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稳增长工作的实施意见

19.04.2016  11:13

玉政发〔2016〕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驻玉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增长开好局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16〕19号),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促进全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推进重大项目建设 (一)加大项目前期资金投入。用足用好2015年下达的3亿元前期工作经费,安排5000万元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其中2000万元作为产业发展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专项用于符合玉溪“三区一港”产业发展方向的重点企业项目前期工作,各县区要加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投入。制定争取专项建设基金的考核奖励办法,争取省财政专项建设基金前期工作经费1500万元以上、国家专项建设基金20亿元以上。(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国资委、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二)探索开展投资项目前置审批。简化程序办理投资项目前置审批手续,统一设置相关指标,统一办理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矿产压覆、地灾评估、林勘等前置审批手续,提高服务效能,加快项目落地。(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水利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配合) (三)继续保持投资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健全落实市县级领导联系重点项目、交办催办督办等制度,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用地、林地、环保、规划、选址等困难和问题,确保全市规模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增长27%以上。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区投资任务实行年度目标责任管理,建立市县联动机制,加强要素保障,加大重大项目推进奖励力度,全力推进省市“四个一百”重点项目建设。(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环境保护局、市规划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配合) (四)支持重点工业开工建设和竣工投产。安排1200万元,加快重点工业项目建设,对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2016年落地开工建设,有明确项目开工时间、年度投资计划,并按照计划严格实施的项目,每个给予20万元资金支持;对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2016年期间竣工并投入生产的项目,每个给予20万元资金支持。(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配合) (五)加快资金下达拨付进度。细化支出进度,2016年3月底前拨付市预算内前期工作经费。市直各部门预算内专项资金6月底前拨付60%以上,9月底前拨付80%以上,11月底前全部拨付到位,并尽量提前拨付。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拨付不力的县区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和问责。(市财政局牵头,市直各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六)有效扩大社会投资。设立1亿元环保基金和1亿元城市建设基金,推广PPP模式,积极争取国家、省专项建设基金支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环境保护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帮助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申报专项建设基金项目,完善投放条件。安排招商引资专项经费1500万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完善考核办法,按照项目开工率、实际资金到位率、投资完成率给予奖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招商合作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七)加大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安排1亿元城乡建设专项资金,加快小集镇建设、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城乡垃圾整治等项目建设。全力争取省财政城市重大基础建设资金,积极申报地下综合管廊和海绵城市省级试点,确保海绵城市列入国家试点。积极争取省级资金补助,新建改造城市公厕63座。用好城市建设基金,统筹安排成熟项目进入基金盘子,进一步加大与开发性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通过申报专项建设基金、政府购买服务、PPP等形式争取长期、大额优质政策性金融资源,发挥财政资金对金融的撬动作用,拉动有效投资,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二、鼓励工业企业扩销促产 (八)设立扩销促产资金。安排800万元,对卷烟配套、矿冶、生物医药及食品加工、装备制造、信息、新材料新能源及节能环保六大产业中销售收入增长15%以上,钢铁行业增长5%以上,且排行业前5名的企业,按照销售收入的0.5‰给予扩销促产补助。进一步加快同质同价条件下优先使用本地工业产品工作,争取更多企业列入全省扩销促产补助范围。实施招投标加分制,鼓励市内的招投标项目采用市内工业产品,对采购使用市内工业产品比上年增长10%以上、实际采购金额排名前30名的市内企业,每户奖励10万元。对在2016年省内外举办的博览会、展销会上签订200万元以上产品销售合同,凭销售合同和销售发票,每户市级配套补助5万元。(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商务局、市招商合作局、人行玉溪中心支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九)加快生物医药业提质增效。安排1000万元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创新政企合作模式,突破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资金瓶颈,推动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做强做大,加快生物医药产业跨越发展。对玉溪生物制药企业申请进入我市医保目录的优势品种优先列入,支持玉溪生物制药企业参与我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对优势品种和主导品种给予倾斜。(市医改办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三、化解过剩产能激发发展动力 (十)淘汰落后产能。出台关于工业经济结构调整“三去一降”工作方案。对产能过剩行业实施兼并重组、人员培训安置和创业等方面给予补助和奖励,退出产能按照国家标准,按照1∶1补助。实施总量控制,对钢铁、水泥等产能过剩行业,原则上不审批新增产能项目。出台有利于产能出清的财政金融支持政策,引导企业产能转移、转型发展、提档升级,分类处置“僵尸企业”和扭亏无望的亏损企业。有序清退没有市场、没有效益、亏损严重的产业、企业、产品,激发和释放经济内在动力。(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金融办、人行玉溪中心支行、玉溪银监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十一)支持企业技术管理创新。从产业发展资金中安排1000万元专项作为产业结构调整资金,对有市场、工艺装备水平高的先进装备制造、信息、生物医药及食品加工、新能源新材料及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壮大的项目,给予资金补助或贷款贴息。各县区也要设立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对自主研发填补国内空白或在行业领域有重大突破的关键产品,给予50万元的首台(套)和首(批)次奖励;对填补省内空白的高端装备、新材料和重大软件产品,按照首台(套)和首(批)次研制费用的10%给予奖励,最高补助30万元;落实企业研发经费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鼓励企业加强技术标准制定,对主导制定国家标准的牵头企业,给予最高15万元的奖励。