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
27.02.2018 23:05
本文来源: 发改委
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
(2018年2月11日)
城乡社区是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城乡社区治理事关党和国家大政方针贯彻落实,事关居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城乡基层和谐稳定。为实现党领导下的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全面提升我省城乡社区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和组织化水平,促进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精神,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基层党组织建设为关键、政府治理为主导、居民需求为导向、改革创新为动力,健全体系、整合资源、增强能力,进一步完善城乡社区治理体制,努力把我省城乡社区建设成为和谐有序、绿色文明、创新包容、共建共享的幸福美丽家园,为我省建设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提供良好的基础保障。
(二)总体目标
坚持“党的领导、固本强基,以人为本、服务居民,改革创新、依法治理,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城乡社区治理体制机制,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到2020年,基本形成基层党组织领导、基层政府主导的多方参与、共同治理的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城乡社区治理体制更加完善,城乡社区治理能力显著提升,城乡社区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再过5到10年,城乡社区治理体制更加成熟定型,城乡社区治理能力更为精准全面,促进自治、法治、德治有机融合,为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基层政权提供有力支撑,为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
二、健全城乡社区治理体系
(一)发挥基层党组织作用。党的基层组织是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基础。要把加强基层党的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作为贯穿社会治理和基层建设的主线,以改革创新精神探索加强基层党的建设引领社会治理的路径。加强和改进街道(乡镇)、城乡社区党组织对社区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城乡社区全面贯彻落实。推动管理和服务力量下沉,引导基层党组织强化政治功能,聚焦主业主责,推动街道(乡镇)党(工)委把工作重心转移到基层党组织建设上来,转移到做好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工作上来,转移到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公共环境上来。加强社区服务型党组织建设,抓实在职党员到社区报到等有效措施,着力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更好地服务改革、服务发展、服务民生、服务群众、服务党员。要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把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在街道(乡镇)、城乡社区积极构建区域化党建工作格局,整合街道社区、驻社区单位、各个行业和各个领域党组织的力量,通过签订共建协议、建立党建联席会议制度等,推动形成街道(乡镇)、城乡社区与驻社区单位共建互补的党建工作新格局。大力推进商务楼宇、各类园区、商圈市场、网络媒体等的党建覆盖,进一步优化党组织设置,理顺隶属关系,规范组织生活,实现城市新兴领域党建工作全覆盖。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民自治机制、民主协商机制、群团带动机制、社会参与机制,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及时帮助解决基层群众自治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加强城乡社区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城乡社区延伸。
(二)发挥基层政府主导作用。省级有关部门要牵头制定县(市、区)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在社区治理方面的权责清单;依法厘清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权责边界,明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承担的社区工作事项清单以及协助政府的社区工作事项清单。社区工作事项清单以及协助政府的社区工作事项清单之外的其他事项,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可通过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购买服务方式办理。各县(市、区)要建立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履职履约双向评价机制。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城乡社区治理主导职责,加强对城乡社区治理的政策支持、财力物力保障和能力建设指导。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
(三)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基础作用。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规范化建设,合理确定其管辖范围和规模。促进基层群众自治与网格化服务管理有效衔接。加快推进工矿企业所在地、国有企业、国有农(林)场、城市新建住宅区、流动人口聚居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组建工作。加强国有企业、国有农(林)场社区管理,将社区的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同步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建设体系,实现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全覆盖。完善城乡社区民主选举制度,通过依法选举稳步提高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中本社区居民比例,促进常住居民和流动人口有效参与居住地社区选举,依法保障非户籍居民享有选举权利和基本公共服务权益。建立户籍居民和常住非户籍居民共同参与的议事协商机制。建立健全居务监督委员会,推进居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充分发挥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在城乡社区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弘扬公序良俗。
