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明通小学踩踏案一审宣判 原校长被判刑2年
云南网讯(记者 詹晶晶)6月5日,据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通报,昆明市明通小学踩踏案一审宣判,按照刑法有关规定,分别以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明通小学原校长李岚有期徒刑二年;判处明通小学原副校长杨霖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判处明通小学原体育老师李鹏程有期徒刑一年。
据通报,经审理查明,2004年,昆明市盘龙区明通小学将位于昆明市北京路明通巷10号校园内的教职工宿舍楼一单元二至七层的10套宿舍改变用途用于组织学生集中午休。被告人李岚作为该校校长,被告人杨霖作为该校分管后勤和安全工作的副校长,明知该宿舍楼作为学生午休楼使用明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小学校设计规范》等相关要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并一直使用。
2014年9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李鹏程作为昆明市盘龙区明通小学体育老师,违反体育器材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擅自将教学使用的两块海绵垫(每块长200厘米、宽150厘米、高30厘米)倚墙立放于午休楼一楼楼道处。2014年9月26日14时许,该校一、二年级500余名小学生结束午休,在经过一楼过道返回教室上课时,因立放于过道的海绵垫倾倒在楼道上阻碍学生顺利通行,致大量学生相互叠加挤压,引发严重踩踏伤亡事故。此次事故共计造成六名小学生死亡,三十五名小学生受伤,其中五人达轻微伤。经法医检验及鉴定:和某某(女,6岁)、孙某某(女,6岁)、廖某某(女,6岁)、张某某(男,7岁)、李某(男,6岁)、李某某(男,6岁)六名学生系胸腹部被挤压窒息死亡。2014年9月29日,被告人李岚、杨霖、李鹏程归案。
盘龙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明通小学违反《中小学校设计规范》学生宿舍每室居住学生的规定,将普通居民住宅楼改变用途组织大量学生进行集中午休,形成楼道通行的事故隐患,违规立放于一楼楼道内的海绵垫倾倒后严重影响学生的实际通过需求,导致学生通过时发生叠加挤压,致使发生六名小学生死亡、三十五名小学生不同程度受伤的重大伤亡事故。被告人李岚作为明通小学校长,对学校教育设施安全、规章制度的落实负有领导、督促之责,而疏于领导、监督落实,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酿成学生踩踏事故,具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被告人杨霖作为分管后勤和安全工作的副校长,在组织开展学校安全工作时,对校园内午休楼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组织辨识和排查,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被告人李鹏程作为体育教师,在组织田径训练后,将海绵垫置于午休楼一楼楼道处,对海绵垫失于监管,造成事故隐患,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岚、杨霖、李鹏程犯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
据盘龙区人民法院通报,本案中,被告人李岚、杨霖、李鹏程在教育局人员的陪同下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故辩护人提出的各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我院予以采纳。综合本案发生的原因,根据被告人李岚、杨霖、李鹏程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以及归案后的表现,盘龙区人民法院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分别以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被告人李岚有期徒刑二年;判处被告人杨霖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判处被告人李鹏程有期徒刑一年。
办案法官表示,在此案的审理过程中,心情是沉重的,六朵含苞待放的花朵就此陨落,六个美满幸福的家庭就此两隔,造成了无法挽回的严重后果。这让人感到痛心,更令人深思。死者已逝,比制裁更重要的是如何防止此类悲剧的再次发生。
“未雨绸缪胜于亡羊补牢,事前防范优于事后补救。校园安全工作应注重事前预防。”法官建议,一方面要面向中小学生及幼儿开展安全知识普及活动,提高其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另一方面相关部门要加强校园安全工作的检查、整改力度,避免类似明通小学安全事故的再次发生。小学生是祖国的花朵和希望,缺乏必要的自我保护能力,需要全社会给予更多的关注,保护学生生命安全是每一位成年人义不容辞的责任。
“希望社会各界更加重视校园安全,更加关心青少年的平安健康成长,在全社会营造出重视校园安全的良好氛围和促进校园安全的强大合力,倡导并推动建立起一个由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多方参与、积极互动的校园全防范体系,为少年儿童的平安健康成长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