工作方案》,要求把宣传工作贯穿于缉枪治爆专项行动始终,在各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领导下,与宣传等有关部门密切协作,通过广泛宣传发动,让社会再次聚焦专项行动,使人民群众知晓专项行动工作情况,形成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踊跃举报的态势,掀起整治行动高潮。宣传工作要采取各种形式,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开展宣传,广泛发动,引导舆论、震慑犯罪,实现开展缉枪治爆专项行动预期目标。方案明确将各地缉枪治爆专项行动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群众主动上交和检举揭发涉枪涉爆违法线索、专项行动中不畏艰险、攻坚克难,秉公执法、打击犯罪的案例和先进典型和事迹作为宣传重点;把广泛宣传法律法规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公安厅《关于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严厉打击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督促违法犯罪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投案自首或主动上交枪爆物品;《关于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严厉打击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明确 严格执行,兑现政策 。各地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要按照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严格掌握政策界限,确保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凡在《通告》公布之日起至8月31日前投案自首或者主动交出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逾期拒不投案自首、拒不交出非法枪爆物品的,依法从严惩处。对群众举报的涉枪涉爆犯罪线索,要及时组织核查侦办,快审快判。对举报有功人员,要及时按照《云南省公安厅群众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奖励办法》给予奖励兑现。同时,要求各地广泛宣传《云南省群众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奖励标准》,公布举报电话、信箱、网址等,调动广大群众参与的积极性,积极提供案件线索,掀起举报查实有奖,违法必究的宣传热潮放在突出位置。从2015年4月起至专项行动结束,邀请云南省级主流新闻媒体和各地主要新闻媒体,对缉枪治爆专项行动的进展和成果进行同步跟进报道。在5月和9月分别集中组织开展缉枪治爆专项行动宣传活动。

 

为表明公安机关清查收缴枪爆物品的决心和信心,缉枪治爆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公安机关将清理收缴的枪爆物品组织24场次公开销毁活动,共销毁各类枪支8267支、子弹6.6万余发、炮弹305枚、手榴弹169枚、火箭弹54枚、炸药8490公斤、雷管52459枚、导火索8116米、烟花爆竹7320件。

 

2.抓奖励,促发动

 

为充分调动群众参与缉枪治爆工作积极性,鼓励群众举报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线索,省公安厅研究制定了《云南省公安厅群众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奖励办法》。办法明确要求各地公安机关要通过电话、信件、电子邮件或其他形式接受群众举报,并向社会广泛公布举报电话、地址、电子邮箱等信息。对举报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后,应及时按照“奖励范围及标准”兑现奖励。要求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及时予以查处。举报人员可向受理公安机关查询查证核实的情况,受理公安机关在不影响案件侦查的情况下应当告知。

 

3.抓督导,促落实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98次常委会和省委省政府“3·30”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确保缉枪治爆专项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实现预期目标,指挥部制定下发了《全省缉枪治爆专项行动督导检查和明察暗访工作方案》,明确了督导检查明察暗访的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工作要求。将指挥部成员单位分为8个督导检查组,负责对应2个州市,按照《2015年云南省缉枪治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及督导检查任务实施督导检查,指导整改存在问题,督促落实工作责任。对发生影响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涉枪涉爆案事件中负有严重失职渎职责任人员进行倒查和责任追究,促进专项行动深入开展。于6月、9月分别对相关州(市)进行一次督导检查,12月进行检查验收。省公安厅相关部门组成8个明察暗访组,分别对应2个州市实施明察暗访,采取督导检查与“四不两直”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暗查、突击抽查和全面排查。明察暗访各地贯彻落实缉枪治爆专项行动部署实施情况,以及开展宣传发动和  “五查”措施落实情况;对挂牌督办整治重点地区及重点区域、重点部位、重点人员全面清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整改治理情况,落实动态查控措施情况。要求督导检查组与联系州市开展互动,掌握和促进缉枪治爆深入开展。

 

开展缉枪治爆专项行动以来,特别是5月全省公安机关开展集中宣传活动,省公安厅印制下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公安厅《关于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严厉打击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和《云南省群众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奖励标准》各5万份后,各地迅速掀起宣传高潮,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宣传252起,发放宣传资料30万余份,督促违法犯罪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投案自首或主动上交枪爆物品;公安机关共收到群众主动上交各类枪支2751支,子弹4.8万余发、炸药1.1万余公斤,群众向公安机关举报涉枪涉爆线索35条、查证属实29条,查破案件28起、抓获犯罪嫌疑人32人。

 

 

(二)强化措施落实,狠抓源头治理。 各级各部门严格落实行动方案各项措施,各级公安机关在开展枪爆物品大清查行动的基础上,深化缉枪治爆专项行动开展,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与成员单位密切配合,全面深化“五缴”、  “五场”、  “五区”  清缴查缴措施落实。通过走访、查控、网上巡查等方式对涉恐、涉藏、涉黑、涉毒、涉赌人员,涉枪涉爆重点人员、刑释解教人员、扬言报复社会人员,军械枪迷、狩猎爱好者等涉枪爆重点人员进行分类排查。共排查登记涉枪涉爆重点人员335人,对139人落实监控。对涉枪涉爆问题突出的边境一线、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矿山等区域和集贸市场、边贸市场、出租房屋、废旧厂房等部位组织开展拉网式清查收缴。通过检查排查,收缴各类枪支437支、子弹2.1万余发、炸药1.8万余公斤、雷管6.1万余枚、烟花爆竹1.7万余件。

 

