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百城价格指数”发布 昆明房价3个月来首次下跌

02.08.2016  21:42

1日,中国指数研究院报发布国内100个城市新建住宅的全样本调查数据。今年7月,全国100个城市(新建)住宅平均价格为12009元/平方米,环比上涨1.63%,涨幅较上月扩大0.31个百分点。从涨跌城市个数看,66个城市环比上涨,30个城市环比下跌,4个城市持平。北京、上海等十大城市(新建)住宅均价为22945元/平方米。昆明7月房价环比下跌0.37%,均价7590元/平方米。

昆明房价环比

3个月来首次下跌

整体来看,7月百城住宅均价环比、同比涨幅均有所扩大,环比连续15个月上涨,同比连续12个月上涨。

展望未来,26日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抑制资产泡沫,各地围绕房地产信贷政策等方面的调整存在可能;针对市场的分化趋势,地方调控政策将更加注重差异化,部分热点城市将进一步从严从紧管控,三、四线城市则继续聚焦去库存。从土地市场看,随着热点城市对地王现象监管力度的加强,土地市场将有所降温。在多方面稳房价、控风险的政策基调下,百城整体房价将继续保持平稳上涨。

从数据分析看,昆明市7月新建住宅价格环比下跌0.37%,均价7590元/平方米。相比6月,昆明7月房价每平方米略跌了28元。值得关注的是,此次昆明房价环比出现下跌,是继4月、5月、6月连续3个月环比上涨以来首次出现下跌。而西南4城昆明、南宁、贵阳及成都房价中,唯独昆明房价环比出现下跌。

7月卖房套数

比6月少了2127套

在房价“降温”的同时,7月昆明商品房成交量也走了下坡路。来自昆明市房产信息网统计数据显示,7月1日至31日,昆明主城区共成交各类商品住房8618套(7月31日成交数据缺失),日均成交套数为287套,相比6月的10745套,减少了2127套,环比跌幅为19.8%。相比去年同期平均每天少卖房57套。

对于未来昆明房地产市场走向,云南财经大学不动产投融资研究中心主任周大研分析认为,下半年昆明楼市在“去库存”基调下,政策面将趋向宽松,市场也仍会受益于多重利好,并在一线城市逐渐回暖的带动下,整体趋稳向好,且成交量有望回升。不过,眼下昆明库存压力仍大,房价不可能反弹太大。此外,周大研还表示,未来多数开发商面临的资金困难局面会更加突出,行业集中度也将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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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4种情形   暂不能登记不动产

持有旧的产权证不用专程去换新证

昆明市不动产登记从6月30日全面启动以来,经过一个月的实施,各类历史遗留问题集中凸显,经梳理汇总,目前昆明市有4类情形暂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

昆明市国土资源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昆明市有4类情形暂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

一、小产权房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因规划、土地、消防等手续不完善或违规,原来按照规定不能办理房产证和土地证的,实施不动产登记后,也暂不能进行不动产登记。需由开发商或单位先行完善相关手续后,再按照规定办理登记;

三、涉及原8?31土地上建盖住宅,对已办理并取得房产证,但未按照规定完善8?31用地手续的,暂不能进行登记;

四、部分小区住户已经办理了房产证,但因规划、土地等手续不完善,如存在少批多用、建房范围超出大土地证发证范围少征多用、建房范围超出原土地证发证范围的;部分老旧小区无土地、规划、建设手续和资料的,也暂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

为保护产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不动产登记工作顺利过渡,对目前昆明市存在的暂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各类历史遗留问题,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目前正对相关问题进行分类梳理和汇总,并依法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和建议,上报市政府决策后正式执行。

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即权利不变动、簿证不更换,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倡议广大市民已经持有旧的产权证不用专程去换成新的不动产权证书,尤其是一些老旧小区的房产和土地信息还没有落宗、挂接,建议没有房产买卖、过户、赠予、抵押等业务的市民,不用办理不动产登记。

将最大限度缩短办理时限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新系统、新流程启用的初期,因房产、土地登记数据原来未完全电子化和矢量化,而且标准不一,部分信息缺失。按照新的不动产登记要求,需进行大量的信息录入、数据整理和整合、权籍调查及系统调试。

为避免误登、错登,确保登记规范、安全,目前办理时限暂时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执行。在下一步工作中,为方便权利人,将进一步简化程序、优化流程,最大限度缩短办理时限。需要提醒广大市民注意的是,此条所规定的审查时限并不包括公告的时间,按照法律法规有明确的规定需要公告的,公告的时间应当另行计算。

申请人在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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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登记的4种情况

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如小产权房。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即权属争议未解决前不予登记。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如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地役权的期限、抵押权的期限等。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如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未按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土地价款的;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申请登记的;无合法用地批准等土地登记申请要件的;对经营性用地没有按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的;协议出让地价低于出让底价的;违反规划改变土地用途的;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而设定抵押的;异议登记期间未经异议登记权利人同意,申请办理抵押登记的;查封登记解除前申请办理抵押登记等。

来源:都市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