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行《昆明市开锁服务业治安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的1号公告

06.10.2014  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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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增强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和《昆明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规定》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昆明市公安局决定举行《昆明市开锁服务业治安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事项   对《昆明市开锁服务业治安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是否适当,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听证时间   听证会拟定于2014年8月14日(星期四)下午14:00至16:00时。   三、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和旁听人   (一)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   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名额为15至20人,其中:   1.本市年满18周岁的公民10至12人,从申请报名人员中选择确定。   2.本市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5至8人。   3.第1项或者第2项申请报名人员不足时,由市公安局邀请产生。   (二)听证旁听人   听证旁听人名额为5人以内,在申请作为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而未被选取的人员或者邀请人员中确定。   四、报名时间、方式和要求 凡在本市居住或者工作且年满18周岁的公民,均可向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二大队报名,申请作为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可以开始报名。报名截止时间为2014年8月5日17:00时。 报名采用信函、传真或者网上报名方式。报名信函寄至昆明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二大队(邮政编码:650224),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听证报名”字样;报名电话:0871-65848633、65849092;传真0871-65848633;网上报名请登录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网站(网址: http://ygzf.yn.gov.cn/tingzheng/login.jsp ),以及市公安局门户网站(网址:www.kmga.gov.cn),下载并填写报名表,用电子邮件发送至[email protected]。采用信函、传真报名的也可使用此报名表。   报名人应当写明本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文化程度、公民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及职务、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和报名参加听证会的主要理由。   五、听证会参会通知   市公安局将于2014年8月6日前核实并确定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和旁听人等听证会参会人员名单,在昆明市电子政务门户网站、昆明市政府法制办网站、昆明市公安局网站和昆明日报上公布听证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听证主持人、听证人(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等听证会参会人员名单,并将《昆明市开锁服务业治安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资料送达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   听证会参会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支持本单位经确定的人员按时参加听证会。 六、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 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14年8月1日—8月14日。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提出修改意见。修改意见请于2014年8月14日17:00以前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信件等方式反馈到昆明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二大队。 联系地址:昆明市霖雨路107号,邮编:650224 联系人:高文波、何晓东 联系电话:0871-65849107、65849092 邮箱: [email protected]   特此公告                                                                           昆明市公安局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公民参加听证会申请表 (申请参加2014年8月14日听证会)
    申请人姓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件   证件号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职业   职务  
    能听懂的语言 (请选择) □ 1. 普通话 能流利表达的语言 (请选择) □ 1. 普通话
    □ 2.昆明方言 □ 2.昆明方言
    简 要 工 作 经 历
             
    申请人签名   申请日期 2014年  月  日
    说明: 1. 本表仅供参加2014年8月14日听证会使用。 2. 申请人提交申请表时,必须提供身份证件原件以供核对。 3. 听证机关有权根据申请情况,确定参加听证会代表。 4. 被确定作为听证会代表的,申请人必须亲自参加听证会,不得委托他人参加。   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听证会申请表 (申请参加2014年8月14日听证会)

    申请人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职务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通信地址  
    代理人姓名   联系电话  
    代理人身份证件   证件号  
    能听懂的语言 (请选择) 1、普通话 2、昆明方言 能流利表达的语言 (请选择) 1、普通话 2、昆明方言
    单位主要业务内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名 加盖单位公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 1、本表仅供参加2014年8月14日听证会使用。 2、申请人提交申请表时,必须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供核对。 3、委托代理人参加的,必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并提交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供核对。 4、听证机关有权根据申请情况,确定参加听证会代表。         昆明市开锁服务业治安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开锁服务业治安管理,规范经营秩序,有效防范、打击利用开锁技术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昆明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开锁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昆明市公安局是本市开锁服务业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具体负责辖区内开锁服务业的治安管理。 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开锁服务业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公安机关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严格准入、适度控制、合理布局、满足需求”的原则,结合本地行政区域面积、经济发展水平,科学合理规划本区域内开锁服务经营主体数量,严格审核审批,切实做好开锁服务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严格开锁技术从业人员准入审核,严格审核开锁技术从业人员有无违法犯罪情况,利用“从业人员信息核查平台”对开锁技术从业人员信息进行全面采集。 第六条  公安机关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昆明市锁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指导,由协会引导开锁服务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开锁服务流程,树立开锁服务从业人员的良好形象,提升开锁服务业的社会诚信度。 第七条  协会应当按照“统一培训、统一标识、统一模式”的要求,统一组织开锁技术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对培训合格的人员颁发培训合格证和开锁服务卡,开锁服务卡上载明开锁技术从业人员的照片、姓名、性别、民族、开锁服务企业名称、居民身份证号和统一编码;统一开锁技术从业人员工作服的款式、颜色,统一佩戴开锁服务卡;统一开锁服务规范、流程。 第八条  经营开锁服务业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合法、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设施; (二)经营主体为企业法人; (三)开锁技术从业人员不少于3人(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经开、高新、度假区不少于5人); (四)法定代表人和开锁技术从业人员无因利用开锁技术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刑事处罚的情形; (五)开锁技术从业人员经公安机关采集信息,并经协会培训合格。 第九条  经营开锁服务业需取得经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核发的《特种行业治安许可证》,申领《特种行业治安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书面材料: (一)开办申请; (二)经营场所的合法证明材料;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已注册为企业法人的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四)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 (五)法定代表人和开锁技术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 (六)协会对开锁技术从业人员的培训合格证; (七)开锁设备工具清单及照片; (八)经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法定代表人和开锁技术从业人员无利用开锁技术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刑事处罚的查询证明; (九)经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开锁技术从业人员信息采集证明; (十)开锁业务承接制度、开锁设备工具管理制度、档案保管制度、保密制度等管理制度。 第十条  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核发《特种行业治安许可证》,取得《特种行业治安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开锁服务业经营者、开锁技术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范: (一)承接开锁业务时,应当确认委托人拥有闭锁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不能确认的不得提供服务,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二)开锁技术人员在提供开锁服务时,应当向委托开锁人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开锁服务卡,并如实填写《开锁服务记录单》(一式三联),由委托开锁人、开锁技术人员分别签名、注明联系方式,签字后分别交委托开锁人、开锁服务企业、协会留存备查,留存期不少于12个月; (三)为机动车或者保密、金融等重要部门提供开锁服务的,必须有第三方见证人在场; (四)对委托人的身份和财产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五)不得出售、出借专用开锁工具。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开锁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培训和教育,增强开锁服务从业人员的法制意识。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协会向社会公布开锁服务企业服务电话,接受群众的监督、建议,规范开锁服务业经营秩序。 加大对开锁业的监管力度,掌握开锁企业的经营、管理情况,及时查处、取缔违法违规经营的开锁企业,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昆明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 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次会议
    原标题: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次公安局
    夏季治安打击整治 | 与安全相关的事绝不能开玩笑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及全省安全防公安局
    他们如果开玩笑,绝对是“国际玩笑”
    编者按:他们是公安机关一个很有特点的警种,公安局
    老党员“吴大爹”
    嘭嘭嘭……一串震耳欲聋的连发枪声后,上组撤退,公安局
    提醒昆明出租房屋房东注意! 已经有人“不听劝”被拘留!
    为坚决贯彻落实公安部、云南省公安厅、昆明市公安局关公安局
    跑分!百万!!团灭!!!
    为坚决贯彻落实公安部云南省公安厅、昆明市公安局关于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