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出台19条措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

27.08.2015  14:31

  为进一步强化措施、改善环境、提振信心、释放活力,帮助民营经济走出困境,不断发展壮大,云南省近日出台《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营造透明高效的政务环境、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宽松便利的营商环境,确保实现民间投资增速高于固定资产投资增速,民营经济增加值增速高于全省生产总值增速,让民营经济成为云南省跨越式发展的重要力量。

  《意见》提出了5个方面共19条措施,包括:加大金融支持、拓宽融资渠道、帮助促销降本、强化用地保障、优化财税政策、实行社保优惠、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支持创办小微企业、大力发展创业创新服务、扩大民间投资领域、推进国企民企协同发展、支持民营企业转型发展、 加强品牌标准质量建设、加大民营企业人才培养、鼓励扩大对外开放合作、加强组织领导、推动简政放权、保障合法权益、狠抓政策落地。

  《意见》指出,对在转型升级中出现暂时性资金紧张、有市场、有效益、信用好的重点民营企业,云南省各级政府要积极建立与金融机构定期协调协商机制,并积极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一企一策”原则实施金融帮扶,防止 “一刀切”式的抽贷、压贷、停贷造成企业资金链断裂。对中小微型企业贷款实行差别化监管,不良率容忍度可比一般贷款不良率高出3个百分点。同时,省财政设立的5亿元工业信贷引导资金,各州、市财政设立的工业信贷引导资金,要用于民营企业还贷续贷过程中的资金周转需求。

  《意见》要求,积极帮助民营企业促销降本,省财政统筹安排的3亿元扩销促产扶持资金要重点用于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加快发展电子商务,省财政安排5000万元,对云南省工业、农业和商业企业自建或依托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上销售,年度网络销售额超过300万元以上的,按照销售额的2%给予补助,每户最高补助100万元。通过多方面的举措,着力降低民营企业的生产运营成本。

  《意见》还强调,各级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创办小微企业。“贷免扶补”、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统一调整为10万元,个人贷款在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1.5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贴息并简化手续。继续实施“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对微型企业投资规模达到10万元以上且实际货币投资达到7万元的,政府给予3万元的财政资金补助;创业者合伙创办企业的,可按合伙人数每人不超过10万元计算,给予总额不超过30万元的担保贷款支持,并按规定给予贴息。

  据了解,截至2014年底,云南省民营经济户数已超过200万户,创造的增加值占全省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46.5%,已成为云南省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撑、扩大就业的主要载体、财政收入的重要税源、富民强滇的重要力量。(记者 胡晓蓉)

  

编辑:罗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