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期间 昆明12类地点和区域禁放烟花爆竹

13.02.2015  13:07

2月12日从昆明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获悉:按照《昆明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五区及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昆明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除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十五(即2015年2月11日-3月5日)期间、传统民俗民习和经批准燃放烟花爆竹的活动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此外,昆明市8区的12类地点和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的时间、地点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险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处罚。

治安管理支队相关负责人表示,春节期间,昆明市各级治安管理部门将加大对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打击查处力度。

12类区域春节禁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场所及其他重点消防单位;

(三)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公园;

(四)各级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五)车站、地铁、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域;

(六)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七)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域;

(八)大型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商业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及停车场;

(九)城市路网的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涵洞、地下通道;

(十)城市地下管网、人防设施等地下空间;

(十一)室内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

(十二)海鸥等野生动物聚集觅食、栖息地。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确定和公布本辖区内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和区域。

四种危险方式放爆竹将被罚款

据介绍,在禁止燃放的时间、地点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险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处罚。

昆明市禁止采用下列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1、向人群、车辆等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2、从建筑物向外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3、以妨碍行人、车辆通行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4、采用其他危险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由其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