(四)发挥社会力量协同作用。积极引导建立驻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力量和市场主体等多元参与的社区治理体系。推进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三社联动”,发挥三方优势,完善社区组织发现居民需求、统筹设计服务项目、支持社会组织承接、引导专业社会工作团队参与的工作体系。健全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的工作机制,制定完善孵化培育、人才引进、资金支持等扶持政策,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大力发展在城乡社区开展纠纷调解、健康养老、教育培训、公益慈善、防灾减灾、文体娱乐、邻里互助、居民融入及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的社区社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鼓励和支持建立社区老年协会,搭建老年人参与社区治理的平台。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开发社会工作岗位,建立“社工+志愿者”服务体系。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强化社会责任意识、规则意识、奉献意识。增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持农村社区建设能力。
三、提升城乡社区治理水平
(一)增强社区居民参与能力。提高社区居民议事协商能力,推动形成多方参与、平等沟通、既有民主又有集中、既尊重多数人意愿又保护少数人合法权益的城乡社区协商机制。扩大居民有序政治参与,保证居民依法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凡涉及城乡社区公共利益、公共事务、公共安全和群众健康、生态环境等关乎居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原则上由社区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牵头,组织居民和利益有关方进行协商,充分保障社区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决策权。探索村(居)民小组协商和管理的有效方式,支持和帮助居民群众养成协商意识、掌握协商方法、提高协商能力,推动社区协商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探索将居民群众参与社区治理、维护公共利益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推动学校普及社区知识,参与社区治理。拓展流动人口有序参与居住地社区治理渠道,丰富流动人口社区生活,促进流动人口社区融入。
(二)增强社区服务供给能力。加快城乡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城乡社区服务机构,着力增加农村社区特别是贫困地区社区的公共服务供给,按照公共服务逐步实现均等化要求,编制城乡社区公共服务指导目录,做好与城乡社区居民利益密切相关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卫生计生、教育事业、社会服务、住房保障、文化体育、公共安全、公共法律服务等公共服务事项。将城乡社区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政策措施,按照有关规定选择承接主体。创新城乡社区公共服务供给方式,推行首问负责、一窗受理、全程代办、服务承诺等制度。改善城乡社区医疗卫生条件,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站设施改造、设备更新、人员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合理规划、建设完善、综合利用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空间,积极开展以生产互助、养老互助、救济互助等为主要形式的农村社区互助活动。加快推进电商平台进社区工作,不断扩大社区电子商务覆盖领域和服务范围。整合政务服务资源,拓展平台为民服务事项,为社区居民办事提供方便。鼓励和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参与社区服务业,支持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网点向城乡社区延伸。
(三)增强社区文化引领能力。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转化为人们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为广大社区居民提供精神指引。大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深入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蕴含的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结合时代要求继承创新,发展各具特色的城乡社区文化,丰富城乡居民文化生活,培育具有社区特点、体现时代特色的社区精神。引导文化机构、团体到城乡社区拓展服务,支持社区群众自办文化,依托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兴办读书社、书画社、文艺俱乐部,组建演出团体、民间文艺社团、健身团体以及个体放映队等。发展本土文化,发现和培养各类文化人才。广泛开展形式多样、具有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的社区文化活动。深入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建立健全社区道德评议机制,发现和宣传社区道德模范、好人好事,大力褒奖善行义举,在城乡社区广泛深入开展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加强民族团结,建立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社区。加强城乡社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整合宣传文化、党员教育、科学普及、普法教育、体育健身等服务功能,统筹建设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完善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网络,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因地制宜设置社区发展陈列、非物质文化遗产、社区史室等特色文化展示设施。加强社区教育,积极开展理想信念教育,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推进学习型社区建设,鼓励各级各类学校教育资源向周边居民开放,建立健全城乡一体的社区教育网络。
(四)增强社区依法办事能力。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适时修订《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研究制定社区治理有关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有立法权的地方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城乡社区治理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推进法治社区建设,发挥警官、法官、检察官、大学生村官、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区工作者作用,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法律进社区活动,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提高社区依法办事能力,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努力在社区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依照《宗教事务条例》加强基层宗教事务管理,协助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的服务和管理。
