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增长开好局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19.04.2016  11:13

昭政发〔2016〕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增长开好局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16〕19号)精神,着力促进全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确保全年经济社会发展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 (一)强化目标责任管理。严格落实县区、行业主管部门投资目标责任,督促抓好项目和投资任务落实。坚持以重大项目建设为引领,全力推动我市列入省级“四个一百”28个项目和市级“四个一批”500个重点项目建设,确保市级500项重点项目完成投资531亿元以上。(市发改委牵头;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二)落实项目推进机制。建立市级领导挂钩包保重点项目,市县政府、行业部门、业主单位协同推进重大项目制度,解决项目推进中用地、林地、环保、规划、选址等困难和问题,形成项目推进全程服务机制。(市发改委牵头;市国土局、林业局、环保局、住建局、农业局、水利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三)创新考核管理机制。建立重大项目推进奖惩机制,市财政筹措800万元,设立固定资产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奖励基金,对重大项目推进、前期经费安排、专项建设基金项目申报等工作进行季度和年终考核,对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目标任务和重大项目建设任务的县区、部门予以奖励。(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统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四)拓宽投融资渠道。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分类推进重大项目信贷投放进度,加大对综合交通重大项目、周边互联互通、城市地下管线及流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强化金政、金产、银企合作以及保险合作,提升服务效能。夯实专项建设基金滚动项目库,全力争取省级专项建设基金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加大国家专项建设基金争取力度。市级财政安排高速公路、机场、财政再担保公司、财政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金2.8亿元,通过公司化运作,筹措资金用于支持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市财政局牵头,市金融办、发改委、交运局、住建局,人民银行昭通中心支行、农业发展银行昭通市分行,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五)加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投入。市财政安排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1.5亿元,其中0.5亿元作为专项建设基金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专项用于符合专项建设基金申报范围的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各县区要加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投入。加快前期经费拨付进度,市发改、财政部门于2016年5月前拨付市级前期工作经费。(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六)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一季度内拨付20%以上,二季度内拨付60%以上,三季度内拨付80%以上,11月底前全部拨付完毕,并提前拨付,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牵头,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二、扩大社会投资 全面落实扩大社会投资的各项政策,充分发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融资的作用,开展好PPP项目储备推介工作,全面推进PPP项目实施,争取我市2—3个PPP项目进入省级和国家级示范项目库。积极争取国家专项建设基金支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生态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重点领域投资;帮助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申报国家专项建设基金,完善投放条件。加大重点项目招商引资力度,建立完善“重点签约项目跟踪落实制”,力争2016年引进到位市外资金537亿元。积极争取省级招商引资专项资金,市级财政安排招商引资专项资金150万元,用于项目包装、项目推介、市场化招商、政府购买服务招商、委托代理招商、中介招商等奖励,按照实际到位资金的万分之一给予奖励。(市商务和招商合作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昭通市分行,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三、加快城乡建设步伐 加快建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完善以公共财政为主导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体制,推进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益设施项目建设,扩大城镇建设投资规模,新增城镇建成区面积8平方公里以上。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14640户、农村危房改造50000户,启动600个美丽宜居乡村建设。全力争取省级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积极开展地下综合管廊和海绵城市省级试点申报工作,力争昭阳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列入省级试点。积极争取省级资金补助,新建城市公共厕所107所,改造城市公共厕所30所。做好省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申报工作,包装储备一批条件成熟的重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争取获得省级基金支持。