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规定航运规划水域应建防撞设施

01.03.2015  10:50

  《云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今日起正式施行,《办法》是继《云南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出台后的又一部关于水上交通安全的法规,标志着云南水路运输发展在法制化道路上迈入新台阶。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诸多涉水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和协调管理机制,加大了涉及民生问题的渡口渡运安全管理和保障力度,建立了水上旅游、水上餐饮、水上娱乐等监管制度,强化了水上活动经营管理主体的安全责任,进一步规范了水上应急救助和事故调查处理。

  针对云南省雨雾天气偏多,航道水域狭窄、弯曲,大量梯级水电站导致航道水位陡涨、陡落等安全隐患,《办法》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排筏不得在狭窄、弯曲的航道水域锚泊、系靠、滞留;航运规划水域内的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施工单位、管理维护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和维护助航、警示标志以及防撞设施;在通航水域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航道发展规划建设过船设施;水库、水电站等管理单位或者其他调水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情信息通报制度和公告制度。

  在事故救助与调查处理方面,《办法》首先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建专业水上搜救队伍,并将水上救助纳入政府应急保障体系,加强预警、应急救助演练;二是规定了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时,在船工作人员应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进行自救和求救,并将遇险情况向遇险地县级人民政府和海事管理机构以及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报告;三是规定了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进行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取证工作,并依据调查核实的事实、证据作出事故调查报告。(记者孙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