支持实体企业上市,对成功在上海、深圳主板资本市场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成功在新三板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质监局、市统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四、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壮大 (十二)加大达规企业培育力度。建立完善规上企业进入机制,采取以会代训形式,抓好工业企业统计上报质量及拟纳规、升规企业数字填报工作,对新建投产并在当年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及由规模以下首次升为规模以上、当期产值增幅达到20%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奖励15万元。(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十三)加快培育限上商贸企业和重点服务业。对全市现有的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企业销售额增速在15%以上、住宿和餐饮企业销售额增速在20%以上,总量排名前10位的四大行业各奖励10户,每户奖励5万元。从新增限上四大行业企业中按销售额增速择优奖励10户,每户奖励5万元。对规上服务业中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即三大门类营业收入增速在25%以上的前10名企业各奖励5万元。(市商务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旅游发展委、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十四)实行规上、限上企业退出制度。对现有规上、限上企业进行跟踪管理,按照相关规定,该入库的及时申报入库,该退库的及时申报退库。(市统计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旅游发展委、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五、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十五)加大清费减负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已经实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缓政策措施,扩大和延伸减、免、缓范围,进一步降低企业的经营负担。暂停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组织开展涉企收费和能源价格专项检查,完善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目录清单之外的一律不准收费。对属于国家明文规定且有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按国家规定的下限执行。2016年,对省、市人民政府制定项目标准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中央政府制定项目、省人民政府制定标准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除生态补偿环境治理类外收费标准降低30%执行;对中小微企业一律免收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易地搬迁项目一律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省、市人民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降低20%。对农村居民按照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卫生院等社会公益项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十六)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认真落实好国家出台的减税政策,严禁征收过头税。继续落实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煤炭资源税税率按照5.5%执行,对完成煤炭转型升级任务的企业按照实际征收额的60%给予奖励。继续执行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的40%征收。制定实施税收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不折不扣落实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营业税、地方税种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十七)落实社保优惠政策。对符合产业导向、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允许缓缴应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信誉好、一年内未发生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企业,减半交存工资保证金。市级参保单位缴纳0.2%的生育保险费。对中小微企业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与小微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到2020年,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不裁员或少裁员,符合规定条件的困难企业,每年可按照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主要用于企业职工技能、创业培训和转岗安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六、降低企业成本 (十八)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除商住用地缴纳省级部分外,其余用地即征即补。建立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市级调配机制,加大对批而未供、供而未建土地清理力度,提高土地利用率。推行工业用地出让弹性年期制,实行 “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供地制度,年租金按照出让地价评估后折算到1年期价格确定。制定进一步提高用地保障能力促进跨越发展的意见,创新供地方式,实施差别化用地政策,破解用地指标困难,降低用地成本。授权委托从事园区开发的国有资本运营(集团)公司以土地折价入股企业或项目,参与实体合作,解决企业用地审批难、用地贵问题,待企业运转正常后,可选择退出股份。(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配合) (十九)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在输配电价核定的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落实国家煤电价格联动政策,暂停执行丰枯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降低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加强沟通协调,对符合产业政策、环保要求的工业企业取消基数电量限制,全电量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支持中小微企业进入全省电力市场化交易系统,降低用电电价。分类指导执行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政策。(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玉溪供电局配合) (二十)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加强与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昆明铁路局的协调联系,争取我市符合中国铁路总公司议价政策规定的运输产品,通过议价方式给予铁路价格下浮优惠。(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局配合) 七、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二十一)用好用活产业发展基金。认真落实《玉溪市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用好2015年设立的2亿元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按照重大事项政府决策、基金参股不控股、项目选择市场化、日常管理专业化、资金使用透明化和提供服务专业化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坚持问题导向,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明确职责分工,健全管理架构,完善管理制度,规范使用流程,确保基金有效运作。