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12类区域春节禁放烟花爆竹

08.01.2015  12:18

  昨天,昆明市安监局危化处处长杨汉义介绍,按照《昆明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五区及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昆明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除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十五(即2015年2月11日-3月5日)期间、传统民俗民习和经批准燃放烟花爆竹的活动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据介绍,昆明市8区的12类地点和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的时间、地点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险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处罚。

  四种危险方式放爆竹将被罚款

  昆明市禁止采用下列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1、向人群、车辆等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2、从建筑物向外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3、以妨碍行人、车辆通行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4、采用其他危险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由其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

  杨汉义介绍,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险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同时,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未按规定向社会发布公告的,由公安部门处以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而有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未实行统一封签制度的、烟花爆竹零售点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烟花爆竹零售点未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悬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等5类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春节期间,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将加大对非法烟花爆竹的打击查处力度,市民若发现违规燃放行为及非法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可拨打110进行举报。

  主城区每区零售网点限50个

  杨汉义介绍,全市各县(市)区根据城市规模及农村地区分布的实际情况控制零售网点的数量,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五区及高新区、度假区、经开区的零售网点数量原则上控制在50个以内,农村地区较多的最多不能超过80个。全省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按每个县级行政区不超过2户布点。

  批发企业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不得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火药样品。批发企业不得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不得向零售经营者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不得向无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

  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

  零售点至少距学校等地100米

  据介绍,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6类条件,其中,主要负责人要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

  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

  安监局将适时组织对重点地区烟花爆竹企业进行明查暗访。

  12类禁放区域

  文物保护单位;

  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场所及其他重点消防单位;

  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公园;

  各级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车站、地铁、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域;

  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域;

  大型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商业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及停车场;

  城市路网的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涵洞、地下通道;

  城市地下管网、人防设施等地下空间;

  室内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

  海鸥等野生动物聚集觅食、栖息地。(完)

来源:都市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