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实现省级环保督察全覆盖 督察组分4批完成对16个州(市)一轮督察

19.12.2017  20:39

◆本报记者蒋朝晖

12月11日,随着云南省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结束对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的现场督察,云南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的2017年对全省16个州(市)环境保护工作进行一轮督察的任务已经按要求全部落到实处。

目前,云南省第一批、第二批省级环境保护督察涉及的8个州(市)正在按照各自的整改方案推动整改落实。第三批省级环境保护督察报告即将上报省政府,第四批省级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正在修改完善中。

建立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制度

地处云贵高原、自然资源丰富、生态环境脆弱的云南省,是一个多民族聚居且经济欠发达的省份,长期面临着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的双重压力。

云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始终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带领全省各族人民开拓创新,努力争当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为更好地督促各级党委、政府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及时发现和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持续改善区域环境质量,省委、省政府作出开展省级环境保护督察的重大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多次针对开展省级环境保护督察作出重要指示。

云南省委、省政府2016年6月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建立环境保护督察制度。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要求,加大对环境质量差、环境隐患多、生态受损重的州(市)、县(市、区)的环境保护督察力度,对存在环境突出问题的地方,开展不定期专项督察。

同月,云南省成立了由省长任组长,常务副省长、省委秘书长、分管副省长和省政府秘书长为副组长,省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的云南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云南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迎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协调推进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和开展省级环境保护督察。

2016年7月15日~8月15日,中央第七环境保护督察组对云南省开展了为期1个月的环境保护督察,2016年11月23日向云南省委、省政府反馈了督察意见。云南省委、省政府2016年12月30日向国务院上报的《云南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整改总体方案》中,把开展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列为整改措施之一。

2016年12月,云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的《云南省环境保护督察实施方案(试行)》明确,建立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制度,自2017年开始,以省委、省政府名义组成省级环境保护督察组,每两年左右对全省各州(市)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一轮督察,并对存在突出环境问题的地方和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能的省级有关部门不定期开展专项督察。

突出重点确保督察高效推进

按照《云南省环境保护督察实施方案(试行)》要求,一个督察周期(从进驻到上报整改情况报告)约一年。自2017年3月开始,云南省环境保护督察组分4批先后进驻全省16个州(市)开展现场督察,每批督察4个州(市)。

按照云南省委、省政府要求,督察重点是督察州(市)党委政府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解决突出环境问题、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等情况。督察工作坚持问题导向,主要围绕《环境保护法》《中共云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的实施意见》《中共云南省委 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重点盯住省委、省政府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突出环境问题及其处理情况;重点检查环境质量呈现恶化趋势的区域流域及整治情况;重点督察地方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不作为、乱作为的情况;重点了解地方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严格责任追究等情况。督察主要针对州(市)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并下沉至部分县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据了解,云南省第一批、第二批对8个州(市)的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已经形成整改落实类问题清单204份、责任追究类案卷34宗。8个州(市)已经按照督察组反馈意见开始逐条逐项整改,同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调查有关生态环境责任追究案卷;督察期间共接到投诉举报件314件,目前已全部查处整改到位,并对大部分案件采取了限期整改、停产整治和处理处罚等措施,个别案件及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追究有关部门和个人的责任,并进行了通报。第三批、第四批对另8个州(市)的省级环境保护督察相关工作正在按计划有条不紊地进行。

2018年,云南省将重点开展以下3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持续跟进推动每一批4个州(市)的环境保护督察后续整改落实工作。包括形成督察报告、上报省政府、督察反馈(批准后)、制定整改方案(审核反馈)、开展整改落实和上报整改情况报告等基本环节。二是认真做好督察工作总结,完善云南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暂行规范等制度性建设。三是结合省以下环境保护监测监察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建立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专门机构,培养造就一支专业化的环境保护督察队伍,保障环境保护督察这项重要制度实施的常态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