(市金融办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国资委配合) (二十二)建立政策性融资担保机制。加快健全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充实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加强融资担保行业监管。探索建立融资担保贷款风险分担机制,发挥玉溪融资担保公司作用,赋予其政策性融资担保、信用再担保职能,积极服务小微企业、民营经济和“三农”。落实小微企业贷款增量风险补偿奖励政策,推进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以税定贷,按照实体企业前3年纳税总额的三分之一,由政府政策性担保机构从银行获得相应贷款。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提高信用良好企业的抵押物折扣率,降低担保费率;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担保费率不超过2%的,市财政补贴0.5个百分点。建立绿色贷款长效机制,加大对抚仙湖保护治理等重大绿色工程信贷支持,推动生态修复与治理。(市财政局牵头,人行玉溪中心支行、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金融办、市国资委、市抚仙湖管理局、市环境保护局、玉溪银监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二十三)缓解实体企业融资难。制定出台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政策,成立帮助实体企业融资协调小组,强化政银、银企合作,对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实体企业不减贷、不压贷、不抽贷,到期延贷。调整贷款时间期限,提高贷款时限与企业生产经营的匹配度。放宽企业贷款抵押物范围,知识产权、药品文号、仓单、商铺经营权、商业信用保险单等可作为抵押物。扩大信用贷款支持力度,对有市场但缺资金的企业或对企业优质产能进行封闭式贷款支持。成立债权人委员会,对诚信经营、发展前景好、产品适销对路的企业组建银团贷款,鼓励商业银行给予优惠利率支持;对经营困难企业稳定预期、稳定信贷、稳定支持,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市金融办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人行玉溪分行、玉溪银监分局配合) (二十四)帮助企业加速资金周转。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试点为企业创新活动提供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方式,与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实现投贷联动。鼓励实体经济土地、厂房等资产进行证券化或利用金融租赁、融资租赁进行售后回租,盘活存量资源。发挥好2015年安排的2.5亿元工业信贷引导资金效应,完善资金管理办法,各县区财政也要筹集一定的工业信贷引导资金,以解决重点企业还贷、续贷过程中的资金周转需求。对有市场有回款有效益但资金周转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给予贷款贴息,贴息比例不超过贷款基准利息的50%。建立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机制,联合社会资本设立专项转贷基金,加大对重点企业资金周转的支持。清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拖欠款。对淘汰旧装备购置新装备的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补贴。扩大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规模,清理建筑业没有法律依据的各类保证金。(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金融办、人行玉溪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二十五)积极争取扩大银行信贷规模。制定全市重点项目、重点企业支持名单,协调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建立信贷审批绿色通道,保障重点项目资金需求,确保新增贷款80亿元。(人行玉溪中心支行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金融办、玉溪银监分局配合) (二十六)规范金融服务收费。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完善服务价格管理体系,规范服务收费行为,披露服务价格信息,保障服务对象合法权益。金融机构贷款定价应充分反映资金成本、风险成本和管理成本,不得以额外收费将经营成本转嫁给服务对象,对直接与贷款挂钩、没有实质服务内容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发放贷款收取利息应尽的工作职责,不得再分解设置收费项目,不得在贷款业务中混淆资金价格和服务价格。进一步规范企业融资过程中担保、评估、登记、审计、保险等中介机构收费行为,清理不必要的资金“通道”和“过桥”环节收费,清理规范后的收费项目向社会公布。金融机构要清理服务收费项目及价格,列出收费目录清单,在玉溪市人民政府网上公布。(市金融办牵头,市发展改革委、人行玉溪中心支行、玉溪银监分局、各金融机构配合) 八、积极支持创业创新 (二十七)积极培育众创空间。安排1800万元,推进“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扶持创办微型企业2000户。加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培育发展,经省科技厅认定的初创期优秀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给予每户企业5万元研发经费补助。安排380万元,支持建设一批“双创”和“四众”平台,推进创业示范园、校园创业平台、众创空间建设,建成玉溪市青年创业园、玉溪大学生创业园、玉溪师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园、玉溪技师学院电子商务创业中心、云南玉溪晨达众创空间、玉溪农职院大学生创新创业中心。安排625万元,支持我市“贷免扶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继续实施,落实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和青年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有关补助。开展省级创业示范园及校园创业平台建设,评审认定为省级创业示范园的,给予每个园区20万元补助;评审认定为省级校园创业平台的,给予每个平台10万元补助。(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人行玉溪中心支行、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九、促进房地产健康发展 (二十八)消化商品房库存。出台玉溪市关于做好商品房去库存的实施方案。加大城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货币化安置力度,鼓励以购代建,力争货币化安置比例达50%。因重点项目建设征地拆迁的,原则上不再建设回迁安置房,按照以购代建的方式进行安置。将库存房作为新城区建设、移民安置、地质灾害搬迁、棚户区改造的安置房源,不再新建公租房。建立新市民住房补贴制度,鼓励农民进城购买商品房,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制定。农业银行要做好支持农民进城购房工作,全力推进“农民安家贷”业务。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方式,把适合作为公租房或经过改造符合公租房条件的存量商品房转为公租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人行玉溪中心支行、有关金融机构、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二十九)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认真落实《玉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玉市管发〔2016〕1号)文件精神。通过降低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按揭楼盘保证金比例、提高贷款额度、延长贷款期限、取消首套房限定降低首付款比例、放宽贷款次数限制、支持困难职工购房等措施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的作用,推动商品房去库存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有关金融机构、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三十)稳定房地产市场。