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万余“老赖”上省法院“黑名单” 769人被拘

01.08.2017  15:15

  18863件积案得到化解,16197名“老赖”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4名“老赖”被判刑,网络查控银行账户资金759.81亿……7月31日,云南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上半年执行工作及“迅雷行动”相关情况。云南高院执行局副局长杨寿喜表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实现时间过半、任务过半,“四个基本”的总体目标正在逐步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取得实质性进展。

  结案率、结案标的同比上升30%

  昨日,杨寿喜在新闻发布会上通报,今年上半年,云南省法院共执行收案61219件,收案标的459亿元,结案35007件,结案标的338亿元,结案率为57.18%,结案标的达到73.6%,均较去年同期上升30%,实现了收结案基本平衡。

  省高院继续推进执行指挥中心建设,全省除暂不具备建设条件的28家法院外,其余121家法院均已建成执行指挥中心或者正在建设过程中;省高院开发了远程视频指挥系统,实现全省三级法院执行现场的实时音视频传输;省内144家商业银行和村镇银行全部连通到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

  8个督查组

  清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

  3月至5月,省高院组成8个督查组对全省法院开展了规范执行行为专项督查和审务督察,重点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等失范执行、违法执行问题,严重影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形象的“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作风问题,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的“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问题,申请执行人意见最大的执行程序公开性不够的问题进行整治,进一步规范了执行行为。

  “迅雷行动”化解18863件积案

  今年4至6月,云南法院开展了为期三个月的执行攻坚“迅雷行动”,全省法院对2015年以前未执结的案件进行集中清理,18863件积案得到化解,占历年全部积案的69.21%;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6197人,罚款25人,罚款金额127.55万元,拘留769人,移送追究刑事责任46件53人,已判处12件14人,限制出入境763件789人,限制高消费4405件4492人;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65679件案件进行查询,查询到银行账户资金759.81亿元,通过公安布控成功查找被执行人1250人,网络司法拍卖迅速推开,成交509件,金额约4.7亿元,平均溢价率为27.21%。

  执行局长接访3052件案件当事人

  从4月份开始,全省法院实行“执行局长接待日”制度,每月的第一个星期二为局长接待日,全省三级法院执行局长在本院接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民群众,目前已接访3052件案件当事人。云南省高院院长张学群曾两次集中接谈部分申请执行人,面对面听取当事人的切实感受和意见建议。

  “我们将严格按照年初所确立的基本思路开展执行工作,继续抓好执法办案第一要务。”杨寿喜表示,下半年云南法院将重点加大对涉民生案件、涉金融案件、涉特殊主体案件的执行,依法突出执行工作强制性,全力推进执行工作信息化,进一步规范和细化网络拍卖工作,大力加强执行工作规范化,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建设,强化执行公开,提升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满意度。

  “迅雷行动”成绩单

  新突破

  化解积案18863件,平均每天209件

  今年4至6月,云南法院开展了为期三个月的执行攻坚“迅雷行动”,全省法院对2015年以前未执结的案件进行集中清理,18863件积案得到化解,占历年全部积案的69.21%,其中3877件陈年积案通过退出机制手段得到解决,剩余8388件确实暂无条件执行又无法退出的案件逐案进行了分析,提出处理思路。

  查控隐匿资产759.81亿,平均每天8.4亿

  行动期间,全省法院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65679件案件进行查询,查询到银行账户资金759.81亿元,通过公安布控成功查找被执行人1250人,网络司法拍卖迅速推开,成交509件,金额约4.7亿元,平均溢价率为27.21%。

  新进展

  打击老赖16197人,平均每天179人

  全省法院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6197人,罚款25人,罚款金额127.55万元,拘留769人,移送追究刑事责任46件53人,已判处12件14人,限制出入境763件789人,限制高消费4405件4492人。

  新亮点

  与保险公司合作推出“悬赏保险

  行动期间,全省法院形成一系列富有成效的经验和做法。盘龙法院率先与保险公司合作,推出“悬赏保险”险,此举为财产举报机制的完善提供了地方经验,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对此作出重要批示并要求全国推广。

  昌宁法院通过通信网络向社会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失信被执行人的手机被设置语音提示,主叫手机用户即可得知对方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事实,老赖如同过街老鼠,人人喊打。

  案例

  时隔9年 被执行人主动送来近7万元钱

  基本案情

  云南红塔滇西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与刘跃因买卖合同纠纷在大理市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刘跃欠云南红塔滇西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水泥款68395元,在2007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该款如未按期付清,刘跃应从2004年8月1日起至2007年6月30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执行情况

  因刘跃未能按照调解书履行义务,云南红塔滇西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2月27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大理市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跃无财产可供执行,遂于2008年8月27日裁定中止执行。

  2017年2月21日,被执行人刘跃向大理市人民法院要求主动履行上述义务,并解释因当年欠债过多,确无履行能力,如今经济状况好转,应当履行相关义务。经与申请执行人云南红塔滇西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协商,被执行人支付69000元后,申请执行人云南红塔滇西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放弃剩余部分。本案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诚信是为人之本,案例一中的被执行人在时隔九年后依然能够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相比“老赖”想方设法规避、抗拒执行而言,精神可嘉,他用实际行动践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了正能量。

  被执行人规避执行被拘留15日罚款10000元

  基本案情

  德宏沈鸭子酒店有限公司与郑标甲因不当得利纠纷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郑标甲于2013年10月16日前支付德宏沈鸭子酒店有限公司外架钢管、扣件租赁费用及德宏沈鸭子酒店有限公司多预付给郑标甲的工程款共计人民币55000元。

  执行情况

  因郑标甲拒不履行上述义务,德宏沈鸭子酒店有限公司向芒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郑标甲在支付35000元后下落不明,芒市人民法院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申请公安机关信息化自动预警布控。2017年1月18日,执行法院发现被执行人郑标甲踪迹后对其采取拘留15日、罚款10000元的处罚,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典型意义

  该案的顺利执结表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突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不能心存侥幸,抗拒执行、逃避执行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老赖”抗拒执行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基本案情

  朱兴福、李琼芬的儿子朱家平生前在大理市尾箐石材有限公司工作,2011年7月5日在工作期间死亡,后经协商,由大理市尾箐石材有限公司赔偿朱家平的父亲朱兴福、母亲李琼芬、妻子付金梅、女儿朱紫叶各项费用共计44万元,大理市尾箐石材有限公司分别于2011年以现金及汇款的方式将全部赔偿款支付给朱兴福,但朱兴福对于付金梅、朱紫叶应当得到赔偿的份额则分文不给,付金梅、朱紫叶以不当得利为由将朱兴福、李琼芬诉至宜良县人民法院,法院于2011年10月28日作出判决:由朱兴福、李琼芬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付金梅、朱紫叶人民币240000元。

  执行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宜良县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朱兴福通过向案外人转账的方式转移财产,执行法院当即冻结相关银行账户,执行到位110000元,并对被执行人朱兴福拘留15日。之后其仍拒绝履行判决义务。在此情况下,执行法院以被执行人朱兴福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由宜良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宜良县人民法院判决朱兴福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对生效判决确定的返还义务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擅自转移财产,被司法拘留后仍不思悔改,致使生效判决无法完全履行,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通过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既打击了犯罪,又维护了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实现了法律的尊严和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

  采写:本报记者 曹红蕾 实习生 杨再山

昆明铁路运输法院发还70余万执行案款
  中新网云南新闻7月28日电(王艳龙 周丽)28日,昆明铁路运输法院召开部分执行案款兑现暨当事人座谈会,向社会通报法院上半年的工作执行情况,并发放7月份执行到位的73.云南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