进一步加强与开发性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通过申报专项建设基金、政府购买服务、PPP等形式,争取长期、大额优质政策性金融资源,发挥财政资金对金融的撬动作用,有效拉动投资,积极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市住建局牵头;市委农办,市发改委、财政局、金融办、旅发委,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四、鼓励工业企业促产扩销 对达到上级促产扩销补助政策要求的企业,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向上争取给予补助。对本市辖区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总产值当季同比增长10%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烟草、电力除外)前30户(其中,煤炭行业只补助符合要求的工业总产值前10位企业),由市财政安排资金按季度给予促产扩销补助奖励;获省级奖励的,根据本市政策给予相应奖励。其中:季度工业总产值达2.5亿元以上的每户补助奖励10万元;2.5亿元以下7500万元以上的,每户补助奖励7.5万元;7500万元以下2500万元以上的,每户奖励5万元;2500万元以下1250万元以上的,每户补助奖励3万元;1250万元以下500万元以上的,每户补助奖励2.5万元。(市工信委牵头;市财政局、发改委、煤工局、统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五、加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培育力度 对2016年竣工投产并达到规模以上的企业,凡达到省政府政策支持要求的企业,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向上争取给予奖励。对未达到上级政策支持要求的企业,凡2016年竣工投产并纳入规模以上以及由规模以下首次升为规模以上且产值增幅达到10%以上的工业企业,由市财政安排资金给予每户奖励10万元。(市工信委牵头;市财政局、统计局、地税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六、化解过剩产能激发发展动力 实施总量控制,对煤炭、水泥等产能过剩行业,原则上不审批新增产能项目。严格执行环保、能耗、质量、安全、技术等产业政策,尽快出台有利于产能出清和人员安置的财政金融支持政策,有序清退没有市场、没有效益、亏损严重的产业、企业、产品,激发和释放经济内在动力。(市工信委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国资委、金融办,人民银行昭通中心支行、昭通银监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七、支持工业企业转型升级 加大对企业技术改造升级的支持力度,落实企业自主创新技术改造扶持政策。强化企业创新主体,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支持和鼓励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研发中心、产品检测中心、质量认证中心,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中心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成功创建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质量品牌或标准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支持工业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进行改造提升,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促进产品结构调整和企业转型升级。对符合省级支持和奖励的自主研发产品,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向上争取给予补助和奖励。(市工信委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科技局、统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八、促进工业企业投产达效 支持重点工业项目加快建设,确保项目早竣工、早投产、早达效。从市级工业发展资金中安排170万元,对在2016年内竣工投产的工业项目给予奖励(以产出实物量为考核标准),投资在0.2亿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工业项目,给予10万元奖励;投资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工业项目,给予20万元奖励;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给予30万元奖励。加大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建设力度,凡在工业园区内、符合园区产业发展规划、企业自建的2016年新建标准化厂房,经竣工验收且报市工业园区管理部门审查认可后,给予每平方米50元补助。(市工信委牵头,市财政局、发改委、统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九、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 (一)推进旅游业快速发展。制定《昭通市旅游产业五年振兴行动计划》(2016—2020),建设发展一批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A级景区及旅游配套设施。2016年内,申请创办特色旅游商品生产、销售企业,以每家带动本市户籍5人就业,投资规模达到15万元以上且实际货币投资达到7万元以上的,市级财政补助3万元;扶持发展一批旅游度假酒店,强化五星级酒店建设与评标工作,由市旅发委争取省级资金予以奖励,市财政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市财政安排资金,对创建成功的A级景区、自驾车营地、旅游厕所给予补助,对组团入昭旅游的地接旅行社给予奖励。(市旅发委牵头;市财政局、统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二)大力发展现代金融服务业。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起设立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合资证券公司等法人机构。加快银行业金融机构建设,支持金融机构入昭行动,对新成立和引进1个银行业金融机构一次性给予奖励100万元,新建立一个村镇银行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在昭新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财政性存款支持。鼓励政策性银行对昭的贷款支持,财政每年安排奖励资金100万元,对政策性银行支持昭通重点项目建设给予奖励。