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明通小学踩踏案三名责任人获刑
05.06.2015 19:02
本文来源: 云南频道
中新社昆明6月5日电 (王艳龙)5日,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对明通小学踩踏事故案作出一审判决:该校校长李岚、副校长杨霖、体育教师李鹏程三人犯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分别被判处2年至1年不等有期徒刑。
2014年9月26日,昆明市盘龙区明通小学午休场所发生学生踩踏事故,导致6名小学生死亡、35人不同程度受伤。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校园安全责任事故。
明通小学校长李岚、分管后勤和安全工作副校长杨霖、体育教师李鹏程因涉嫌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于2014年9月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今年2月,盘龙区检察院将此三人提起公诉。
盘龙区法院认为,检方指控三被告犯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岚、杨霖、李鹏程在教育局人员的陪同下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故辩护人提出的各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法院予以采纳。
综合本案发生的原因,根据被告人李岚、杨霖、李鹏程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以及归案后的表现。法院分别以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被告人李岚有期徒刑二年;判处被告人杨霖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判处被告人李鹏程有期徒刑一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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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6.2015 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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