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昆明出租房屋房东注意! 已经有人“不听劝”被拘留!

11.07.2023  17:11

为坚决贯彻落实公安部、云南省公安厅、昆明市公安局关于深入开展夏季治安打击整治行动部署要求,全市公安机关全力以赴深入推进此项工作。近期,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在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中,依法查处一起经营管理主体拒不履行安全管理义务被拘留的行政案件。

6月初,五华分局海源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检查中发现,班庄村24间出租房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在责令限期整改后,经营管理责任人拒不履行安全管理义务。近日,五华分局经多方研讨会商及调查取证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经营管理责任人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

案件回顾: 6月1日,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海源派出所民警对经营管理责任人戴某某位于昆明市五华区班庄村经营的24间出租房进行消防检查,发现存在电线裸露、电动车停放在楼道、消防通道堵塞、灭火器失效4项消防安全隐患,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昆明市消防条例》有关规定,现场开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责令其限期改正。


6月1日消防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民警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


6月10日,民警对以上地点进行消防安全复查时发现,经营管理责任人戴某某拒不改正,致使其转租经营的出租房仍存在安全隐患。


6月10日复查发现仍存在安全隐患


对此,五华分局指挥、法制、治安、海源所等部门在证据收集固定、案件标准审查、法律理解和适用等方面会商研讨后达成一致,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法对戴某某处以三日行政拘留的处罚。


普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本案中,戴某某先后租下位于昆明市五华区班庄村的24间出租房,转租盈利至今,其所出租管理的出租房物理上毗邻的多幢、多间(套)房屋集中用于向不特定人群出租,并且承租人具有较高的流动性,与一般只涉及公民私人领域的居住房屋有本质区别,已经构成了与旅馆类似的、具有一定开放性的公共活动场所。对于此类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在出租获利的同时理应承担更高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行政诉讼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典型案例“方才女诉浙江省淳安县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中,法院一审、二审均认为淳安县公安局认定案涉居住出租房屋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定性准确,作为经营管理出租房主体,依法应对出租房消防安全承担责任。综上,本案将戴某某转租的出租房定性为“其他社会公众活动场所”,并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法律定性、适用准确。

该起案件通过打击惩处的方式,加大了消防安全领域执法力度,起到了严明法纪、整治隐患、教育警醒的效果,对民警执法查处此类案件具有重大指导意义,开启了倒逼经营管理主体规范配置消防设施、扭转出租房安全隐患乱象的新局面。



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次会议
原标题: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次公安局
夏季治安打击整治 | 与安全相关的事绝不能开玩笑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及全省安全防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