(市金融办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人民银行昭通中心支行、昭通银监分局,有关金融机构,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三)大力支持电子商务发展。加强对本土电商的培育和扶持,配套省财政对电商企业的补助,市财政安排300万元,对全市范围内工业、农业、商业和旅游业自建或依托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上销售,并在我市结算纳税,年度网络销售额超过300万元的,按照销售额的1%给予补助,每户最高补助30万元。(市商务和招商合作局牵头;市财政局、统计局、工信委、农业局、旅发委,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十、促进社会消费增长 努力扩大消费需求,改善消费环境,培育扩大服务消费等新增长点。支持鼓励住房、汽车等大宗消费,加快健康、养老、文化、电子商务等领域发展。市级财政安排590万元,对全市现有批发、零售、餐饮、住宿等4大类行业排名前列,且增速超过15%的限上企业进行奖励。批发、零售业各奖励企业15户,每户给予10万元奖励;餐饮住宿业奖励企业20户,每户给予5万元奖励;全市新增限上商贸流通企业30户,每户给予3万元奖励。(市商务和招商合作局牵头;市财政局、统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十一、加大进出口奖励力度 市财政筹措100万元,对在本市生产和注册结汇的外贸企业按照全年出口业绩进行奖励,每出口1美元由市财政安排资金给予0.05元人民币奖励,汇率以人民银行公布的出口创汇年度12月31日的汇率为准。鼓励企业扩大先进技术关键设备及零部件、紧缺资源性产品的进口,对用于加快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升级和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市内进口企业引进技术设备进行奖励。(市商务和招商合作局牵头;市财政局、统计局,人民银行昭通中心支行,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十二、推进高原特色农业快速发展 认真落实国家、省的各项支农惠农政策,及时足额兑现支农补贴。稳定粮食播种面积,确保全市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820万亩,实现粮食产量230.2万吨。市财政分别安排1000万元扶持苹果产业和天麻产业发展。支持创新山地牧业发展方式,提升生猪养殖的规模化、组织化程度;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加快发展草食畜牧业。推进昭鲁坝区夏秋蔬菜和江边河谷冬旱蔬菜基地建设,提高商品菜、外销菜比例和产值,带动大面积蔬菜生产。大力发展中药材产业,加强中药材基地建设。加快发展以金沙江库区为重点的淡水渔业,积极发展冷水鱼养殖。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组织开展高标准示范基地建设。引导金融机构开展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创新业务试点,加大对专业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组织和小微涉农企业的信贷支持;重点围绕昭通苹果、马铃薯、天麻、花椒等优势农特产品或特色产业,推出一批新的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扩大保险覆盖面,增加优势特色产业保险险种,积极开展优势农产品保险试点。尽快出台昭通市林业产业发展实施意见,加大政策扶持、贴息贷款支持、林业使用技术推广力度,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健全林权抵押贷款平台,推进林产品品牌化建设和互联网+,加快林业产业发展。创新植树造林模式,引入市场机制,持续推进天保工程、退耕还林工程和陡坡地治理等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市农业局牵头,市林业局、天麻特产局、财政局、金融办,人民银行昭通中心支行,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十三、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一)稳定房地产市场。建立部门联动协调机制和房地产市场风险化解防控联动机制,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房地产业的支持力度,协同推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分期建设已开工的房地产项目,对尚未动工建设的地块,允许调整为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教育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房地产项目未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申请调整商住比例。对法律法规未作明确规定的保证金一律不得收取。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电力、自来水、燃气等有关费用可按照工程进度比例缴纳。2016年房地产投资力争完成51亿元以上。(市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人民银行昭通中心支行,有关金融机构,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二)有效消化商品房库存。严格贯彻落实好国家、省和市关于房地产市场去库存的政策、措施。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昭通市关于做好商品房去库存的实施方案。加大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力度,鼓励“以购代建”,力争货币化安置比例达到50%以上。因重点项目建设征地拆迁的,原则不再建设回迁安置房,可“以购代建”方式进行安置;需过渡安置的住房,在确保“应保尽保”的前提下,利用公共租赁住房进行过渡安置。建立完善购房补贴制度,鼓励本地农民和外籍户口人员入昭购房。积极研究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方式,把适合作为公租房或经过改造符合公租房条件的存量商品房转为公租房。2016年新建商品房销量力争达到102万平方米以上。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率,放宽异地贷款户籍限制,提高公积金个贷率;对购房人偿清购房贷款,再次申请贷款购房的,按照首套房贷款政策执行;金融机构在贷款首付比例和利率方面,按照政策规定的底限执行。(市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民银行昭通中心支行,有关金融机构,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十四、降低企业用地用电物流成本 (一)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除商住用地外,其余用地一律免缴;商住用地除缴纳省级部分外,涉及上缴市级部分可根据情况申请缓缴或免缴,县(区)级部分由县(区)级自行决定收缴。