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州市级及以上城市今年起水龙头水质每季度公开

31.01.2016  09:21

2017年底,昆明市城市建成区要基本消除黑臭水体”“供水厂出水、用户水龙头水质等指标,州市级及以上城市自今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要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省政府近日印发《云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简称《方案》),明确了未来几年全省水污染防治目标和措施。

加强对企业管理

●依法淘汰落后产能

按照国家有关产业技术政策,分年度制定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定期向社会发布淘汰名单、工作计划及任务完成情况。

●推动污染企业退出

2016年底,完成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企业的排查。

2020年底,依法关闭或完成搬迁改造。

●取缔“十小”企业

2016年3月底,完成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小型工业企业的排查工作。

2016年底,依法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炼焦、造纸、炼油、炼砷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在焦化、氮肥、制糖、造纸、有色金属、农药、制革等行业开展专项环境治理,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

●严控高耗水高污染行业

滇中缺水地区,滇池、异龙湖、星云湖、杞麓湖、鸣矣河、龙川江、螳螂川流域等水污染严重地区,以及南盘江、元江、沘江、盘龙河等流域内,严格控制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

定期公布“黑名单

●排污单位达标排放

将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排污单位应采取措施确保稳定达标;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

今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

●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2020年底,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达到相应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昆明市、昭通市、曲靖市、玉溪市、红河州、大理州、丽江市需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

●促进再生水利用

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和保障性住房,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

2020年底,昆明、楚雄等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

●加强配套管网建设

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

2017年底,昆明市城市建成区基本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2020年底,其他城市建成区基本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加强对湿地保护

●措施

严格湿地红线保护,加快推进省级重要湿地认定,加大高原湿地的保护与恢复,加快建立湿地监测体系。

●目标

2018年底,完成省级重要湿地认定,启动一般湿地认定工作,完善湿地保护体系。

2017年底,全省42%的自然湿地面积得到有效保护,自然湿地总面积不低于40万公顷。

2020年底,自然湿地面积保护率达45%,自然湿地总面积不低于42万公顷,退化湿地修复面积超过3万公顷。

2020年底,基本建成湿地监测网络,建立和完善湿地资源数据库,对湿地资源实行动态管理。

记者 期俊军(春城晚报)

加强水质保护

整体目标

2020年,纳入国家考核的地表水优良水体 (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由66.0%提升至73.0%以上。消除滇池等6个劣Ⅴ类水体,丧失使用功能 (劣于Ⅴ类)的水体断面比例由12.0%下降至6.0%以内。

整治城市黑臭水体

措施

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

目标

2017年底,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昆明市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

2018年底,州市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

加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

目标

2017年底,对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实现防护隔离。

2020年底,昭通、红河、文山、西双版纳、德宏、临沧等6个单一水源供水州市级城市基本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

饮用水供水监管

措施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行政区域内从水源地到水龙头的全过程监管体系。

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

目标

州市级及以上城市自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

2018年起,所有县级及以上城市饮水安全状况信息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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