(三)开局良好,成效明显。 在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按照“打防结合、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综合采取“三查三治”和严缴、严打、严查、严管、严治、严防举措,确保了全省缉枪治爆专项行动有序深入开展,并取得明显成效。截至5月30日,全省共打击查处涉枪涉爆刑事案件237起、治安案件267起,抓获犯罪嫌疑人510人,收缴各类枪支3438支、子弹10万余发、炸药2.6万余公斤、雷管16.5万余枚、索类爆炸物品3千余米、管制刀具6527把、烟花爆竹3.8万余件;对4922家涉枪涉爆、剧毒放射性、管制刀具从业单位进行安全隐患排查7806家次,发现安全隐患259起,整改治理或限期整改248起,下发整改通知11起。

 

(四)边境管控,严查走私。 针对云南特殊的地理位置和当前严峻复杂的反恐维稳多种形式,边防部队、武警、公安、海关、国家安全等单位密切配合,形成统一的边境地区防控打击力量;充分发挥边境地区社会治安巡逻防控力量作用,全面收缴走私入境和私藏枪爆物品。进一步巩固“双边管、一线堵、二线查、区域控、全省抓、全国追”的措施,进一步加大边境一线查控、口岸查缉和外围二线堵截力度,继续实施出入边境地区通道“双向查缉”规定,建立健全“堵、巡、控、打”联防机制,有效拦截境外枪爆物品流入境内。各级公安机关加大走私案件侦办力度。全面防范、严厉打击边境走私贩卖枪支弹药犯罪活动,提升边境地区管控能力,摧毁边境走私贩卖枪支弹药网络,阻断走私贩卖枪支弹药通道,有力维护边境地区和内地治安稳定。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查获走私枪支弹药案件5起,收缴国外产制式手枪5支、小口径步枪1支,子弹187发,抓获犯罪嫌疑人6人。

 

对网上涉嫌走私、贩卖枪支弹药的犯罪线索,逐一落地核查,一追到底。坚决依法打击边境走私、非法制贩、私藏,持枪爆炸犯罪等涉枪涉爆违法犯罪行为。严格查缉非法枪爆物品,严把口岸、物流寄递和交通运输关,坚决堵住非法枪爆物品流通渠道;充分应用现代科技手段,强化关键环节监管,加强对易制枪爆物品的管控,坚决堵塞漏洞、消除隐患。共查处网上涉枪涉爆违法信息1632条,关闭违法网站10个,落地核查涉枪涉爆线索90条,查破案件18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0人。

 

 

公安机关管理枪支的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6)《公务用枪配备办法》;

 

(7)《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等。

 

什么是非法枪支弹药?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持有的军用枪、射击运动枪、猎枪、麻醉注射枪、气枪、火药枪、催泪枪、仿真枪等各类枪支和弹药,均属非法枪支弹药。对非法枪支弹药,一律收缴。

 

公安机关管辖的涉枪涉爆刑事案件的罪名有哪些?

 

(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案(刑法第125条)。 

 

(2)违规制造、销售枪支案(刑法第126条)。 

 

(3)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案(刑法第127条)。 

 

(4)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案(刑法第127条)。 

 

(5)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案(刑法第128条)。 

 

(6)非法出租、出借枪支案(刑法第128条)。 

 

(7)丢失枪支不报案(刑法第129条)。 

 

(8)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案(刑法第130条)。 

 

(9)危险物品肇事案(刑法第136条)。 

 

(10)走私武器、弹药案(刑法第151条)。 

 

(11)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案(刑法第297条)。

 

 

构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罪应具备什么条件,如何处罚?  

 

凡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1支以上的,或者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以上的,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或者军用子弹10发以上,或者气枪铅弹500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100发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次数较多,或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依照刑法第125条第1款的规定,处3年以上10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5支以上,或者非军用枪5支(气枪10支)以上,或者军用子弹50发以上,或者非军用子弹500发(气枪铅弹2500发)以上的,以及达到构成犯罪的最低数量标准,但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构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应具备什么条件?如何处罚?

 

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1支的,或者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或者军用子弹20发以上,气枪铅弹1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200发以上的,依照刑法第128条第1款的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或者非军用枪支2支(气枪5支)以上的,或者军用子弹100发以上,气枪铅弹5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1千发以上的,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3枚以上的,以及达到构成本罪的最低数量标准,而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什么是非法储存、非法持有和私藏枪支弹药?

 

非法储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而为其存放的行为;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仿真枪的认定

 

一、凡外型、颜色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相同或近似,并且其尺寸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尺寸的二分之一和一倍之间,但不具备枪支性能的物品,可以认定为仿真枪。

 

二、当事人或办案机关对查处的仿真枪的认定提出异议的,由地、市级公安机关进行鉴定;当事人或办案机关仍有异议的,由省级公安机关复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利用气瓶、弹簧、电机等形成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并具有杀伤力的“仿真枪”,具备制式气枪的本质特征,应认定为枪支,并按气枪进行管制处理。

 

管制刀具认定标准

 

管制刀具是指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以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任何人不得非法制造、销售、携带和私自保存管制刀具。

 

一、凡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认定为管制刀具:

 

1、匕首:带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单刃、双刃或多刃尖刀。

 

 

2、三棱刮刀:具有三个刀刃的机械加工用刀具 

 

 

3、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刀身展开或弹出后,可被刀柄内的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刀具。

 

 

4、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

 

 

5、其他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

 

 

二、未开刀刃且刀尖倒角半径R大于2.5毫米的各类武术、工艺、礼品等刀具不属于管制刀具范畴。

 

三、少数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马刀等刀具的管制范围认定标准,由少数民族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参照本标准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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