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决定书(红河州振兴电源有限公司沙甸分公司)云环罚字〔2015〕08号

05.06.2015  21:02

红河州振兴电源有限公司沙甸分公司:

负责人:马达 营业执照注册号:532501100011787

组织机构代码:55778737-3

地址:云南省个旧市沙甸区冲坡哨

红河州振兴电源有限公司沙甸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厅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5年4月8日,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0条外化成生产线正在生产,配套的11#、12#酸雾净化装置运行不正常:循环泵在运行,但装置内无喷淋液循环。外化成生产线产生的硫酸雾未经碱液喷淋处理直接外排。

以上事实有2015年4月8日《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调查询问笔录》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我厅于2015年4月1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逾期未要求听证,视为自动放弃听证权利;你公司于2015年4月16日向我厅提交了《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经我厅审查,对你公司提出的不进行处罚的要求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厅2015年4月15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云环听告字〔2015〕08号)、2015年4月16日《送达回证》、2015年4月16日《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我厅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对你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治理设施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厅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缴款时,请将《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四联一起交给银行工作人员。缴款完毕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至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法规稽查科结案,同时换取“收据”联。

你公司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厅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昆明市盘龙支行

地 址:昆明市人民中路7号

户 名:云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收缴专户

账 号:24019801040004350

电 话:0871-63106163

(银行柜台缴纳、汇款、转账或者网上银行支付,请在备注栏注明“省环保厅环保罚没收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云南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5月18日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云南省环保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