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2015缉枪治爆专项行动迄今共销毁枪支8267支

03.06.2015  12:10

  民警查获的部分枪支

    记者从云南省公安厅获悉,全省2015年缉枪治爆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公安机关对清理收缴的枪爆物品组织了24场次公开销毁活动,共销毁各类枪支8267支、子弹6.6万余发、炮弹305枚、手榴弹169枚、火箭弹54枚、炸药8490公斤、雷管52459枚、导火索8116米、烟花爆竹7320件。

    今年5月份以来,昆明、昭通、保山、大理、德宏、迪庆、临沧等州市连续捣毁非法制贩改制枪支窝点6个、制贩爆炸物品窝点3个、制贩烟花爆竹窝点2个,共收缴枪支49支、半成品枪支3支、制作枪支配件100余件、瞄准器2个、子弹116发、射钉弹1000余发以及大量铜炮、钢珠等类子弹数万发、炸药232.998公斤、火雷管32发、导火索约40米和大量铜炮、钢珠、铅块以及车床、打磨机、抛光机、电焊机、电钻、电锯等大量制枪工具、制作爆炸物品原材料372.65公斤,制作烟花爆竹原材料51.45公斤,抓获犯罪嫌疑人13人。

    全省公安机关公布举报电话、信箱、网址等,调动群众参与并提供案件线索。省公安厅印制下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公安厅《关于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严厉打击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和《云南省群众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奖励标准》各5万份后,公安机关共收到群众主动上交各类枪支2751支,子弹4.8万余发、炸药1.1万余公斤,群众向公安机关举报涉枪涉爆线索35条、查证属实29条,查破案件28起、抓获犯罪嫌疑人32人。

    各级公安机关通过走访、查控、网上巡查等方式对涉恐、涉藏、涉黑、涉毒、涉赌人员,涉枪涉爆重点人员、刑释解教人员、扬言报复社会人员,军械枪迷、狩猎爱好者等涉枪爆重点人员进行分类排查。共排查登记涉枪涉爆重点人员335人,对139人落实监控。对涉枪涉爆问题突出的边境一线、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矿山等区域和集贸市场、边贸市场、出租房屋、废旧厂房等部位组织开展拉网式清查收缴。通过检查排查,收缴各类枪支437支、子弹2.1万余发、炸药1.8万余公斤、雷管6.1万余枚、烟花爆竹1.7万余件。

    截至5月30日,全省共打击查处涉枪涉爆刑事案件237起、治安案件267起,抓获犯罪嫌疑人510人,收缴各类枪支3438支、子弹10万余发、炸药2.6万余公斤、雷管16.5万余枚、索类爆炸物品3千余米、管制刀具6527把、烟花爆竹3.8万余件;对4922家涉枪涉爆、剧毒放射性、管制刀具从业单位进行安全隐患排查7806家次,发现安全隐患259起,整改治理或限期整改248起,下发整改通知11起。

    针对云南特殊的地理位置和当前严峻复杂的反恐维稳多种形式,边防部队、武警、公安、海关、国家安全等单位形成统一的边境地区防控打击力量,收缴走私入境和私藏枪爆物品,有效拦截境外枪爆物品流入境内。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查获走私枪支弹药案件5起,收缴国外产制式手枪5支、小口径步枪1支,子弹187发,抓获犯罪嫌疑人6人。

    全省公安机关对网上涉嫌走私、贩卖枪支弹药的犯罪线索,逐一落地核查,一追到底。目前共查处网上涉枪涉爆违法信息1632条,关闭违法网站10个,落地核查涉枪涉爆线索90条,查破案件18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0人。

    据了解,全省2015年缉枪治爆专项行动从3月份将持续至12月。

     延伸阅读

    什么是非法枪支弹药?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持有的军用枪、射击运动枪、猎枪、麻醉注射枪、气枪、火药枪、催泪枪、仿真枪等各类枪支和弹药,均属非法枪支弹药。对非法枪支弹药,一律收缴。

    构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罪应具备什么条件,如何处罚?

    凡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1支以上的,或者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以上的,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或者军用子弹10发以上,或者气枪铅弹500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100发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次数较多,或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依照刑法第125条第1款的规定,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5支以上,或者非军用枪5支(气枪10支)以上,或者军用子弹50发以上,或者非军用子弹500发(气枪铅弹2500发)以上的,以及达到构成犯罪的最低数量标准,但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仿真枪的认定

    凡外型、颜色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相同或近似,并且其尺寸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尺寸的二分之一和一倍之间,但不具备枪支性能的物品,可以认定为仿真枪。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利用气瓶、弹簧、电机等形成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并具有杀伤力的“仿真枪”,具备制式气枪的本质特征,应认定为枪支,并按气枪进行管制处理。(记者 赵岗)

编辑:张钊责任编辑: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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