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人社厅出台18条举措服务进城落户农民 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

26.02.2016  21:02

 

近日,省人社厅制定印发了《关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服务城镇化建设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意见》,取消了一些与人社部门有关的户籍条件限制,降低了进城落户门槛,提供了一些落户居民关注的便民惠民措施,使进城落户农民、转户居民可以享受到更多更实惠的就业、创业、社保等人社“礼包”,鼓励和引导农民进城落户,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使他们在职业和权利上与城镇户籍人口趋同,真正融入城市,成为真正的城镇居民。

云南省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35号)和省政府关于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重点任务分工反感》出台后,为适应全省新型城镇化和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要求,充分发挥人社工作服务和保障民生的积极作用,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及其他常住人口平等享受人社公共服务,省人社厅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有落户意愿的大学生、农民工、专家学者意见,深入社区、派出所等经办机构开展政策落地的反向梳理等,制定了《关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服务城镇化建设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意见》。

意见》共18条,涉及方便农民进城落户和落户后在就业帮扶、创业扶持、社会保险、人社综合服务等方面的惠民便民政策措施。《意见》规定了进城落户农民及其他常住人口在《就业创业证》的办理、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获得培训补贴、享受创业帮扶、申请“贷免扶补”创业担保贷款和培训补贴、参加和接续各项社会保险、军转安置、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评等其他人事人才综合服务等方面享有的权利和便捷措施,明确了进城落户农民及其他常住人口享受平等的人社公共服务,对促进农业人口城镇化,维护好进城落户农民权益,推动我省城镇化进程具有积极意义。

据悉,人社厅是我省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启动后,首家出台具体落地配套政策措施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