(五)增强社区矛盾纠纷化解能力。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完善利益表达机制,建立健全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社区制度,强化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畅通群众理性合法表达诉求的渠道。加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完善心理疏导机制,依托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专业社会组织,加强对城乡社区社会救助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困境儿童、精神障碍患者、社区服刑人员、刑满释放人员、戒毒康复人员和留守儿童、妇女、老人等群体的人文关怀、精神慰藉和心理健康服务。重点加强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和农村社区的有关机制建设。完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健全城乡社区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引导人民调解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员、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等专业队伍,在调解物业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家事纠纷、邻里纠纷和信访化解等领域发挥积极作用,妥善处理涉民族宗教因素案(事)件。推进平安社区建设,加强社区综治中心建设,以综治信息化为支撑,整合各方资源力量,深化拓展网格化服务管理,提升社区治理精细化水平。加快社会治安防控网建设,深化城乡社区警务战略,强化警务辅助力量和群防群治队伍建设,全面提高社区治安综合治理水平,防范打击黑恶势力扰乱基层治理。
(六)增强社区信息化应用能力。提高城乡社区信息基础设施和技术装备水平,加强一体化社区公益性信息服务设施建设。依托“互联网+政务服务”等有关重点工程,加快城乡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建设,最大限度地集成不同层级、不同部门、分散孤立、用途单一的各类业务信息系统,实现一号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逐步实现城乡社区公共服务事项的全人群覆盖、全口径集成和全区域通办。实施“互联网+社区”行动计划,加快互联网与社区治理和服务体系的深度融合,充分吸纳社区社会组织、社区服务企业信息资源,主动运用社区各类新媒体引导社区居民密切日常交往、参与公共事务、开展协商活动、组织邻里互助,探索网格化社区治理和服务创新模式。实施“雪亮工程”,加快推进城乡社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提升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按照分级分类推进新型智慧城市建设要求,务实推进设施智能、服务便捷、管理精细的智慧社区信息系统建设,实现服务项目、资源和信息的多平台交互和多终端同步。加强农村社区信息化建设,结合信息进村入户和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积极实施“网络扶贫行动计划”,推动扶贫开发兜底政策落地。
四、补齐城乡社区治理短板
(一)加快改善社区人居环境。完善城乡社区基础设施,建立健全农村社区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行、管护和综合利用机制。加快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社区城镇棚户区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推动社区危旧房屋抗震加固改造,使之达到当地抗震设防标准要求,确保社区建筑抗震安全;加强对农村自建房的抗震设防等技术指导,加大村镇建设管理和农村建筑工匠培训、管理力度。开展城乡社区人居环境整治行动,做好城市社区绿化美化净化、垃圾分类处理和回收利用、社区燃气和供水管网保养维护、公厕建设和管理、噪声污染治理、水资源保护及再生利用等工作。以建设美丽宜居乡村为导向,加强农村社区环保设施建设和村容村貌改善,着力解决农村社区垃圾收集、污水排放、秸秆焚烧以及散埋乱葬等问题,动员各方力量,整合各种资源,强化各项举措,加快补齐农村人居环境突出短板。大力引导城乡居民增强环保意识,广泛发动居民群众和驻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参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区。推进健康城市和健康村镇建设,加强住宅(小)区、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建设和老旧小区适老化改造,推动形成老年宜居环境。强化社区风险防范应急管理,加强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和专项处置方案,开展社区防灾减灾科普、反恐怖防范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居民风险防范意识,提升居民应急避险和自救互救技能。推动应急救援力量向基层下沉、延伸,组织建立基层社区应急救援队伍,并加强培训和指导,提高基层组织的应急处置能力,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熟悉情况、响应快速的应急处置优势。有序组织开展社区应对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提高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的预防和处置能力。加强消防宣传和消防治理,提高火灾事故防范和处置能力,积极推进消防安全社区建设。
(二)加快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将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以县(市、区)为单位,依据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规范建设、综合利用”的原则,采取新建、改造、购置、项目配套、整合共享、开发商和驻社区单位无偿提供等方式,原则上按照每百户居民不低于3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逐步实现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全覆盖。加快贫困地区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推进易地搬迁安置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全覆盖。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做好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不动产登记。创新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运营机制,通过居民群众协商管理、委托社会组织运营等方式,提高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利用率。落实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水电、燃气价格优惠政策。
(三)加快优化社区资源配置。组织开展城乡社区规划编制试点,落实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加强与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衔接,科学确定社区发展项目、建设任务和资源需求。探索建立基层政府面向城乡社区的治理资源统筹机制,推动人财物和责权利对称下沉到城乡社区,增强城乡社区统筹使用人财物等资源的自主权。探索建立社区公共空间综合利用机制,合理规划建设文化、体育、商业、物流等自助服务设施。引导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力量和市场主体向城乡社区居民开放文化、教育、体育等活动和服务场所。注重运用市场机制优化社区资源配置。
