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江化石地拟实行旅游人数总量控制 5月5日前可提意见

05.04.2016  23:21

    4月5日,云南省政府法制办发布关于《云南省澄江化石地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草案强调,利用澄江化石地资源开展旅游活动的,要实行旅游人数总量控制。即日起至5月5日,有意见的单位和个人,可将意见反馈至法制办。

    澄江化石地位于云南玉溪市澄江县境内,因发现地球上分布最集中、保存最完整、种类最丰富的“寒武纪生命大爆发”化石证据而得名,于2012年7月1日成功申报为世界自然遗产。

    针对国家和云南省制定的有关化石类保护方面的法规和规章,难以适应当前对澄江化石地管理的需要,特制定了这一条例草案。草案共5章36条,对澄江化石地保护范围、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职责、如何开发与利用等作出详细规定。

    世界遗产名录所确定的澄江化石地范围为7.32平方公里,即遗产地5.12平方公里(一级保护区)、缓冲区2.2平方公里(二级保护区)。但为有效保护和科学利用这一世界自然遗产,草案将保护范围扩大到了缓冲区以外、澄江县行政区域以内的化石点和有保护价值的区域(三级保护区),并分为三级保护区进行保护。草案提出,省政府、玉溪市政府、澄江县政府应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将澄江化石地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还值得关注的是,草案强调,鼓励依法利用澄江化石地资源开展科学研究、科普教学、文化旅游等活动。

    但利用澄江化石地资源开展经营活动的,应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单位和个人须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而未经澄江化石地管理机构授权,则不得使用注册的澄江化石地标识、标志。特别是利用澄江化石进行影视拍摄、展览等活动的,应制定化石保护预案,并落实保护措施。

    此外,草案也明确了法律责任。比如,一级保护区内建设与保护、展示澄江化石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由澄江化石地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三级保护区内擅自发掘澄江化石,由澄江化石地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发掘的化石,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都市时报 记者许孟婕)

编辑:赵艳芳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