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措施规范统计失信企业 整改不到位6月示众期延至2年

17.04.2015  13:54

  《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在2014年11月27日以国家统计局2014年第3号公告颁布,已于2015年1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全国建设信息统计的一件大事,将载入统计法制工作发展的史册。4月16日,云南网记者就《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采访了省统计局相关负责人,对网民和企业共同关注的话题进行了解读。

  云南网:这次颁布的《暂行办法》,主要从哪些方面对公示失信企业活动进行了规范?

  答:新颁布的《暂行办法》共16条,基本涵盖了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的界定,公示的严重失信企业信息所包括的内容,公示的主体和渠道,公示的期限,联合惩戒措施,纠错和救济制度,统计信用异常企业名录管理等内容。重点规范了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对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的界定。《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是指在依法开展的政府统计调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一是蓄意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二是虚报、瞒报统计数据数额较大或者虚报率、瞒报率较高的;三是有其他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以上三种统计违法行为,每种都严重影响企业源头数据,只要依法核实属三种情形之一,企业就会被列入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

  (二)公示的严重失信企业信息所包括的内容。《暂行办法》第3条规定,公示的失信企业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统计违法行为、依法处理情况等。之所以公示这些信息,就是要让社会公众了解是哪个企业违反统计法、违法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违法情节和处理情况,以便社会公众更好地监督,同时也给严重失信企业施加强大的舆论压力。

  (三)公示的主体和渠道。对于公示的主体,《暂行办法》第5条规定,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工作,在中国统计信息网上直接公示特别严重的失信企业信息。省级统计机构在其门户网站建立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专栏,统一链接到中国统计信息网。

  省、市、县级统计机构按照《统计法》规定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职责分工,在本级或者上级统计机构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失信企业信息,同时加载到省级统计机构失信企业信息公示专栏。对于公示信息的渠道,《暂行办法》第3条规定,对依法认定的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政府统计机构应当通过中国统计信息网(国家统计局网站),向社会公示失信企业信息。

  因此,社会公众可以在中国统计信息网上看到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采取集中公示的方式,可以方便社会公众查询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推动全社会对统计工作的监督。另外,通过中央级网站公示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可以引起企业的高度重视,促使统计上违法企业认真整改。

  (四)公示的期限。《暂行办法》第7条规定,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期限为1年。公示期间,如果企业认真整改到位,经企业申请,并由履行公示职责的政府统计机构核实后,可以提前移除有关信息,但是公示时间不少于6个月。

  如果企业整改不到位,或再次出现统计违法行为的,公示期限将延长至2年。公示期限的确定主要是考虑要将惩戒与教育警示相结合,企业有积极表现的,经申请可以提前移除公示信息。公示不是目的,是要通过信息公示对企业进行教育、警示,对其他企业进行告诫,最终是要达到提高源头数据质量,维护统计法律尊严的目的。

  (五)联合惩戒措施。《暂行办法》第8条规定,政府统计机构应当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等国家有关规定,将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纳入金融、工商等行业和部门信用信息系统,与企业融资、政府补贴、工商注册管理等挂钩。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18条也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六)纠错和救济制度。统计部门将严格依法认定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同时《暂行办法》也规定了相应的救济机制。《暂行办法》第10条、第12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政府统计机构公示的失信企业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政府统计机构予以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统计机构在公示失信企业信息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七)统计信用异常企业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13条明确规定,企业报送的统计资料异常且不能做合理解释的,由政府统计机构列入统计信用异常企业名录,告诫企业自我检查更正。

  企业认真整改到位,由政府统计机构从统计信用异常企业名录移除;企业整改不到位,经依法查实具有严重统计违法行为的,将作为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由政府统计机构公示失信企业信息。

  云南网:为贯彻实施《暂行办法》,当前云南需要重点做好哪些工作?

  答:全省各级统计系统、地方相关各级政府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学习《暂行办法》条款,领会和把握《暂行办法》的内涵。

  要将《暂行办法》纳入2015年全省统计工作会议内容;向全省调查企业发放告知书;在专业年报、培训会上宣传《暂行办法》精神;在各统计专业报表制度中加印《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制作志愿者服务进社区活动展板或宣传栏;建立和链接各级统计门户网站严重失信企业公示栏。

  云南省统计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熊晓东认为,省统计局将加大对统计上弄虚作假案件的查处力度。实行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公示一起,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对重大典型案件要坚决通报和曝光。对统计违法行为查处不力、包庇纵容或参与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记者 赵岗)

来源:云南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