勐海县2名“全能神”邪教成员犯破坏法律实施罪获刑

22.03.2016  20:04

    近日,西双版纳州勐海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赵某某、张某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勐海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年,查获并依法没收全能神教书籍36本、光盘174张、手写材料43份、印刷材料163份、笔记本4本。

    经审理查明,自2003年开始,赵某某经已故妇女李某某的传教,开始信仰“全能神”邪教,并陆续收到该人赠予的大量全能神邪教书籍、光盘。后其主动向周围村民、亲属传播“全能神”邪教,宋某某(化名:老刘)、黄某某(化名:老王)、胡某甲(化名:多大兴)、胡某乙(化名:小珍)以及张某(化名:刘芳和至萍)等先后参加“全能神”邪教组织。

    2013年,因信徒增多,版纳辖区的邪教组织决定在勐海辖区成立“勐海教会”,由赵某某负责管理,张某协助“勐海教会”的日常活动、集会以及发展成员。赵某某、张某两人定期、定点在勐海镇木材公司(黄某某自建房)、勐海镇曼贺村旁边灶台鱼餐厅附近出租房(赵某某母亲家)等秘密地点组织或参加信徒开展的“全能神”邪教宣传品学习交流活动。2013年,赵某某、张某组织信徒在勐海至打洛方向一家“农家乐”搞“大帮轰”非法集会。 2013年6月,张某、赵某某商量从“勐海教会”中拿出2000元作为“洛拉教会”在缅甸勐拉举办“大帮轰”集会的筹办资金。2015年9月7日,勐海县公安局民警在赵某某卧室内查获全能神教书籍36本、光盘174张、手写材料43份、印刷材料163份,笔记本4本。经鉴定,上述书籍、光盘、宣传材料系“全能神”邪教组织的宣传资料。

    法院认为,赵某某、张某参加邪教组织“全能神”,并在“勐海教会”中起负责作用,任“带领”或“组长”,期间,二被告人对“全能神”邪教组织进行宣传活动,带领信徒秘密集会,学习、传播“全能神”邪教不法言论,组织非法“大帮轰”集会,破坏法律实施,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告人张某在本案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处理。

    “全能神”教是中国明令禁止的邪教组织,但依然有一些不法分子在制作大量邪教宣传品,组织人员传播,以身试法,此种行为不仅与科学发展观相矛盾,与依法治国背道而驰,而且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会给家庭带来巨大的伤害。作为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我们应当相信科学,相信法律,依法行事,健康生活,反对邪教,唯有如此,才能从根本上遏制诸如本案二被告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才能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才能让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都市时报 记者庞继光 通讯员李玲)

编辑:周智宇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