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市级在县区间统筹调配使用。推行工业用地出让弹性年期制,以“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方式提供用地,年租金按照出让地价评估后折算到1年期价格确定。实行年度计划指标安排与年度存量用地消化任务挂钩,加快闲置用地清理处置,大力盘活批而未供、供而未用、用而未尽的存量建设用地。调控林地供应结构,简化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手续,确保重点项目建设使用林地需求。(市国土局牵头,市林业局、工信委、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二)降低企业用电、物流成本。认真落实云南省的电力市场化交易方案,大力推进全市工业企业参与市场化竞价交易。对符合产业政策、环保要求的工业企业,放开基数用电,全电量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组建和支持售电公司帮助小企业、园区分散企业参与电力交易,降低用电电价。积极组织中小企业参与铁路快运业务,协调铁路车站做好服务工作。(市工信委牵头;市发改委,昭通供电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十五、继续实施社保优惠政策 对符合产业导向、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允许缓缴应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时间为6个月以内。对信誉好、一年内未发生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企业,减半缴存工资保证金。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职工按0.2%缴纳生育保险,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外职工按0.3%缴纳。对中小微企业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与小微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到2020年,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不裁员或少裁员,符合规定条件的困难企业,每年可按照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40%—50%给予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主要用于企业职工技能、创业培训和转岗安置。(市人社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委、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十六、继续推进减税降费 严格执行国务院支持鲁甸6.5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西部大开发、水电发展、小微企业发展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将国家结构性减税政策落实到位。对月销售额未超过3万元(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对月销售额未超过3万元(含本数,按季申报的为9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严禁征收过头税。继续落实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煤炭资源税税率按照5.5%执行,对完成煤炭转型升级任务的企业按照实际征收额的60%给予奖励;继续执行铁矿石资源减按规定税额的40%征收。对中小微企业一律免收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易地搬迁项目一律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组织开展涉企收费和能源价格专项检查,畅通企业价格维权渠道,维护企业的合法价格权益。(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委、交运局、林业局、旅发委,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十七、积极支持创业创新 落实1500户“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市级财政安排资金,对具有创造力、无在办企业的人员(国家禁止经商办企业的人员除外),在全市辖区内创办加工制造、科技创新、创意设计、商贸流通、技术咨询、技术转移、技术培训、软件开发、服务贸易、民族手工艺品加工和特色农产品生产等类型企业,带动5人以上就业,投资规模达到10万元以上且实际货币投资7万元以上的,每户给予3万元补助,财政补助资金由省、市、县(区)按照5:3:2的比例承担。加快创业园区、众创空间、校园创业平台建设,对通过市级评审认定的,由市级就业创业基金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一次性资金补助;并由相关部门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向省级部门推荐申报省级创业园区、众创空间、校园创业平台,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市工信委牵头;市人社局、科技局、财政局、教育局,人民银行昭通中心支行,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十八、加大财政金融政策扶持力度 (一)健全政策性融资担保信贷机制。加快健全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充实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加强融资担保行业监管,积极服务小微企业、民营经济和“三农”。充分发挥2000万元小微企业“助保贷”风险补偿金的放大效应,鼓励大型银行加快建设小微企业专营机构,继续推进实施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建立健全对绿色信贷的贴息、担保机制,积极开展绿色信贷业务。(市财政局牵头;市工信委、农业局、金融办,人民银行昭通中心支行、昭通银监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二)缓解实体企业融资难。建立政银企合作长效机制,成立帮助实体企业融资的协调机构,强化政银、商银合作,鼓励银行金融机构对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实体企业不减贷、不压贷、不抽贷,到期延贷。调整贷款时间长度,提高贷款时限与企业生产经营的匹配度,减少短贷长用的现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放宽企业贷款抵押物范围,知识产权、药品文号等可作为抵押物。