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教育局关于昆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的公告
登记编号:昆府登191号
昆明市教育局
公告
第2号
《昆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已经2017年6月26日昆明市教育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7 日起实施。
部门印章
2017年 8月8 日
昆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精准资助,切实保证国家、省、市各项学生资助政策的贯彻落实,努力做到应助尽助,按照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的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全日制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校等各学段具有昆明市户籍或《云南省居住证》的在籍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类型包括:
1.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3.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学生);
4.父母残疾家庭子女(学生)或本人残疾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孤残学生;
5.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参照《昆明市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执行);
6.“其他类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家庭突发自然灾害、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等)。
第五条 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扶贫部门以扶贫大数据平台系统数据进行认定,扶贫部门认定后出具认定意见。
第六条 城乡低保家庭、孤儿和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由乡镇(街道)、县(市)区级民政部门或经县(市)区级民政部门委托的部门进行认定,各级民政部门认定后出具认定意见。
第七条父母残疾家庭子女(学生)或本人残疾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由各级残联进行认定,残联认定后出具认定意见。
第八条 “其他类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若没在民政或扶贫部门备案的,则由学生户籍或临时居住证所在地乡镇、街道办负责认定,认定后出具相关认定意见。
若符合家庭经济困难类型1-6中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学生只需提供其中一种类型的认定意见即可。
第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负责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集中申报,对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进行复核和校验。学生持经民政局、扶贫办、残联、学生户籍或临时居住证所在地乡镇、街道办的认定意见(任意一种类型)向学籍所在学校(园)申请资助,资助工作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高校)按照相关资助政策完成。若发现学生隐瞒、捏造家庭经济状况,伪造证明等行为,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将取消其受助资格,并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各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由当地教育、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参照本办法共同研究制定。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执行。