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公租房户型确认表 一旦提交不得修改

14.11.2014  11:39

   申请人根据所选项目 必须到指定服务点交材料

   申请人死亡 共同申请人可申请继续承租

  今年昆明市主城区共分配6个公租房项目,如果对这些项目都不满意,又想早点分到房子该怎么办?如果选了一次房不满意,还想再选怎么办?夫妻双方只有一人是昆明户籍,想申请公租房该怎么办……昨日,昆明市住房保障局针对近期市民提出的保障房有关的申请、分配问题进行了回答。

  如还有未尽事宜,可致电昆明市住房保障局对外咨询电话:0871-63148225,或昆明市公有房屋管理中心对外咨询电话:0871-65189278。

   ●申请条件

   非主城八区城镇户籍

   需提供主城工作满1年证明

  Q:小马属于非主城八区城镇户籍,但小马目前无业(灵活就业),请问小马能否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A:按照《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小马虽然目前无业(灵活就业),但小马能出具已在主城八区范围内工作满1年(含)以上的工作证明,并持有主城八区当地公安派出所核发的居住证,且符合其他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就可以申请。

  Q:老任属于非主城八区城镇户籍,在四川工作且已退休,请问老任是否可以申请?

  A:如果老任退休后,能够提交在昆明主城八区范围内就业满1年的证明材料,且符合《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就可以申请;如果不能够提交在昆明主城八区范围内就业满1年的证明材料,就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残疾人监护人

   取得轮候资格可优先配租

  Q:小林属于三级(含)以上残疾,《残疾人证》载明是精神残疾,请问小林是否可以申请?

  A:不可以。根据《办法》规定,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小林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由其监护人作为申请人申请,在取得轮候资格后,同样可以优先配租。

  Q:以前和妻子共同拥有一套住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房产判给了女方(或者离婚协议中明确归属权的),可以申请吗?

  A:自法院判决(调解)或者离婚协议载明房屋权属归女方所有满3年,并按照法院判决(调解)或者离婚协议已经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同时符合其他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未及时按照法院判决(调解)或者离婚协议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应当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前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提交已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相关材料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法院判决(调解)或者离婚协议载明房屋权属归女方所有未满3年的,不符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暂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住房承租

   申请人死亡

   共同申请人可申请承租

  Q:公共租赁住房可以继承吗?

  A:公共租赁住房属于租赁型保障性住房,不能继承。申请人死亡,有共同申请人的,由共同申请人提出申请,相关部门对共同申请人的住房保障资格进行复核。经复核,共同申请人符合保障条件的,可以继续承租,但应当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腾退房屋。申请人死亡,无共同申请人的,租赁合同自然终止,产权单位(运营单位)收回房屋。

   ●材料提交

   申请人根据所选项目

   必须到指定服务点交材料

  Q:不想参加今年的公租房分配该怎么办?

  A:申请人领取申请材料后,确定不参加2014年公共租赁住房摇号配租的,到户籍(居住证)所在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提交资料,进入轮候库轮候;确定参加2014年公共租赁住房摇号配租的,到以下便民服务点提交资料:1.申请人选择泽惠园项目的,只能到泽惠园便民服务点提交资料;2.申请人选择子君村、云峰家园项目的,只能到子君村便民服务点提交资料;3.申请人选择高新邻里项目的,只能到高新区管委会便民服务点提交资料;4.申请人选择天骄北麓项目的,只能到天骄北麓便民服务点提交资料;5.申请人选择幸福邻里项目的,只能到幸福邻里便民服务点提交资料。

  Q:小王是昆明主城八区城镇户籍,配偶小李非主城八区城镇户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提交哪些材料?

  A:小王作为申请人的话,按照本地户籍材料清单提供相应材料。小李作为共同申请人,按照非本地户籍材料清单提供相应材料。小李有居住证、已购买社会保险的一并提交相应材料;小李没有居住证、未购买保险的无须提交相应材料。但是,小李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后,应当按照《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

   ●户型确认

   户型确认表

   一旦提交后就不得修改

  Q:填选《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户型确认表》时,没选择好项目或户型,想要重新选择可以吗?

  A:填选户型应当慎重,充分结合自身条件,按照规定及填表须知进行填选。户型确认表一旦提交后就不得修改。申请人可在填表前到所选项目现场了解项目情况及参观样板房。

  Q:选房时,如果申请人无法到场参加选房及签订租赁合同,能不能委托他人参加?

  A:申请人应当按照选房要求携带相关证件和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和签订租赁合同。不能到场的申请人,出具书面的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可以委托共同申请人或者其他人选房。租赁合同只能由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签订,不得委托。(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