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明通小学踩踏案一审宣判 原校长获刑两年

05.06.2015  16:11

6月5日上午,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通报:合议庭已对昆明市明通小学踩踏案进行了一审宣判,明通小学校长李岚、副校长杨霖、体育老师李鹏程分别以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一年零六个月和一年。

2014年9月26日,昆明市盘龙区明通小学发生学生踩踏事故,造成6名小学生死亡,35名小学生受伤。明通小学校长李岚、分管后勤和安全工作副校长杨霖、体育老师李鹏程因涉嫌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于2014年9月29日归案。

盘龙区人民法院于今年4月24日公开审理了该案。审理查明,2004年,昆明市盘龙区明通小学将位于昆明市北京路明通巷10号校园内的教职工宿舍楼一单元二至七层的10套宿舍改变用途用于组织学生集中午休。被告人李岚作为该校校长,被告人杨霖作为该校分管后勤和安全工作的副校长,明知该宿舍楼作为学生午休楼使用明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小学校设计规范》等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隐患,且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并一直使用。

2014年9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李鹏程作为明通小学体育老师,违反体育器材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擅自将教学使用的两块海绵垫倚墙立放于午休楼一楼楼到处。26日14时许,该校一、二年级500余名小学生结束午休,在经过一楼过道返回教室上课时,因立放于过道的海绵垫倾倒在楼道上阻碍学生顺利通行,致大量学生相互叠加挤压,引发严重踩踏伤亡事故。

盘龙区人民法院认为,明通小学违反《中小学校设计规范》学生宿舍每室居住学生的规定,将普通居民住宅楼改变用途组织大量学生进行集中午休,形成楼道通行的事故隐患,违规立放于一楼楼道内的海绵垫倾倒后严重影响学生的实际通过需求,导致学生通过时发生叠加挤压,致使发生六名小学生死亡、三十五名小学生不同程度受伤的重大伤亡事故。

被告人李岚作为明通小学校长,对学校教育设施安全、规章制度的落实负有领导、督促之责,而疏于领导、监督落实,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酿成学生踩踏事故,具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被告人杨霖作为分管后勤和安全工作的副校长,在组织开展学校安全工作时,对校园内午休楼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组织辨识和排查,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被告人李鹏程作为体育教师,在组织田径训练后,将海绵垫置于午休楼一楼楼道处,对海绵垫失于监管,造成事故隐患,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检方指控被告人李岚、杨霖、李鹏程犯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

本案中,被告人李岚、杨霖、李鹏程在教育局人员的陪同下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故辩护人提出的各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法院予以采纳。综合本案发生原因,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以及归案后的表现,法院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分别以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被告人李岚有期徒刑两年,判处被告人杨霖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判处被告人李鹏程有期徒刑一年。(记者 李映青 卢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