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的决定

09.10.2016  14:37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的决定

(2016年9月29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一、将第五条改为第三条,修改为:“抚仙湖的保护和管理工作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统一管理、综合防治、全面保护、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二、将第四条改为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抚仙湖最高蓄水位为1723.35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最低运行水位为1721.65米。

三、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澄江县、江川区、华宁县(以下简称沿湖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抚仙湖保护工作。

第三款中的“各镇人民政府”修改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四款修改为:“玉溪市和沿湖县区(以下简称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国土、环保、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抚仙湖的保护工作。

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鼓励抚仙湖保护范围内的村民委员会(社区)和村(居)民小组通过制定村规民约等方式,组织和引导村(居)民参与抚仙湖保护。

四、将第八条、第九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玉溪市人民政府设立抚仙湖管理机构,对抚仙湖实施统一保护和管理,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

“(二)组织编制抚仙湖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制定抚仙湖水量年度调度计划,由玉溪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制定抚仙湖保护管理措施,报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执行年度取水总量控制计划,管理海口节制闸和隔河调节闸,在抚仙湖一级保护区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发放取水许可证,征收水资源费;

“(五)制定抚仙湖渔业发展规划、捕捞控制计划,规定捕捞方式和网具规格,登记、检验渔业船舶,发放捕捞许可证、垂钓证,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六)发放非机动船入湖许可证,负责水上安全管理工作;

“(七)组织抚仙湖保护、治理、开发、利用的科学研究;

“(八)配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立抚仙湖水质监测、预警制度;

“(九)在抚仙湖一级保护区设置界桩、标识标牌;

“(十)在抚仙湖一级保护区集中行使水政、环保、渔政、水运及海事等部门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其实施方案由玉溪市人民政府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玉溪市人民政府在沿湖县区设立的抚仙湖管理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承担抚仙湖保护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五、将第十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市、县区抚仙湖保护和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征收的抚仙湖资源保护费、水资源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按照规定上缴财政。

六、删除第二章章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