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复议工作规范

24.11.2017  20:48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复议工作规范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进一步规范我局行政复议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依法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云南省行政复议条例》,结合我局行政复议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行政复议工作责任主体

(一)我局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对以我省各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我局作为行政复议机关,法规处作为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复议机构。

(二)我局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对我局有关职能处室以省工商局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国家工商总局或云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我局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及举证工作由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职能处室负责,法规处协助并进行程序及合法性审查。

二、行政复议工作中的收发文

(三)申请人以邮寄或传真方式向我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及国家工商总局法规司或省法制办向我局邮寄行政复议答复通知,由局办公室负责收文登记,并于邮件签收或传真收到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转交复议机构。

(四)复议机构收到局办公室转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或申请人当面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由专人当场进行行政复议申请收文登记,并由局办公室工作人员或申请人签字确认。

申请人口头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应作《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笔录》,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对申请人当面递交或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应填写行政复议材料签收单交付申请人。

复议机构收到局办公室转交的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由专人当场进行行政复议答复收文登记,并由局办公室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五)对复议机构或职能处室寄出的行政复议的有关法律文书,办公室应监督收发室及时通知邮政部门的投递人员上门揽件,并提供加盖邮戳的邮件查询单。

局办公室还应加强与邮政部门的沟通联系,确保行政复议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国家工商总局法规司、省法制办的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能及时、准确投递。

三、行政复议申请办理流程

(六)复议机构的收文人员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并登记后报复议机构负责人,由其指定2名(重大案件3名)以上的行政复议工作人员承办审理。

承办人应依据《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查,提出受理、补正、不予受理或其它应告知事项的初步意见。对应受理、补证或其它应告知事项的,报经复议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可以云南省工商局行政复议办公室名义及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补证通知书或其它事项的告知书;对不予受理的,报经复议机构负责人及分管局领导同意后,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并及时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后,承办人应及时向被申请人下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要求其依法提交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上述工作应在法定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七)承办人应当及时督促被申请人按时作出答复并提交相应证据。逾期未提交书面答复,未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应予依法撤销。

(八)收到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后,承办人应当对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涉及第三人的案件,承办人可以径行通知第三人参加复议,但应给第三人留出必要的准备时间。

(九)行政复议原则上进行书面审理。必要时可以采取实地调查或听证的方式审理。

审理中承办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报经复议机构负责人和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制作《停止执行通知书》,依法送达各方当事人和有关单位。

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承办人应当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应当停止执行的报经复议机构负责人和分管局领导批准后,按照前款规定办理;不予批准停止执行的,由承办人制作《行政复议告知书》,依法送达申请人。

依法需要中止审理的,承办人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经复议机构负责人和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制作《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依法送达各方当事人。行政复议中止情形消失后,承办人应当及时报经复议机构负责人和分管局领导批准并制作《恢复审理通知书》,依法送达各方当事人。

依法需要终止审理的,承办人应当提出处理意见,报经复议机构负责人和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制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依法送达各方当事人。

(十)对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承办人提出处理意见,报经复议机构负责人和分管局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对案情重大或疑难复杂的案件,承办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复议机构负责人组织处内讨论;也可向有关专家进行咨询,或征询案情所涉及的职能处室,该相关处室应予积极配合并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需进一步研究讨论的,报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提交局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提出最终处理意见。承办人根据案审会意见拟写行政复议决定书,按程序报批。

(十一)案件审理中,经复议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承办人可依法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前,以建议、协调、调解等方式促使被申请人改变具体行政行为或与申请人达成和解。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并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的,经复议机构审查并报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由承办人制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并送达各方当事人。

(十二)承办人应在法定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行政复议决定建议,履行相应报批手续。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承办人应在5日内将决定书寄出或送达各方当事人。

(十三)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职权督促被申请人及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人、第三人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诉被申请人未履行的,复议机构承办人应当在受理申诉后5日提出处理意见,报经复议机构负责人和分管局领导同意后,向被申请人下达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被申请人收到通知书后必须按要求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并将结果报告行政复议机关。

(十四)复议机构在案件审理中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可以行政复议办公室名义向其下达《行政复议意见书》。有关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将纠正相关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做好善后工作的情况向行政复议办公室通报。

对审理中发现在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可以行政复议办公室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建议书》,向有关机关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的建议。

(十五)行政复议案件审结后,承办人应当按照规定将档案材料整理归档。

四、 行政复议答复办理流程

(十六)法制机构收到国家工商总局法规司或省法制办的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并登记后报处室负责人,由其指定1名以上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负责承办。

(十七)法制机构承办人应及时将答复通知书及相关材料转交相关职能处室,分别在转交表上签字。

(十八)有关职能处室应及时指定案件承办人员,由其在答复期限届满前6日内提出答复意见并收集整理证据材料、制作证据清单后交法制机构承办人。

(十九)法制机构承办人收到答复意见及证据材料和清单后,应在2日内进行法制审查并提出意见,报经负责人同意后反馈给职能处室。

(二十)职能处室按法制机构意见作出行政复议答复书后,履行相应报批程序,以省工商局名义进行答复,并在法定期限届满前寄出(或交换)给国家工商总局法规司或省法制办。

(二十一)行政复议答复的案件材料由职能处室归档管理,并复制一套副本交给法制机构保存。

五、责任追究

(二十二)行政复议审理或复议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职能处室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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