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煤矿“4·7”透水事故一审宣判 9人被判刑

11.07.2015  14:09

  去年4月7日凌晨,曲靖市麒麟区东山镇下海子煤矿发生透水事故,造成井下21名矿工遇难、1名矿工下落不明,经济损失44146653.78元的特大安全责任事故。昨日,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对该起煤矿事故进行一审宣判。

  涉事9人被控两宗罪

  “4·7”下海子煤矿事故发生后,去年10月31日,麒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克祥、沈有明、黎晓生、陈胜华、陈良生、许地兴、杨德汝、张国、张江云9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非法采矿罪,向麒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去年11月27日,麒麟区法院依法对下海子煤矿案件进行审理。公诉机关指控,麒麟区黎明实业有限公司下海子煤矿始建于1989年6月,张克祥为下海子煤矿实际控制人,占75%的股份;沈有明为下海子煤矿实际管理人,占20%的股份;黎晓生为下海子煤矿法定代表人,占5%的股份。煤矿下设矿长陈胜华、技术总工陈良生、技术副矿长许地兴、带班副矿长杨德汝和张国、机电副矿长张江云等人。2013年6月,被告人张克祥、沈有明、黎晓生、陈胜华为获取利润,在未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决定违规在只能用于通风、行人的老井区进行采掘,并越界开采陆东煤矿3号井C24煤保护煤柱,且存在对矿工未全面培训、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等,最终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大股东一审领刑6年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规定,一审判决煤矿持有人及相关管理人员分别领刑,其中大股东陈胜华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张克祥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0万元;被告人沈有明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陈良生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4万元;被告人黎晓生判处有期徒刑4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杨德汝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许地兴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张国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张江云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公安机关扣押的违法所得款114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春城晚报 记者 蒋琼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