出台关于促进全市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和促进建筑业加快发展若干意见。建立部门联动协调机制和房地产市场风险化解防控联动机制,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房地产业的支持力度。分期建设已开工的房地产项目,对尚未动工建设的地块,允许调整为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教育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房地产项目未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申请调整商住比例。允许商业地产的大土地证换发小土地证。对法律法规未作明确规定的保证金一律不得收取。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电力、自来水、燃气等有关费用可按照工程进度比例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防雷设施检测费、安全文明措施费等涉及行政事业性收取的相关费用推迟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缴纳50%,工程竣工验收前,再一次性缴纳剩下的50%。开发建设单位可以分批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并办理已售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人行玉溪中心支行、有关金融机构、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十、加快发展现代农业 (三十一)大力发展开放型农业。制定加快开放型高原特色农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整合资金,设立1亿元农业产业发展基金,按照产业基金市场模式运作,支持现代农业产业建设。积极争取省级专项资金,市级足额配套资金,打造农业产业化龙头“小巨人”。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扩大保险覆盖面,增加优势特色产业保险险种,加快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的组建工作,支持高原特色农业产业发展。从2016年起,安排1810万元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的方式,对新建出口农产品备案基地、市外新建规模化生产基地、市内规模化土地流转、新设立境外农产品直销网点、新建农产品冷藏保鲜加工设施及国际运输企业等给予支持。(市农业局牵头,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十一、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 (三十二)加大进出口奖励力度。研究出台加快内外贸发展的实施意见,安排500万元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在本市生产和注册结汇的外贸企业按照全年出口业绩进行奖励,每出口100万美元奖励2000元人民币。对自营出口市内生产的蔬菜、水果、畜禽等农产品,按照年新增出口业绩奖励,每新增出口100万美元奖励5万元人民币。鼓励企业扩大先进技术关键设备及零部件、紧缺资源性产品的进口,对用于加快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升级和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市内进口企业引进先进技术设备进行奖励。(市商务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三十三)加快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对在玉溪注册公司的市外公司、现有企业剥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注册成立专门从事服务业的企业,从第1个完整纳税年度起3年内,分别按其年度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的20%、15%、10%给予奖励。(市工商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配合) (三十四)支持电子商务发展。对我市工业、农业、商业和旅游企业自建或依托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上销售,并在我市结算纳税的,按照各行业销售情况,在市政府安排的500万元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补助。(市商务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农业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三十五)发展现代金融服务业。积极培育发展新型金融机构,对引进国内外金融机构及大型金融机构运营中心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省内外知名银行在玉溪设立分支机构、引进优质农商行到玉溪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引进优质保险、证券公司到玉溪设立营业部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市金融办牵头,市招商合作局、人行玉溪中心支行、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十二、优化发展环境 (三十六)进一步简政放权。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再取消一批审批事项,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再清理一批中介服务事项,对保留的中介服务事项,制定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发挥“中介超市”作用,增加中介机构数量,壮大中介队伍力量,提高项目审查效率。加快推进各项改革,以改革红利释放发展活力。减轻企业在注册、发展和运行过程中的各种成本,实现“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市发展改革委、市委编办、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三十七)转变作风求实效。各县区、各部门要结合“争先创优、跨越发展”大讨论大行动,牢固树立“干在实处、走在全省前列”意识,围绕三个争先、三个创优、三个之年、四个跨越,认真厘清“怎么看、怎么干、干什么”的问题,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作风,真抓实干、敢于突破,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市直各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十三、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三十八)切实落实省政府意见。各县区、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增长开好局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16〕19号),加强与省级相关部门的对接联系,最大限度争取省级政策、项目和资金支持。(市直各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三十九)加大督查落实力度。调整充实2015年9个稳增长督导组,定期深入到各县区开展稳增长调研督查活动。各县区要将服务本地规上企业列入政府常务会议协调事项,将协调情况每2个月上报市政府督查室和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督促检查,实行一月一督查、一月一通报制度,对开工不动工、动工就停工或进展缓慢的项目进行专题督办。监察部门要下大力气治庸、治懒、治散、治混,对为官不为、落实不力、整改不力的严肃问责。各县区、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本意见的宣传和解读力度,提高政策透明度和知晓度,有关责任部门(单位)2月28日前制定实施细则。(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玉溪市人民政府                                                         2016年2月22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玉溪军分区。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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