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决定书(昆明晨钟矿业有限公司) 云环罚字〔2015〕09号

05.06.2015  21:02

昆明晨钟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梓茗

营业执照注册号:530113100005290

组织机构代码:77550414-0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桂苑街南段

昆明晨钟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厅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5年5月12日-13日,我厅环境监察总队执法人员会同昆明市环境监察支队、东川区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采矿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于2013年底投入生产,但配套的环保防治设施未建成。按照环评批复和环评报告书要求,防治方案中未做到的有:一是露天采场区削坡工程未到位,按照环评要求坡比应做到1:1.75-1:2.0,实际目测远大于1:1;二是土地复垦要求覆盖0.5m的表土,现场查看该公司基本未进行覆土;三是排水工程的截水沟未建成;四是该公司1#、2#废石场截流排水沟、消力池、沉沙池未建成;五是矿山公路上的截排水沟和挡墙未建成。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现场检查(勘查)笔录》、《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拍摄的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我厅于2015年5月19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逾期未要求听证,视为自动放弃听证权利;亦未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

以上事实,有我厅2015年5月18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云环听告字〔2015〕09号)、2015年5月19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我厅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于2015年6月30日前完成整改;

(二)对配套的环保治理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厅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缴款时,请将《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四联一起交给银行工作人员。缴款完毕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至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法规稽查科结案,同时换取“收据”联。

你公司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厅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昆明市盘龙支行

地 址:昆明市人民中路7号

户 名:云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收缴专户

账 号:24019801040004350

电 话:0871-63106163

(银行柜台缴纳、汇款、转账或者网上银行支付,请在备注栏注明“省环保厅环保罚没收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云南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6月2日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云南省环保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