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信用贷款支持力度,对有市场但缺乏资金的企业或对企业优质产能进行封闭式贷款支持。支持实体企业上市(主板、创业板、新三板等),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前5家在昭注册企业,由市县财政按照1:1的比例,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以后在“新三板”和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由市、县财政按照1:1的比例,以首次融资金额的1%、不超过2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对企业到银行间债券市场融资,通过发行企业债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融资,以首次金额的1%、不超过1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具有行业龙头带动作用、规模较大、成长性较好,且经营状况基本正常,但暂时遇到资金困难的民营企业,支持匹配度高的国有企业与其进行兼并重组、增资扩股或股权置换。积极处置政府拖欠企业账款问题,如果政府无法按时付款,由政府协调银行,帮助企业获得贷款。由于政府原因导致企业无法获得贷款的,由政府出面协调,帮助企业获得贷款。(市金融办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委、财政局、国资委,人民银行昭通中心支行、昭通银监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三)帮助企业加速资金周转。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试点为企业创新活动提供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方式,与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实现投贷联动。鼓励实体经济土地、厂房等资产进行证券化或利用金融租赁、融资租赁进行售后回租,盘活存量资源。充分发挥市级工业企业信贷引导资金效应,完善资金管理办法,认真执行工业企业“惠企贷”。市财政筹措资金,建立企业应急调头资金贷款机制,帮助企业解决调头资金难题,加速资金周转,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清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拖欠款。对淘汰旧装备购置新装备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补贴;降低企业二手设备交易成本。(市金融办牵头;市工信委、财政局、国资委,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十九、加大改革力度优化发展环境 (一)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力度,再取消一批审批事项,再清理规范一批中介服务事项,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加快市县两级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中介服务超市建设,确保2016年上半年正式投入运行;进一步规范审批流程和行政裁量权,切实缩减环评、规划、用地、立项等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研究制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办法,构建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督的“四位一体”共治共管格局。(市委编办牵头;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二)稳步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加大绩效管理、投资评审工作力度,建立民生资金监管平台;加快推进“营改增”改革,逐步完善地方税体系;依托“互联网+”实施办税能力提升工程,深化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合理配置办税服务资源。全面巩固和扩大“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成果,深化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市财政局牵头,市工商局、地税局、国税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各县区、各部门要积极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抓好《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增长开好局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16〕19号)和本实施意见的宣传和解读工作,提高政策透明度和知晓度。要结合省、市稳增长开好局政策措施,按照职能职责,于4月15日前制定下发具体的实施细则或工作方案。要把主要精力和大部分时间放在稳增长开好局工作上,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部门配合共同抓,切实将稳增长开好局工作抓紧抓好。调整充实2015年11个稳增长督导组,各督导组实行一线工作法,按照“一月一督导、一月一分析、一月一报告”的要求,深入县区开展稳增长调研督查活动,切实解决县区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督促检查,实行一月一督查、一月一通报制度,对各县区、各部门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行专项督办,提高问题解决效率。监察部门要加大治庸、治懒、治散、治混力度,坚决查处和问责对职责范围内工作不负责任、不敢担当、敷衍塞责、推诿扯皮以及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执行力弱、作风散漫、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责任。审计部门要按季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并适时对政策措施产生效果进行评估。(市政府督查室牵头,市监察局、审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昭通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31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 市检察院,昭通军分区、武警昭通支队,各人民团体、企事 业单位,中央、省驻昭各单位。   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31日印发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