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下海子煤矿“4·7”透水事故案件一审宣判 9人获刑

11.07.2015  13:52

    昨天,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4·7”透水事故案, 9人被判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案曾造成21名矿工遇难、1名矿工下落不明。

    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人陈胜华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张克祥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0万元;被告人沈有明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陈良生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4万元;被告人黎晓生判处有期徒刑4年零4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杨德汝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许地兴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张国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张江云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公安机关扣押的违法所得款114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2014年11月27日,麒麟区法院依法对下海子煤矿案件进行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麒麟区黎明实业有限公司下海子煤矿始建于1989年6月,张克祥为下海子煤矿实际控制人,占75%的股份;沈有明为下海子煤矿实际管理人,占20%的股份;黎晓生为下海子煤矿法定代表人,占5%的股份。煤矿下设矿长陈胜华、技术总工陈良生、技术副矿长许地兴、带班副矿长杨德汝和张国、机电副矿长张江云等人。

    2013年6月,被告人张克祥、沈有明、黎晓生、陈胜华为获取利润,在未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之下,即擅自决定违规在只能用于通风、行人的老井区进行采掘,并越界开采陆东煤矿三号井C24煤保护煤柱,且对矿工未全面培训、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等。以致2014年4月7日凌晨,下海子煤矿发生透水事故,并造成井下21名矿工遇难、1名矿工下落不明,国家经济损失44146653.78元的特大安全责任事故。(都市时报 记者孔德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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