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 船长在云南境内饮酒驾船最高罚千元

28.02.2015  20:39

     昆明信息港讯 记者上官艳君 2月28日,记者在云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云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将云南近年来水上交通安全成熟的管理经验提升至法制层面,其中,明确规定了超载超速超越航线、饮酒驾船等行为将受罚。

    据云南省交通运输厅数据显示,云南境内发展航运价值的支流有63条,长9500公里,目前通航里程3567公里(含澜沧江南德坝以下至国境260公里干线的中央管理水域);有可发展水运的天然湖泊40多个和各型水库5500多座(其中特大及大中型水库196座);有各类船舶33600余艘(不含渔船)。

    据介绍,《办法》共有7章36条,分别为总则,船舶、浮动设施和船员,通航保障,事故救助与调查处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办法》明确了诸多涉水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和协调管理机制,加大了涉及民生问题的渡口渡运安全管理和保障力度。同时,建立了水上旅游、水上餐饮、水上娱乐等水上新型业态的监管制度,强化了水上活动经营管理主体的安全责任,进一步规范了水上应急救助和事故调查处理流程。

     超载超速超越航线、饮酒驾船都将被罚

    《办法》明确,船舶、浮动设施应当依法检验、登记,取得船舶检验、登记等证书。船舶、浮动设施应当保持适于安全航行、停泊、作业或者从事有关活动的状态。利用船舶、浮动设施从事水上客运、餐饮、观光娱乐等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安全风险较大的,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进行安全条件论证或者安全评估。

    另外,《办法》规定,船长或者履行相应职责的船员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履行水上安全义务。不得驾驶不具备载客条件的船舶载运旅客;超载、超速、超越航线或者航区驾驶船舶;在浓雾、暴雨、大风和其他达不到适航要求的条件下航行、作业;在不具备夜航的条件下夜间航行;在船工作期间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向船外排放污染物。如果违反此条规定,将被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水上观光设施应设安全标志

    为了保障船舶通航安全,《办法》明确,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情形之外,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水位陡涨、陡落,水面漂浮物密度过量或者水位流量不能保障船舶航行安全等情形,采取限时航行、单航、封航等临时性限制、疏导交通的措施,并予以公告。

    《办法》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排筏不得在狭窄、弯曲的航道水域锚泊、系靠、滞留。遇有紧急情况需要临时停泊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不得妨碍其他船舶的正常航行和安全。水上餐饮、观光娱乐设施应当在其停泊经营的活动水域内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和采取隔离措施。如果违反此条规定,将被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航运规划水域内的涉水工程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工程设施的建设施工单位、管理维护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和维护助航、警示标志以及防撞设施。如果违反此条规定,将被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渡口上下游各100米范围内,禁止捕捞、采砂、堆砂、网箱养殖等影响渡运安全的行为。违反此项规定者,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水上救助电话保持昼夜畅通

    对于水上应急救援,《办法》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建专业水上搜救队伍,并将水上救助纳入政府应急保障体系,加强预警、应急救助演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健全水上救助应急反应机制,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公布求救专用电话,并保持24小时畅通。

    据了解,全国统一水上遇险求救电话为12395。在海上,船舶一旦发生碰撞、触礁、搁浅、漂流、失火等海难事故或遇人员落水、突发疾病需要救助,可拨打12395向海上搜救中心报警。

    据介绍,《办法》的出台将对推动云南省水运建设、促进我省水运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具有十分重大意义。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和省航务局表示,将以此次《办法》的颁布实施为新起点,努力营造水路交通事业发展的良好环境,推进云南省水路交通建设的安全发展。

编辑:孙红亮责任编辑: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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