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12类区域春节禁放烟花爆竹

08.01.2015  11:38

  昨天,昆明市安监局危化处处长杨汉义介绍,按照《昆明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五区及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昆明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除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十五(即2015年2月11日-3月5日)期间、传统民俗民习和经批准燃放烟花爆竹的活动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据介绍,昆明市8区的12类地点和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的时间、地点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险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处罚。

   四种危险方式放爆竹将被罚款

  昆明市禁止采用下列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1、向人群、车辆等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2、从建筑物向外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3、以妨碍行人、车辆通行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4、采用其他危险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由其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

  杨汉义介绍,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险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同时,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未按规定向社会发布公告的,由公安部门处以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而有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未实行统一封签制度的、烟花爆竹零售点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烟花爆竹零售点未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悬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等5类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春节期间,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将加大对非法烟花爆竹的打击查处力度,市民若发现违规燃放行为及非法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可拨打110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