(四)加快推进社区减负增效。依据社区工作事项清单建立社区工作事项准入制度,应当由基层政府履行的法定职责,不得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承担,不得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为行政执法、拆迁拆违、环境整治、城市管理、招商引资等事项的责任主体。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事费配套”的原则,依法需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协助的工作事项,有关部门应当为其提供相应的工作经费和必要工作条件。进一步清理规范基层政府各职能部门在社区设立的工作机构和加挂的各种牌子,精简社区会议和工作台账。全面清理各级政府部门在开展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过程中,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的各类证明材料。实行基层政府统一对社区工作进行综合考核评比,各职能部门不再单独组织考核评比活动,取消对社区工作的“一票否决”事项。建立社区工作准入长效机制,各级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社区工作准入制度实施监督检查。
(五)加快改进社区物业服务管理。加强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对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议事协调机制。探索在社区居民委员会下设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督促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职责。探索完善业主委员会的职能,依法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探索符合条件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通过法定程序兼任业主委员会成员。探索在无物业管理的老旧小区依托社区居民委员会实行自治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应规范农村社区物业管理,研究制定物业管理费管理办法;探索在农村社区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社区物业服务。探索建立社区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队。
五、强化组织保障
(一)完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城乡社区治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完善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城乡社区治理工作格局。省、州(市)、县(市、区)分级建立党委和政府研究决定城乡社区治理工作重大事项制度,完善城乡社区治理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定期研究城乡社区治理工作。州(市)、县(市、区)党委书记要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职责,街道党工委书记、乡镇党委书记要履行好直接责任人职责。要把城乡社区治理工作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指标体系,纳入州(市)、县(市、区)、街道(乡镇)党(工)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逐步建立以社区居民满意度为主要衡量标准的社区治理评价体系和评价结果公开机制。省级有关部门要根据任务分工,协同配合,结合部门职能,认真研究推进城乡社区治理的办法措施,在资金支持、项目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加大对社区的扶持力度,特别是要加大对贫困地区社区治理工作的支持力度,共同推进城乡社区治理。省、州(市)、县(市、区)建立定期督促检查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推动社区治理与服务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完善资金保障机制。建立城乡社区治理资金保障机制,努力建立政府投入和引导、社会力量支持、社区自我补充相结合的多元投入机制,增强城乡社区治理工作保障能力。在整合中央和省级资金的基础上,积极统筹各级各部门投入城乡社区符合条件的有关资金用于城乡社区治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断拓宽城乡社区治理资金筹集渠道,鼓励采取慈善捐赠、设立社区基金会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城乡社区治理领域。创新城乡社区治理资金使用管理机制,有序引导居民群众参与确定资金使用方向和服务项目,全过程监督服务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
(三)完善社区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机制。将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纳入各级人才发展规划,各地区要结合实际制定社区工作者队伍发展专项规划和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把城乡社区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成员以及其他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纳入社区工作者队伍统筹管理。加强城乡社区党组织带头人队伍建设,选优配强社区党组织书记,加大从社区党组织书记中招录公务员和事业编制人员力度,注重把优秀社区党组织书记选拔到街道(乡镇)领导岗位,推动符合条件的社区党组织书记或班子成员通过依法选举担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人或成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由基层政府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设岗招聘,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统一管理,社区组织统筹使用。加强对社区工作者的教育培训,对获得社会工作职业资格的要落实职业津贴。加强社区工作者作风建设,建立群众满意度占主要权重的社区工作者评价机制,探索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和奖惩机制,调动社区工作者实干创业、改革创新热情。
(四)完善政策研究和激励宣传机制。加强城乡社区治理工作政策理论研究,及时总结推广基层实践经验,认真分析城乡社区治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措施,着力解决城乡社区治理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制定“三社联动”机制建设、政府购买城乡社区服务等方面的有关配套政策。总结推广城乡社区治理先进经验,在城乡社区积极开展城市和谐社区建设、农村幸福社区建设示范创建活动和城乡社区结对共建活动,按规定表彰先进城乡社区组织和优秀城乡社区工作者,注重选树社区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广泛宣传城乡社区治理创新做法和突出成效,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城乡社区治理的良好氛围。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工作的具体措施,加强督促检查,推动各项任务全面落实。 来源: 云南日报
本文来源: 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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